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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約該怎麼賠》


  江蘇葛先生打電話説,他的演藝製作公司與四個女大學生簽約組成了“魔力女孩”電聲樂隊,經過培訓包裝兩年後“魔力女孩”在當地漸露頭角便要求重新調整分成比例,被拒絕後單方違約離開了公司。

  葛先生:“我認為她們這種行為嚴重地傷害了我,首先希望她們認識錯誤向我賠禮道歉,把我的東西還給我,我當然更希望她們能夠回來跟我繼續合作。”

  能成為萬眾矚目的明星是無數少男少女心中的夢想,但是通往明星的道路並非是一帆風順的,從默默無名的醜小鴨到聲譽四起的白天鵝的成長歷程中時常會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歌手違約的事情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小有名氣的“魔力女孩”的變故不禁使我們想到兩年前“青春美少女”與她們的策劃人反目中途分手的事件,“青春美少女”事件最終以策劃人沒有辦學資格而敗訴,那麼江蘇“魔力女孩”電聲樂隊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葛先生:“1999年我創意組建了這支樂隊,組建這支樂隊的初衷準備有一個完整的是一邊演奏一邊演唱的形式,我認為在我們國家還屬於第一支這樣的樂隊,於是我要創意組建這樣的樂隊。我到了南京的很多地方去挑選演員,最後定下來是這四個小女孩。”

  葛先生説,自己從事影藝製作方面的工作已有16年了,1999年的時候他看到國內尚沒有女子合唱的電聲樂隊便到有關部門申請成立了江蘇和雅演藝製作有限公司,創意組建了“魔力女孩”電聲樂隊,到當地各大院校挑選演員最後訂下了南京藝術學院音樂系的四位在校學生,並先後與他們簽訂了公司與學生利潤四、六分成的和約書。

  葛先生:“她們來的時候都是可以説是一張白紙來的,當然她們有音樂基礎,電聲樂隊她們並不了解,所以剛開始來的時候到這兒一看這個樂器,這是什麼呀,特好玩。”

  葛先生介紹説公司便聘請老師對她們進行指導、培訓, 還遠到北京觀看著名樂隊的排練演出,拜師學藝。兩年來公司為買樂器、培訓等先後投資20多萬元,葛先生自己也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分耕耘一分收穫,與此同時“魔力女孩”演唱隊在當地也是嶄露頭角、聲名漸起,可就在這時當年的四名大學生思想上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葛先生:“同臺的人過去都是她們的偶像,在電視上看過的一些著名的演員,所以她們可以同她們在一起演出的時候很興奮、很高興,但同時我認為她們的自我膨脹的意識也在增長。”

  於是有一天四名學生約葛先生喝茶時提出要重新調整分成比例。

  葛先生:“到了茶館以後她們就跟我講葛老師我們的分成比例得改改,這起初約好的我們認為不合理,我當時一聽我就笑了,我説公司還沒回本那麼這個時候你們就已經要求我更改分成比例,我認為我不能答應,不合適。”

  葛先生説由於他不同意更改合同,一個月後四名學生突然離開樂隊並拿走了公司的樂器 私自在外演出,葛先生多次交涉對方也不予理睬,對此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葛先生與四位學生所簽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因此四名學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應承擔違約責任。

  隨行律師:“和雅公司和四個女孩分別簽署了合同,這合同從雙方主體上來看和雅公司是經工商登記合法成立的公司,四個女孩分別都超過十八歲,應當是在法律上成為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份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就合法有效,它依法就有拘束力,如果説和雅公司這種指控是成立的,四個女孩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葛先生與簽約歌手合同還未到期四名學生便半道出走,那麼作為合同另一方的大學生們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據了解當初與和雅公司簽約的四位南京藝術學院的學生其中有一名已與葛先生和解主動退出糾紛,剩下的三位學生還在音樂系讀書,出了這事以後她們的精神上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學生甲:“説起原因還要先從簽約説起,其實我們兩年前簽約那時候覺得不可能跟葛老師説有一天還會鬧上法庭,真的沒想到,我們覺得不可能有這種問題的,當時簽的時候的確我們也是自己不慎重。”

  這三名學生認為是由於當初簽約的時候不慎重,對合同的一些具體條款理解得不明晰而為半途分手埋下了隱患。

  學生甲:“這個四、六當時沒算出來,比如説我們拿10塊錢他一個人拿4塊錢,但這6塊錢是我們四人分就是我們一人1.5元,但一開始簽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沒有算過來,當時我們也沒反應過來。”

  由於覺得分成不合理又加上隨著時間的推移三名學生感覺公司的做法也有許多的問題。

  學生乙:“我們覺得就是你公司從頭到尾不正規,從來沒有做,很多很多。就是我們是覺得他一直就是喊我們出去演出賺錢,演出賺錢,就是這樣子,而且公司從到尾就只有他一個人。”

  三名學生還説,公司曾經承諾的為她們拍MTV也沒有兌現,而葛先生又不改變分成比例,於是她們便毅然離開了樂隊自己演出。對此隨行律師認為三名學生所説的承諾和同中並沒有明顯的體現,而雙方所簽的合約又未到期,因此她們的這種做法屬於違約行為。如果三名學生想要變更或解除合同也應該通過正確的渠道,合同一旦合法成立它應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義務去履行,另一方如果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義務,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與他解除(合同),或者如果對方確實是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是違約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

  律師提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對於隨行律師的話三名學生也表示同意,同時她們也希望能與老師和解,於是師生雙方又相聚在了一起。

  學生甲:“你葛老師説你賠我多少錢你以後在哪兒演出我都不管,隨你是200塊錢一場還是100塊錢一場,只要你願意接對不對,所以我剛才律師也想問你你是不是開個條件,比如説你陪我多少錢我這個事就不追究然後撤訴。”

  葛先生:“我覺得你們首先得承認你們錯了,這是個態度問題。第二個你們拿了我的樂器你們得還給我。在這兩個前提之下我覺得我們可以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商量。”

  可是雙方又在是否拿樂器上有了爭執。

  葛先生:“你拿了我的貝司你都不肯承認。”

  學生甲:“葛老師我們真的是……”

  葛先生:“你如果沒有這個誠心,一千二百塊錢我跟你一塊兒去買的。”

  學生甲:“對,你是跟我一起去買了,我拿了但後來又還給你了。”

  我們實在不願看到師生之間出現這樣的局面,隨行律師分別單獨與雙方溝通終於達成一致協議:三個女孩向葛先生口頭道歉,歸還樂器,並在半個月之內每人交1萬元違約金,同時雙方解除所簽合約,葛先生撤訴。

  看到雙方終於化干戈為玉帛握手言和了,我們感到由衷地高興與輕鬆。隨行律師提醒説鋻於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因此提示大家我們在簽署合同前應當對合同的方方面面要有一個了解,比如和同當事人雙方的自身的情況,履約的能力,合同的權利義務。如果不懂,當事人應當請教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或者一些法律顧問幫你來起草這個合同。同時隨行律師還提醒説如果一方想終止合同應當通過協商或到司法部門申請等正確途徑,儘量減少糾紛的發生。

  (編導 韋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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