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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哪些收入該納稅》


  此次我們請來的兩位嘉賓為您介紹有關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知識,一位是經濟學家茅于軾,毛先生。另外一位是律師王朝暉,王先生。

  主持人:“現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已經是一種挺自覺的一種義務了,但最近我們了解這麼一件事情,就是北京有一所中學有一位老師,他雖然這麼多年來一直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他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一些疑問。”

  這位蔡老師在北京的一所中學裏教語文,平時職業上的習慣使得他遇到什麼事最愛琢磨琢磨,這幾天他突然對自己每月發的工資單産生置疑。據蔡老師説每次自己的工資條上的項目多達10幾條,這對他來説當然不算什麼壞事,然而這其中所扣除的稅金卻讓他始終弄不清楚,什麼樣的屬於該納稅的,什麼樣的就是應該是屬於稅外的,有時就是搞不太清楚這錢沒了就沒了,跑哪兒去了。蔡老師認為雖然繳稅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但總得讓人交個明白才行吧。

  主持人:“他這句話可能還有另外一層意思,就是説本來我們工資就不多,為什麼必須要繳納這個人所得稅?因為我們享受著政府的服務從國防到自然到道路,這個馬路上的燈,這都要花錢的,所以實際上我們是花了錢購買政府對我們的服務。”

  嘉賓:“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普遍的,在世界各國基本上都要徵收這個稅種,尤其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佔總體稅收的比重甚至已經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那麼對於我們國家相對來説還是比較低了。從世界各國這種分析來講個人所得稅的持以應當説是一個主體稅種,從這個角度來對於公民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也應當是一個應當採取的措施。憲法第56條規定得很明確,就是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主持人:“那是不是説不管什麼人一旦有了收入之後就一定要納稅?”

  王律師:“我覺得基本上是這樣子,就是不管你是什麼人,是國家首腦也好、普通老百姓也好。”

  按照王律師剛才講的,憲法上規定只要是個公民都有納稅的義務,沒有人可以例外的,所以這個納稅也體現了人和人平等的觀念。同時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收入的不同可以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樣的話總體來講就是收入可能越高,那你的相對適用的稅率越高。

  主持人:“為什麼要採用這種計算方法呢?”

  毛先生:“這個對社會公平是一個很有利的一種措施,那麼這個就解決了貧富差距所造成的種種問題。”

  主持人:“我覺得有一種收入應該不納稅,‘彩票’。買彩票中獎完全是憑手氣,所以説一旦中獎之後,這筆收入不應該納稅。而且最近我們也採訪了一個老彩民,他也是買了好多年彩票終於中獎了,但是就是在中獎的金額納稅方面,他産生了很多的疑問。

  北京的劉先生是一個鐵桿的彩票迷,自99年起平均每星期都光顧一次彩票銷售點,按他的説法這樣做一方面可以試試自己的運氣,而另一方面即使中不了獎可以為體育或福利事業做點貢獻。開始也中獎,中了些小獎,五塊錢、十塊錢、沒怎麼在意。看來劉先生的運氣真的不算怎麼好,但他始終認為只要自己堅持機會還是會有的。這不,他的好運來了,去年10月份確實中了一次獎,二等獎,説是五萬塊錢。然而當劉先生興衝衝地到福彩中心領獎時,卻發生了一件讓他想不通的事。

  劉先生:“我去領的時候只領了四萬塊錢,還有一萬,説這個扣了稅了。所以我對這個感到不明白。”而更讓劉先生弄不明白的還有另外一件事,“然後我回到家鄰居也中獎了,他中的是個5000塊錢的一個獎。但是他卻沒有扣稅,所以我就感到更納悶了,這個究竟是中多少錢的獎才扣,多少錢又不扣呢?”

  主持人:“這幾天劉先生一直在琢磨是彩票管理中心的做法不公平,還是自己對相關的政策不夠了解?我們也就他遇到的問題做了一些隨機採訪,看來老百姓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還是眾説不一。我想問一下二位,就是像買彩票中獎這樣一種收入,它算是一種什麼樣性質的收入呢。”

  嘉賓:“從法律上來講這屬於偶然所得,那如果是必須要納稅的話那就應該多中多納稅,少中少納稅。早在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就曾經有一個規定,主要對體彩和福彩發行了個人所得稅。就是説沒有達到一萬塊錢的,都是免稅。超過一萬的是全額徵稅。”

  在我們的收入當中,現在需要交繳稅的項目是11種。除了包括現在我們所談的工資薪金之外,還有像這個勞務報酬,像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或者承租經營所得比如像稿酬、特權使用費、財産租賃、財産轉讓,還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所得都是要交稅的。

  主持人:“我們前些時候還了解到這麼一件事情,北京有一家投資公司在做內部調整的時候有兩個職工就是要準備提前內退了,但是公司就按照這種買斷工齡的方法給他們發了一筆生活費,但是在對這個生活費是不是交稅問題上大家看法也不一樣。我們一起先來看一下”

  李先生是北京一家投資公司的負責人,2001年11月13日稅務部門對該公司進行了稅務檢查,兩天后李先生接到了一份以外的通知。

  李先生:“我一看這是對我們要罰款,金額還挺多。”原來該公司與令名員工解除了勞動關係,並一次性給每個員工五萬元的經濟補償,而這其中公司並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我覺得是退休費就沒交這個人所得稅,但是也不真是覺得這事不應該交。”由於不懂李先生便找人核算了一下,結果發現即使該繳稅也只有幾十塊錢,而稅務局一下子就罰了他一萬五千多元,相差如此之大這讓他怎麼也想不通,於是便向稅務局提出了聽證申請。

  根據金財稅20001559號文件,職工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務局的説法對李先生的處罰都是有政策法規規定的。所以應該説是沒錯的。然而李先生卻出示了新的證據:10月9號的中國稅務報第一版有這麼一條新聞,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三倍工資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1999178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認為既然有新的規定,那麼稅務局就不該用舊規定對自己處罰。經過長時間的辯論和核實最後問題似乎有了點名目,聽證會的全部資料上交局聽證委員會審閱並請局聽證委員會。根據質證的實施和依據對本案作出最後的行政處罰,幾天后東城區稅務局撤銷了對李先生的處罰,而李先生也按新規定繳了這筆錢的個人所得稅。

  主持人:“看完這個片子以後,我自己還是有一點疑問,就是既然這個內退職工他領的這個生活費是在買斷工齡,這個期間之內的工資實際上是一種總和了,那既然是工資或薪金,那就一定要繳稅的,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個附加條件?

  毛先生:“這個是有一個時間的臨界點,人們在於2001年10月1號以前那個時候只要是有這個收入,那麼應當會有一個全額徵稅的概念。但是在10月1號以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僅就這個所發的一次性補償金超過當地,就是上一年年職工人均平均數額的三倍以上,超過部分才交稅。我覺得比較公平,因為在這個規定指導下可能會有這麼一個局面,他得到這筆收入以後,也許在某一個期間他沒有工作,這樣可能充分地考慮到他生活的實際困難。

  主持人:“有沒有我們生活當中還有一些收入本來是應該納稅的,但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它可以免徵?”

  毛先生:“這個救濟款是不用納稅的,還有就是捐贈款用於救濟、用於社會福利這一部分是可以不納稅,還有養老金可以不納稅。咱們國家規定省部級單位所頒發的一些獎金或者就是國際組織頒發的一些像科教文類,這些方面的獎金都應該是免稅的。那麼還有一些像這個住房公積金、三項保險,這些不應當徵稅了。”

  (編導 霍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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