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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合同能否解除》


  黃永傑是遼寧撫順石化二廠的職工,幾年前他突患精神病無法繼續工作,石化二廠便提出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而黃永傑的家人認為工廠這樣做等於把一個無力謀生的病人推向社會,顯然于理不合。

  近幾年由於勞動者權益意識的增強,因工負傷或致殘的職工應該獲得有效保障的觀念已廣為人知,但那些由於自身罹患疾病而無法工作的員工是否能向企業要求相應待遇?人們對此看法不一,在採訪中我們聽到了不少這樣的聲音。

  被訪者甲:“如果是工傷的問題的話我覺得這個企業就要負責任,如果是他個人的問題的話企業就可以不用管他,他自己得了病就不能為企業工作了,企業當然不能管他了。”

  由這些意見我們不難推斷出黃永傑家人目前面臨著怎樣的困境,黃永傑的母親告訴記者和隨行律師,黃永傑1991年大學畢業分配到撫順石化二廠財務部門工作,由於石化企業效益好、待遇高,因此這對全家人來説是一個莫大的喜訊,但隨後的一件事使情況發生了逆轉。

  黃永傑的母親:“他才去就説因為不怎麼太熟把帳目有的整的不明白,出納都不讓他摸帳本,所以把他就撇開了也不給任務了。完了小子説我一心一意地把工作幹好,這不要我了我還有什麼前途。”

  黃永傑素來性格內向,無法承受這一挫折,加之此後他與同事的關係也變得緊張,沒過多久家人就發現他出現了異常反應。

  黃永傑的母親:“一開始吧他不吱聲就老在那兒站著,説不好聽的就像犯錯誤似的,就老站著,走道還橫著走,就這麼挪一點點地挪,我就知道不好了就送到精神病院去了。”

  經醫院診斷黃永傑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而且症狀越來越明顯,原本望子成龍的母親如今談起行為古怪的兒子止不住老淚縱橫。

  黃永傑的母親:“一犯病,一走好幾天不回來,我就上二廠去找去,上市裏去找去。我天天早上六點來鐘就出去,下午回家都七八點鐘,這樣的日子持續了幾年。”

  雪上加霜的是2000年9月黃永傑所在的石化二廠送來了一份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黃永傑的母親意識到這等於宣告兒子今後的生活將無法保障,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她向撫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

  記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您這個勞動爭議這件事是怎麼裁定的呢?它怎麼看的呢?”

  黃永傑的母親:“就是説二廠不講理,給我們沒開支,就是還是按原來那樣的比較合理,就是説它實際上不同意二廠解除勞動合同。”

  乍聽之下這樣的裁決結果確實出人意料,黃永傑的遭遇雖然令人同情但是他得病畢竟不屬於工傷,況且他病休日久早已超過了所能享受的醫療期,對於這樣一個員工難道企業真的不能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嗎?撫順市勞動部門就此向我們作出了解釋。

  勞動部門同志:“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職工患病以後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應該進行醫療鑒定,證明這個職工勞動能力喪失情況怎麼樣。由於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之前沒有走這個程序,就是沒有對職工當事人的疾病情況進行醫務鑒定,所以他這個級別沒有。這樣的話我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做了裁決,要求企業收回黃永傑,實際上要求他們進行對他勞動的能力的一個鑒定。”

  看來企業解除合同並非不可以,但石化二廠之所以會敗訴關鍵在於它事先沒有對黃永傑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那麼在裁決之後企業是否履行了這一程序呢?

  記者:“大媽我問您一下,黃永傑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是否給黃永傑做了一個勞動能力鑒定?”

