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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損害賠償案該如何進行》(上集)


  李新蓮是遼寧省清原縣人,她給我們打來電話説2002年1月正在瀋陽讀書的女兒慘遭殺害,而兇手本人居然也隨後身亡,李新蓮要求就女兒被害一事獲得賠償,並希望能夠得到我們法律上的幫助。

  李新蓮的女兒遭遇兇殺這顯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國家的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但情況並非如此簡單,刑事問題往往引發相關的民事糾紛,而李新蓮也正是基於這一點才希望能夠得到法律上的幫助。接到她的求助電話我們立刻動身,一同前往的還有我們的隨行律師。

  李新蓮:"一直我也平靜不了,失去這個女兒就失去了我們家的生活中的一切。"

  李新蓮所在的大蘇河鄉位於遼寧省清原縣的山區,這裡交通不便、信息閉塞,人們大多世代務農。因為李新蓮的女兒能夠在2000年考上瀋陽的一所中專對於整個小山村都是一件大事,李新蓮一家更是把改變生活的全部希望寄託在了女兒的身上。然而今天1月16日的下午,女兒所在學校突然打來的一個電話把這一切全毀了。

  李新蓮:"咱家沒有電話,留的我弟弟的電話號,學校就打到他家去了,就説咱家孩子出事了,讓多帶點錢。接到通知以後咱們就坐車了,一直心情不好,到了學校進入屋裏的時候我説我女兒到底出了什麼事,他説我們新城子區公安局打來電話,我們也不知道什麼事,到那兒你就知道了。"

  劉永良:"2002年1月15日晚上5點鐘左右我們接到二警地區一個居民的報案。"

  劉永良,瀋陽市新城子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案發當日他和同事接到了轄區內一個男性居民的報案,這位居民報稱他在下班後發現自己的妻子高靜以及兒子雙雙死於家中,同時現場還有一具女孩的屍體。

  劉永良:"當時我們把現場封上之後又對她的接觸關係、對周圍的群眾進行了一下走訪,經調查確認在現場死去的女孩正是李新蓮的女兒,而這樁引發了三條人命的命案其起因和過程如今聽來卻著實匪夷所思。"

  李新蓮的女兒在學校讀書期間通過網上聊天結識了一個男孩,倆人的感情迅速升溫,但這段戀情一直遭到男孩母親高靜的反對。2002年1月15日上午在旁人無法推想的心理驅使下高靜突然闖入兒子的房間將李新蓮的女兒以及自己的兒子雙雙殺死,就在當時她家屋裏扔著兩把斧子,一把斧子已經就是砍人的時候可能用力過猛已經折了,另一把斧子沒有折上面有血跡,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行兇之後高靜又回到自己的房中自縊身亡。作為處理本案的警官劉永良講述這幕慘劇的時候自然感慨良多,但鋻於現實情況他説在法律上公安機關只能就此止步,這個案子就是屬於高靜殺人以後自殺,應該是一起兇殺案件,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這個個體已經不存在了,已經死亡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不能立案了,然而對於失去了女兒的李新蓮來説傷痛這才剛剛開始。

  李新蓮:"我都已經瘦了20多斤了,我愛人也瘦了10多斤了,都是為這件事,都是很痛苦的。精神都不好,心情也不好,我都失去了勞動能力了。每天都是這樣,今天就是強打精神,昨天挂了一瓶點滴,就是一直用藥頂著。"

  自己撫養了20年並引為驕傲的女兒慘遭殺害,怎樣形容這位母親此刻的心情都不算過分,雖然公安人員早就告訴她由於高靜本人也已經死亡因此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李新蓮覺得哪怕是進行民事賠償高靜也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然而在採訪中我們發現儘管人們無一例外地對李新蓮寄予同情,但多數人認為這種向死者索賠的想法難以實現。

  被訪者甲:"這怎麼賠啊?人都已經死了,法院就算判了找誰賠錢啊?"

