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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稅優惠政策:法而無信其行不遠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5日 10:3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南京的房産新政中,以風傳一時的“徵收售房個人所得稅20%”最為撼動人心。但僅僅4天驚魂,南京市地稅局官員出面説明,這是一項早已存在的涉房稅收政策,不是什麼新政。

  這都是複雜的房稅優惠政策惹的禍!

  徵收售房個人所得稅確屬舊政。早在1994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這項政策因為很少真正實行,一旦提及,竟被視同新政。如此新舊難辨,正説明舊政實行之難,也説明了房稅優惠政策之繁雜。

  2004年1月1日起,杭州政府調控房價的努力也以此氣勢恢宏的新政開場,但8個月之後便偃旗息鼓。原因無他,此一政策在炒房成風、銀行購房信貸易得的背景下,反而成為房價攀升的助推器。但政府並不説停徵該項稅收,採用的説法是,由原來的“強徵代徵”改為“自行申報”。事後發展表明,“自行申報”的最終結果就是“自行消亡”。南京目前也採用自覺申報的辦法,結果,去年一年徵收到該項稅收10多萬元,而全部個人所得稅總數是21.5億元。

  個人所得稅隸屬法律範疇,是政府為構築一個公平的社會環境而對市場收益主體施加的剛性約束。但這一剛性約束並非無堅不摧,比如在房地産業。房地産業牽扯行業之多,利益分配格局之複雜,足以熔化徵稅者的鐵腕。於是,種種優惠隨之而來。

  一項優惠政策的出臺,即是對政策的一個條件約束,類似于法律上的但書。但書是對法律條文的上文或者法律的主文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某種特定條件的規定。但書一多,就像給法律穿上百衲衣,貌似嚴謹卻處處漏風。比如對售房個人所得稅,短短一篇通知,就“已購公有住房出售”、“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兩大項6種情況給予了稅收優惠。

  優惠處處,執法既難,成本也高,於是在房地産商品化的熱潮中,稅務部門順應時勢,將優惠政策一優到底。這種簡易執法雖則減少成本,可收一時之利,但會帶來嚴重的後遺症。那就是法律的嚴肅性和公信力遭到瓦解,消費者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遭遇秋後算賬。

  基於剛性的法規,以及對優惠政策的不同理解,售房個人所得稅徵收有理,優惠也有理。一句話,全靠自覺,這種現象,實在不宜見諸法律政策。

  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南京地稅部門的閃爍其詞;也能夠理解,南京地稅部門在6月1日向南京市房産局遞送的文件中,為何要重申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這原是種政策的舊武器,在使用之前遍告週知,是為了增加對該項政策合法性的認可。但消費者顯然無心及此,他們將此舉視為新徵重稅,有當地專家甚至説出“炒房者罪不至死”的重話。

  從南京的4天驚魂中,我們看到了法律制訂、執行過程中的隨意與粗糙,原本為了追求長期社會公平、建立三公市場環境的稅收政策,因淪為經濟的工具,而喪失了應有的獨立品格。這種法律工具主義、政策工具主義的功利傾向,在目前社會對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普遍認可聲中,尤需警惕。否則,法律的嚴肅性將蕩然無存。

  法而無信,其行不遠。

責編: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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