  黃永傑的母親:“做了,那個勞動鑒定是四級。”

  隨行律師:“那麼這個問題就比較簡單了,您兒子勞動能力被鑒定為是四級,那麼依據我國的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被鑒定為是一到四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企業必須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讓職工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這樣的話您兒子在今後的生活當中就有一定的保障了。”

  律師提示:勞動部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和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該解除勞動關係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黃永傑的母親説,石化二廠雖然做了勞動能力鑒定卻沒有為黃永傑辦理退職手續,而是就此沒了下文,現在黃永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只能靠父母微薄的養老金度日,今後的生活成了大問題。

  記者:“您對他以後的生活狀況是不是很擔心?”

  黃永傑的母親:“那很擔心,黑天睡不著覺,一夜就睡二個小時的覺吧。要不我也全是病,為兒子愁的。我説小傑啊你要好不了媽閉不上眼,媽沒辦法,寧可我死叫你活著,我説你歲數小啊!”

  老人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黃永傑總該有個著落。那麼石化二廠何以遲遲不給黃永傑辦理退職手續呢?企業的負責人解釋説,當初勞動部門之所以裁決不準解除勞動關係是因為他們沒有給黃永傑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既然現在鑒定已經做出了他們對黃永傑就不再負有其它義務,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此終止。

  企業的負責人:“檔案我們現在送到市勞動保障代理中心了,因為按照規定不允許在咱們企業放著,你給人終止合同以後或者是咱們叫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以後你這個檔案必須送到那兒去,所以他的檔案我們已經送過去了,檔案材料都在那兒。”

  記者:“就這件事黃永傑他們曾經申請過勞動爭議仲裁是吧?當時仲裁的結果是什麼呢?”

  企業的負責人:“仲裁的結果他説你應該是去給做一下鑒定,鑒定以後再説。”

  記者:“我想問一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目的是什麼,您了解嗎?”

  企業的負責人:“因為這個具體辦事兒的也沒在這兒。”

  記者:“這個問題好像咱們不針對黃永傑這個事,就是説從勞動法規的角度來説,因為你可能是專業從事這項工作的我想問一下一定要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它的意義在哪兒?是什麼意思?”

  企業的負責人:“就是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這個人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就是非因工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以後他符合退職就應該退職,符合病退就應該病退,但是現在撫順市沒有執行它這個規定,市裏有這個規定但是它沒有執行。”

  記者:“誰沒有執行?”

  企業的負責人:“市政府沒執行,撫順市政府沒有執行。”

  這個理由令人難以致信,看來黃永傑家人只能就此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和上次仲裁一樣黃家人還需要石化二廠下達一份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因為沒有這份證明糾紛確實已經發生的憑據勞動部門很難受理,而石化二廠的解釋説通知早就下達了,只不過黃家人不來領取。

  記者:“咱們有沒有給黃永傑本人下這個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呢?”

  企業的負責人:“因為當時咱們包括補償金在內包括審批這個原件我們都得給他,但是讓他來取他一直不取,所以還在我們這兒放著。”

  記者:“您説什麼原件?是那個通知書的原件嗎?”

  企業的負責人:“就是通知,咱們終止合同的通知。”

  石化二廠是否真的通知過黃永傑家人前來領取終止合同的通知書目前難以證實,而隨行律師指出這種不把書面通知送達職工本人的做法明顯違反了現行法律。如果企業認為做過鑒定之後再一次想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首先還得下達一份通知書告知勞動方或者是勞動者有相應的權利,如果他對第二次解除勞改合同再不服的話還可以60日內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你不下達書面通知的話,就變相剝奪了人家應當享有的訴權。

  律師提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患病職工的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職工對此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後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從對石化二廠的採訪來看此事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而撫順市勞動局的負責人則表示勞動部關於職工退職問題的規定應當得到執行,為妥善解決黃永傑的問題勞動部門將發揮行政調解的功能協調雙方的立場使黃永傑享受到退職待遇。在我們離開撫順的時候黃永傑的母親電話告訴我們勞動局已經找到他們了解情況並開始著手調解,我們相信黃永傑最終能夠獲得公正的待遇,同時我們也希望勞動者都能夠意識到自己的權利,當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敢地保護自己。

  (編導 吳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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