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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錢給別人所須知的



      在日常生活中,出於親情友情,肯定會遇到有人向你借錢。也許你會想:這有什麼難的,既然借,數錢就是了。可是,一旦發生糾紛,後果就不是那麼簡單了。借錢給他人也是挺有講究的,起碼以下9點要注意。

      1、查清資信

      俗話説"借錢一副臉,還錢一副臉"。不能被花言巧語所迷惑而心慈手軟。在決定借錢之前,要從平時交往過程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錢有無計劃、有無正當收入等細節綜合分析借者的信用情況。對出手大方、花錢無度、不守信用者堅決不借。

      2、摸清能力

      對償還能力作出充分的估價。對一時急需如看病、上學、建房又有償還能力的盡可放心地借給他,對能力較弱的適當少借。對借錢數目大而又無償還能力的,寧可送筆小錢也不能按其要求全額借。因為沒有償還能力者即使打官司也還是難以執行。

      3、問清用途

      對方因生活或正當經營借錢可以借,而用於賭博、非法經營的千萬不能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信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三條、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制裁。"即收繳非法活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等。將錢借給他人用於非法活動,就意味著不僅血本全無,還要賠進罰款。

      4、立張字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俗話説口説無憑,有糾紛打起官司來既不憑嘴説也不是憑良心,一切只能憑證據。借錢時要請對方寫張字據,千萬不可礙于情面,只憑口頭承諾。寫字據時要注意載明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日期,所有數字要大寫,字據的文字之間不要留空白,以免日後被添字加字,寫字據時儘量不要塗改,有塗改的要加蓋印章。

      5、定好還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無能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歸還。"雖然不約定歸還期限你隨時可以要求返還,但卻讓對方有了無限期拖延不予償還的機會和藉口。借錢時約定還期給對方約束,有利於及時償還。

      6、約定利息

      "貫徹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産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産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第一百二十三條還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准許。"第一百二十四條又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當然,也不能將利息定得過高。因為"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也就是説,借款時雙方最好約定利息,同時又不能利滾利,也不能在借款時就將利息扣除,更不要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

      7、有人見證

      也許借多借少及有關錢的來龍去脈你不想讓太多的人知道,確實這也是個人秘密。大多數人都有這樣的想法。但法院審理這類糾紛時,除了必要的書證,有時還需要必要的證人證言來相互佐證。因此,借錢給他人要與家人商量。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因借錢而影響家庭內部矛盾,更重要的是可以多讓人知道發生了借錢的事兒。一旦有糾紛也好有個證明人。最好是請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或親屬關係的人在場,這樣的證人證言更有效力。同時記住有關細節,如所借面額、張數、包錢裝錢的紙和包、在場人的姓名等,這些細節有助於到法院訴訟時向法庭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

      8、找個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找個擔保後無疑為你收回借款加上了一道保險。即使借款人不能償還,還可以向擔保人求償。

      9、及時追索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上對提起訴訟有時效的規定,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強制手段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對按約定期限不能及時歸還的要及時追索,千萬注意不能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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