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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解讀

簽房産合同防數字歧義

央視國際 2003年07月24日 09:19

  消費者崔某日前在與房産公司的一起賠償訴訟中,因對合同中“補償一倍”的理解存在歧義,結果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0年9月3日,崔某與某房産公司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約定“每戶設有可視對講用話機一隻。如有違約,房産商補償一倍的設備差價”。2001年9月,房産商交房時,崔某發現屋內只有對講話機一部,而不是可視對講用話機,兩者之間的差價為1692元。為此,崔某向法院起訴,並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房産公司補償設備原價一倍的差價32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房産公司未在交付的房屋內按約裝置可視對講機,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房産公司承擔補償一倍的差價。但法院又認為,關於“一倍”差價,應按通常理解,解釋為差價原數,而非差價“增加一倍”,因此對崔某訴訟請求中高於差價原數的部分不予支持,判決房産公司賠償崔某對講機與可視對講機之間的差價1692元。

  對此,不少旁聽者感到不解,他們認為,補償設備原價的“一倍”,通常是指在原價上“增加一倍”。究竟如何理解“一倍”這個數字概念,記者日前採訪了上海師範大學數理學院幾位數學教師。他們表示,從數學概念上理解,設備原價的“一倍”就是原價的原數,即1692元乘1等於1692元,其數率為X=2N。如在原價上“增一倍”,則為原價的2倍,即1692元乘2,等於3384元。但教師們也承認,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把“一倍”理解為在原數上增加一倍,而不是原數。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往往按習慣將“原數”約定為“原價”,把“增加一倍”約定為“一倍”,一旦發生糾紛,難免糾纏不清。他們建議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加以明確,謹防數字歧義。

(編輯:福偉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