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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 你在哪》


  北京延慶縣的張富海給我們打來電話説,1995年他與宗建平相戀,因宗建平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二人未婚同居並於次年生了個兒子,1998年兩人分手,沒想到宗建平在沒徵得張富海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孩子送給了別人並拒絕提供孩子的真實地址,這4年的時間張富海為了尋找孩子甚至賣了自己的房子。

  張富海:“孩子從電視上要能看到我的話,我希望你能過來找我,在3、4年當中我一直不停斷的在尋找。

  如今好多人認為男女相愛不一定馬上結婚,他們更注重的是雙方的感情而不僅僅是一紙結婚證,為了避免感情破裂時離婚的苦惱有人選擇了未婚同居,而對於未婚同居這一現象老百姓又是怎麼看的呢?

  被訪者甲:“未婚同居?我感覺如果兩個人是真心相愛的話也不是不可以。”

  被訪者乙:“如果他們兩個覺得確實是感情比較好,未婚同居我覺得也未嘗不可。但是比較忌諱的就是那種衝動型的,社會在發展,這也可以理解。”

  就説如果他們有了孩子以後這樣的孩子應該享有哪些權益呢?那根據法律來講是私生的子女應該享有同結婚的子女應該是一樣的權利,但是我覺得會在他們心理上造成一種無形的壓力和困惑。

  通過採訪我們了解到,大多數人對於未婚同居現象表示寬容,而一旦他們有了孩子卻要慎重對待。好多人對於非婚生子女所帶來的法律問題不是很理解,而這一點也正引起法律界專家的重視。不知北京的張富海和宗建平當時是怎樣處理感情問題的卻引出了如此多的麻煩,為弄清事情的真相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張富海的家裏了解情況。

  張富海:“開始在龍慶峽逛冰燈時認識的,在4月份談的戀愛,5月28日開始同居的,同居以後過一年以後有的小孩。”

  記者:“那你們倆當時為什麼沒有辦理結婚手續開始同居呢?”

  張富海:“一個她歲數小,第二個農村裏頭對這個也不太在意。”

  張富海告訴我們95年他和宗建平談戀愛時宗建平只有16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然而愛情使兩個人難捨難分,一個月之後他們開始同居。1996年1月份兒子來到了人世,當初戀的激情過後生活也慢慢的恢復了平靜,就在1998年的一天宗建平告訴張富海她又愛上了別人。

  張富海:“當天晚上她也不跟我了,我也不要她了。當時就這樣説的,孩子歸我,當時在我家裏的東西歸我,在她家裏的東西歸她,協議分居。當時二人在宗建平娘家協商完分手事宜已到了晚上11點多鐘,孩子已經睡著了,離我家還有30多裏(路程),我不能帶一個太小的孩子半夜回家。”

  記者:“那會兒孩子幾歲?”

  張富海:“那會兒3歲多吧。説好第二天去把孩子接回,我第二天去接孩子去,她那兒又不給了,他們要留下。”

  記者:“她説為什麼呢?”

  張富海:“説是跟著我一個人對孩子沒好處,跟著他媽能照顧,(她説)多會兒我那頭不想要了再給你送回去也行,你也可以常去看看。”

  看他們態度如此堅決,無奈之下張富海一個人回了家,然而畢竟是親生骨肉,張富海只好隔三差五的去看孩子。看到孩子一天天長大,張富海也感覺到舒心,然而就在99年1月18日給孩子過完生日之後,張富海再去看孩子就見不到孩子了。

  張富海:“宗建平説孩子送人了,讓她媽媽給送的人,跟她説是沒在家給送的人。”

  因屢次到宗家見不到孩子,張富海一紙訴狀將宗建平告到延慶縣人民法院要求確定孩子的監護權,延慶縣人民法院認為因孩子下落不明無法審判,也就是説張富海只有找到孩子以後才能訴訟,這樣尋找孩子的責任也就落到了張富海的身上。然而宗建平拒絕説出孩子的真實情況和地址,拿著法院的一紙裁定張富海開始了漫長的尋找孩子的路程。

