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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不符實 不該要求退賠嗎》


  河北的楊先生2002年元月28號花3000多元錢在唐山市百貨大樓超級商場購買了 13件綿羊絨衫,事後他認為這種羊絨衫在含絨量的標注上有虛假嫌疑,便投訴到當地12315辦公室,沒想到事情沒有得到解決他卻遭到了供貨商的攻擊,因此楊先生提出賠償要求。

  楊先生:“第一、就是説我要求對這種商品退貨,退一賠一。第二個要求商場對我進行了人身侵害,我要求賠償我的精神損失。”

  羊絨衫以其柔軟的質感光滑的外表以及良好的保暖性深得人們的青睞,儘管價格不菲購買者仍趨之若騖,那麼一旦消費者懷疑自己購買的羊絨製品存在摻雜施假的情況時又該怎麼辦呢?

  採訪中我們發現儘管消費者對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感到很氣憤。但還是不願到有關部門去投訴或檢驗。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很麻煩,那麼河北省唐山市的楊先生買的羊絨衫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呢?

  楊先生:“我是元月28號下午2點到4點在唐山百貨大樓超級商場購買綿羊絨衫。”

  據楊先生講當時他一眼就看中了上海産的賽兔牌綿羊絨衫,因為標簽上標注著含綿羊絨100%,楊先生一合計268元就能買一件含綿羊絨100%的羊絨衫非常划算,於是便購買了13件。因為買的數量比較多竟引起了供貨商的懷疑。

  楊先生:“他説你買這衣服幹什麼?我説買衣服送人,自己穿都可以。您問這幹什麼?他説我隨便問問。”

  到商場購物遭到這麼一通盤問自然令楊先生心裏不痛快,不過這倒引起了他的小心。回家後楊先生立即把自己買的13件羊絨衫拿給朋友看,這一看倒還真看出了名堂。朋友告訴楊先生,根據國家質檢部門公佈的資料,綿羊根本就不産絨,所以市售的綿羊絨製品應該作為假冒偽劣商品來處理。有了依據第二天楊先生便找到商場以假冒偽劣商品要求雙倍賠償卻遭到拒絕,於是楊先生便拿著羊絨衫和購貨小票投訴到唐山市工商局12315辦公室。

  元月30號這一天在劉主任的主持下,商場的王經理以及供貨商等人與楊先生一同來到12315辦公室解決問題,但商場王經理的一番話更出乎楊先生的意料。

  王經理:“今天上班以後我聽説了,她説這位姓楊的顧客他買的13件綿羊絨衫其中只有4件是賽兔牌的,其它都不是,是別的牌子。”

  記者:“在這之前您知道嗎?”

  楊先生:“不知道。我連捆都沒打開。”

  楊先生説,當初自己懷疑的僅僅是羊絨衫的含絨量存在問題,沒想到連羊絨衫的牌子也會出現問題。姑且不説自己買的羊絨衫含絨量究竟有沒有問題,單就以9件別的牌子的羊絨衫冒充賽兔牌綿羊絨做法就已經構成欺詐了。

  記者:“和唐山市公安局的協調下商場已經把買羊絨衫的錢退還給了他,但現在還是想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那麼楊先生目前還有沒有這個權利呢?”

  隨行律師:“剛才聽楊先生去介紹這個過程,我也看了一下楊先生的購物小票寫的是購買賽兔牌羊絨衫,如果説買的是賽兔牌羊絨衫裏邊出現了其它別的品牌的一些個商品,那麼我認為這個其中有這種消費欺詐的成分存在。”

  隨行律師解釋説,由於商場已經給楊先生退貨,楊先生手中沒有物證,他出具的羊絨鑒別手冊只能作為一種依據,所以無法證明他買的羊絨衫含羊絨量存在問題。但如果能證實商場賣給他的13件羊絨衫中確實有9件是別的牌子的話,那麼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楊先生提出雙倍賠償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律師提示:

  根據《産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和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既然楊先生指明要買的是賽兔牌綿羊絨衫 ,為什麼會出現9件別的牌子的羊絨衫呢?