  被訪者乙:"我覺得應該賠償,因為人命都沒了,但是依據哪條法律我就不太清楚了。人都死了,就算一命換一命吧。"

  被訪者丙:"公安局都管不了還賠償什麼。"

  的確高靜的死似乎使李新蓮的索賠變得困難,許多人無法設想一個死去的人該如何承擔這種賠償責任呢?高靜雖然自殺身亡了,但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雖然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但是她仍然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當中李新蓮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賠償。但是作為侵權人的高靜經警方證實現在已經自殺死亡了,那作為受害人李新蓮應該告誰去賠償呢?

  隨行律師:"我認為李新蓮應該去告高靜的丈夫,高靜死亡了她肯定遺留有個人財産,而這部分財産是由她的丈夫來佔有、管理和使用,因此來講他有義務以這部分財産去支付高靜生前因侵權發生的這種債務。"

  律師提示:

  我國刑事及民事相關法律規定:因犯罪行為侵害他人人身、財産權利的,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應就這一侵權行為以其個人財産向受害方作出賠償。

  事實上這件事對於兩個家庭來説都是一場不言而喻的災難,不知是將心比心還是沉浸在悲痛中無法自拔,兇案發生後李新蓮並沒有馬上要求對方賠償,直到一個意外的消息傳來才使她最終做出了決定。

  李新蓮:"當時我自己都難以自理了,都是我家人護理,當時頭幾個月也沒想這些事,後來我們知道了什麼,他們起訴要繼承……"

  從李新蓮斷斷續續的講述中我們得知,她之所以會決定起訴高靜的丈夫是因為她無意間聽説高靜的父母在知道高靜死亡的消息後已先行將高靜的丈夫告上了法庭,這兩位老人要求繼承女兒高靜的遺産,也直到這時李新蓮才了解到高靜生前似乎擁有不少財産,除一般家庭用品外她和丈夫還共同擁有兩處房産,其中一處為經營性的門面房,應該説在經濟水平不算發達的瀋陽郊區這筆資産頗為可觀。

  李新蓮:"當時我也就是怎麼想的,就是覺得人家都能什麼,她本身都是兇手了家裏人都能去繼承,那我為什麼不要求我女兒賠償呢?"

  記者:"想替女兒要一部分賠償?"

  李新蓮:"對。"

  在這種想法的促動下李新蓮很快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高靜的丈夫從高靜所留的遺産中支付6萬元的賠償。

  而我們翻閱了有關法律後發現高靜的丈夫以及高靜的父母均屬於高靜遺産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那兩位老人要求分得女兒高靜的財産也于法有據。由於李新蓮和那兩位老人所告的對象都是高靜的丈夫,於是這兩樁帶有緊密聯絡的案件便在同一家法院狹路相逢。繼承糾紛是3月7號正式立案,而李新蓮起訴高靜的丈夫是4月10號正式立案,瀋陽市新城子區法院介紹説目前這兩起案件都已得到了受理,並且均未審理完畢。鋻於這種特殊情況李新蓮告訴我們,起訴後她很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對方繼承遺産的訴訟會不會影響對自己的賠償?而隨行律師告訴她根據現有法律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

  隨行律師:"根據我國《繼承法》和《繼承法》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産的同時必須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記者:"那這個債務包不包括李新蓮所説的這種損害賠償的債務?"

  隨行律師:"這個包括。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的這個債叫侵權行為之債,這個也是債的一種,也應該從她的遺産中進行賠償。這就是説高靜的丈夫以及高靜父母即使分得了高靜的遺産,在法律上他們三人也有義務從分得的財産中支付李新蓮所應該得到的賠償。"

  律師提示: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

  同時隨行律師補充説,由於現在賠償案和繼承案碰到了一起而且是在同一家法院審理,因此法院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有可能使最終的審理結果受到影響。而李新蓮告訴我們新城子區法院對她的賠償案剛剛下的一份裁定書,也就是這份裁定書使她對於自己能否獲得賠償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那麼這份裁定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它真的會對李新蓮的賠償問題産生影響嗎?法院最終會怎樣審理這兩樁不同尋常的案件呢?

  (編 導:吳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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