  張富海:“聽説哪兒有人收養孩子趕緊坐車前往,這幾年的積蓄全部花凈,因為找這孩子房子也已經賣掉,到現在為止分文皆無。”

  關於這一點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樣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隨行律師:“同居以後你們生養一個兒子雖説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他所享受的權利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享受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宗建平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但是沒有徵得你的同意,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生父母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必須經過父母親雙方同意,那麼她單方的擅自的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這是違法的。”

  律師提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需雙方共同送養,如一方未徵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屬違法行為。

  聽了張富海的敘述我們深表同情,宗建平到底有什麼難言之隱呢?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她怎麼忍心將自己的親生兒子送人呢?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宗建平的家裏了解情況,採訪中我們發現這次感情給她帶來的傷害依然寫在臉上。

  記者:“當時你們對於孩子是怎麼約定的呢?”

  宗建平:“當時那會兒怎麼説呢也是當時那會分手吧,我説把孩子給他,他貴賤他不要。”

  記者:“那現在孩子在哪?”

  宗建平:“孩子給人家了。”

  記者:“就是説您送人了,怎麼您沒有養呢?”

  宗建平:“我也沒辦法,我那會兒根本就養活不了,我還得指著我爹我媽養活呢,我再把孩子弄過來怎麼養活呀!我爹我媽也那麼大歲數了!”

  看來宗建平也有她自己的苦衷,當時和張富海分手時她只有20歲,雖説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然而未來的路還很長,況且當時是張富海不要孩子,在極其無奈的情況下她把孩子送了人。

  記者:“那您把孩子送人他知道嗎?”

  宗建平:“知道。當時送孩子的時候他知道,那會兒我就跟他説,他説反正貴賤他也不要,我説你要不要我就送人,確實我也養活不了。”

  記者:“但張富海説您當時把孩子送養的時候他不知道,如果要是他不知道,如果是您單方送養的話這種收養關係是不成立的。”

  面對宗建平的沉默隨行律師解釋説:“因為父母親是特定的身份,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有一個教管和財産的保護的權利,他要求撫養孩子要求探望孩子這也是很正常的,作為未成年人父母的一種親權。那麼你現在要是單方面的把孩子送走了,送給他人又沒有徵得他的同意你的這個行為一方面是違法的,在另外一方面呢也給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上的傷害,他完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你提出來要求你賠償他的精神損失以及找孩子所花費的一切費用。”

  律師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親屬間的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記者:“那現在就説他如果要孩子的話,您同意讓他撫養嗎?”

  宗建平:“現在孩子都給人家了怎麼要啊?”

  關於這一點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應該補償養父母在收養孩子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律師説,不管當時她和張富海分手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我們不在深究,現在張富海極其想要孩子,況且為了尋找孩子他已身心疲憊。記者和隨行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後宗建平提出要與張富海面談,分別了4年多的戀人由於孩子問題再一次坐到了一起。但是宗建平提出讓我們回避,兩個人在屋內談了將近1個小時,似乎達成了共識。

  張富海:“她明天上收養孩子那家去,晚上回來給我答覆。”

  記者:“多會兒能見孩子?”

  張富海表示,如果孩子能夠儘快回到他的身邊的話,對於宗建平的過失他不在追究,畢竟一切都是為了孩子。

  這時天漸漸暗了下來,微風乍起,我們希望張富海能早日見到他的孩子,也希望他們能處理好孩子和養父母之間的關係讓孩子能夠健康成長。通過這件事我們的隨行律師也提醒您,如果您想收養孩子的話一定要核實好對方的身份依法辦理收養手續,並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裡我們的隨行律師祝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祝願每一個家庭都和和美美,祝願每一個兒童都能健康成長。

  (編導 高朝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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