  售貨員:“他當時看的那是賽兔牌的,就是説賽兔牌的這個(羊絨 )衫 不夠那麼多件,我説別的跟這差不多價位,一樣價位的,意思差不多,都是這個性質的可以吧?他説可以。”

  售貨員認為加入別的牌子的羊絨衫是經楊先生認可的,但這一點與我們在楊先生那兒了解到的情況卻大相徑庭。隨行律師當即拿出購貨小票詢問售貨員,既然是徵得楊先生認可的為什麼購貨小票上卻填寫著13件都是賽兔牌羊絨衫呢?對隨行律師的疑問售貨員顯得有些閃爍其詞。最後這一切還是在12315辦公室的劉主任那裏得到了證實。商場承認是它賣給他的。劉主任説關於這一點商場一開始就是認可的,但最後提出退貨卻是楊先生自己的意思。

  劉主任:“他就要求退貨,退貨就行了,沒有提出別的要求。”

  劉主任的解釋倒讓我們覺得很是奇怪,既然楊先生已經投訴到12315辦公室,目的不就是為了得到雙倍賠償嗎?為什麼最後只提出了退貨的要求呢?

  楊先生:“就是那個供貨商李經理當時拿著書包掄我,完了之後一邊掄一邊説你是斷子絕孫,你缺大德了。他這個兄弟供貨商的弟弟用拳頭捶我的胸,女售貨員就拿椅子掄我。”

  楊先生説,當時在3個人共同圍攻自己的情況下他只好撥打110報了警,110趕到後將當事人雙方一同帶到唐山市公安局內保二處進行處理,當時劉主任也在場。

  楊先生説沒想到公安人員對自己的態度也不好,使他明顯處於一種孤立的弱勢地位,就沒敢再提雙倍賠償的事,只提出了退貨的要求。

  隨行律師:“剛剛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那麼對楊先生來講他當初是處在一種非常有利的這樣一個地位,那麼這種權利你不能説我認為當時我是在某種行為之下我必須要那麼去做,不那麼去做就會怎麼樣,你的這種想法本身讓你自己就放棄了很多的法律權利。”

  隨行律師解釋説,楊先生認為他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才沒有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看這個事實還是基本存在的,重新提出雙倍賠償也是可以的。但是由於他目前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受到了脅迫,所以想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索賠恐怕很困難。

  隨行律師告訴楊先生,消費者在消費時有兩種權利:一種是購買商品時自身的權益;另一種就是消費者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雖然現在他無法要求雙倍賠償,但如果能證實對方對他確實存在打罵的行為的話,還是可以要求精神上的補償。那麼這種行為究竟存不存在呢?

  售貨員:“我並沒有打他。”

  記者:“但是是誰在罵他呢?”

  售貨員:“罵他的,廠方的吧。”

  售貨員説,雙方之所以會發生口角是因為在12315辦公室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楊先生想現場錄音保留證據,這種舉動讓供貨商等人大為惱火,於是上來搶他的錄音機雙方才撕打起來。

  隨行律師認為,楊先生的舉動儘管令人反感,但以這種粗暴的方式去制止顯然對楊先生已經構成侵權了,楊先生提出精神補償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律師提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 第4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應當停止損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為了慎重起見,我們特意走訪了唐山市公安局。

  公安局:“2002年1月30號 9時23分,市110報警服務台接(到)一個群眾叫楊樹生報警,稱北新道市工商局門前有人打架。接警後我們指揮中心立即通知路北110趕赴現場。”

  如此看來,打架的事實是存在的,隨行律師認為供貨商應該對楊先生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找不到供貨商我們只好找到商場有關領導商量賠償事宜,但李總認為是供貨商給楊先生造成的傷害,商場只不過給供貨商提供了櫃臺和場地,不應該對供貨商的具體行為負責。而且售貨員也是供貨商自己聘請的,不是商場的正式員工,如果商場出面賠償恐怕會影響到商場的聲譽。

  隨行律師告訴李總,根據《消法》有關規定,消費者在租賃的櫃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現在既然找不到供貨商,那麼商場就應該對此負責。

  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李總的顧慮總算打消了,並讓我們當即請來了楊先生。

  李總:“雖然説是和供貨商發生了一些爭執,作為我們商場來説我覺著也有一定的責任,所以本著這個角度呢我們應該對顧客負責任,對楊先生一個是表示歉意同時也願意給予一些精神上的安慰和補償。”

  經過協商,商場最終向楊先生支付了2000元的交通誤工及精神損失費,雙方握手言和。雖然本案中楊先生是得到了賠償,但生活中消費者能索賠成功的並不多見。隨行律師還是想告誡您在今後的消費過程中一定要保管好原始的購貨憑證,因為這是您獲得賠償的有利保證,作為商家誠實守信才是您獲取利潤的唯一法寶。

  (編導 孫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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