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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殺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08日 08:40

  南京大屠殺是日本軍國主義在侵華戰爭中製造的一起慘絕人寰、滅絕人性的歷史事件。1937年12月13日,侵華日軍攻佔了當時的中國首都南京城,在長達6個星期的時間裏對南京無辜市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國軍人進行了殘酷的血腥大屠殺,死難者達30萬人以上。其中被集體屠殺並毀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被分散屠殺,屍體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日軍在殺戮的同時,還大肆姦淫婦女,無數婦女被姦淫,無數住宅、商店、工廠機關學校、倉庫被搶劫、焚燒、破壞,全市約有三分之一以上化為灰燼。南京大屠殺事件,是在日本當局策劃和華中派遣軍司令官松井石根等戰犯直接指揮下製造的。

  1937年11月11日,日軍佔領上海。12月1日,日本最高統帥部下達了 第八號敕令,“華中方面軍司令官須與海軍協同,攻佔敵國首都南京。”以松井石根為華中方面軍司令官,率柳川平助為司令官的第十軍(谷壽夫的第 六師團、牛島貞雄的第十八師團、末松茂治的第一一四師團和第五師團國倚率領的一個支隊)和朝香宮鳩為司令官的上海派遣軍(轄藤田進的第三師團、吉住良輔的第九師團、山室中武的第十一師團、荻洲立兵的第十三師團、中 島今朝吾的第十六師團)進攻南京,分為三路:右路以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六師團,沿京(寧)滬鐵路西進,奪取烏龍山要塞,渡江北上,切斷津浦線和江北大運河;中路以第三、第九師團循京(寧)杭公路攻擊前進;左路以第六、第十八、第一一四師團和國琦支隊,沿廣德、宣城一線西進,以切斷南京守軍退路。

  面對日軍進犯,中國方面蔣介石于11月20日宣佈國民政府為適應長期抗戰,遷都重慶,同時作了短期固守南京決定,任命唐生智為南京衛戍司令長官,羅卓英、劉興為副司令長官,率七十八軍宋希濂的三十六師宋兼任師長)、七十一軍王敬久的八十七師(師長沈發藻)、七十二軍孫元良的八十八師(孫兼任師長)、桂永清的教導總隊、第二軍團徐源泉部丁治磐的四十一師、徐繼武的四十八師,以及七十四軍、六十六軍。八十三軍等共10余萬人 守城,進行南京保衛戰。12月13日晨,日軍第六、第一一四師團從中華門率先侵入城內,接著日軍第九師團攻人光華門,第十六師團從中山門突入,午後2時,日海軍第十一支隊溯江而上,抵達下關。午後4時,日國琦支隊沿長江北岸攻至浦口。南京遂告陷落。日軍進城後逢人就殺。日軍第十六師團長中島于12月13日即南京城陷落的當天,在他的日記中記載道:"由於方針是大體不要俘虜,故決定將其趕至一隅全部處理之。“所謂處理就是屠殺。”“殺掉全部俘虜”這個命令,在侵佔南京的日軍全軍上下都貫徹執行了,就是在這道命令下,一場有組織有計劃的大屠殺發生了。這是日本軍國主義企圖採取恐怖手段,"嚴懲支那暴民",迫使中國屈服的這一侵略政策及其野心的結果,也是日軍製造南京大屠殺事件的根本動機。正如松井石根公開聲言的:“降魔的利劍現在已經出鞘,正將發揮它的神威。”“南京是中國的首都,佔領南京是一個國際事件,所以必須作週詳的研究,以便發揚日本的武威,而使中國畏服。”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1986年版第342頁。)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核實認定:“在日軍佔領後最初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達二十萬人以上,……這個數字還沒有將被日軍所焚燒的屍體,投入到長江或以其他方法處理的屍體計算在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1986年版第486頁。)中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經過反復調查核實,于1947年3月10日判定:“日軍對南京無辜市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國軍人實施集體屠殺並毀屍滅跡者,有單耀亭等19萬餘人,零散屠殺其屍體經慈善團體收埋者15萬人以上,被害總人數達30萬人以上。”各主要屠殺地點分述如下:

  漢中門外集體屠殺 1937年12月15日侵華日軍在漢中門外集體屠殺了南京無辜市民和已解除武裝的中國軍警2000余人。12月15日下午,日軍士兵在軍官的指揮下,到“國際安全區”司法部院內的難民收容所檢查和搜捕青壯年,將男女平民1000余人、警察400余人(其中300余人已脫下制服)以及其他人員共2000余人,押至漢中門外,先用機槍掃射,再對未死者用刺刀補殺,然後用木柴澆上汽油焚燒。這次屠殺的倖存者有伍長德等老人作為證人。日軍用機槍掃射時,他立即倒在地上,屍體壓在他身上,當時他並未受傷,日軍掃射完後,再用刺刀補戳時,一刀穿透了上面的屍體,而刺傷了他的腰部,留下了五寸長的刀痕。1945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南京大屠殺主犯松井石根時,他曾出庭作證。曾目睹此次屠殺的警察陳永清也曾于1945年11月2日提供證詞,證明日軍中島部隊在漢中門外集體屠殺南京難民及警察2000余人。他在證詞中説:民國26年(1937年)12月15日,日軍中島部隊在南京難民區境之司法院查出軍民及警察共2000余人,用輕機槍12挺將這些人押至漢中門外,每行列用繩捆綁、圈住,用機槍掃射,已死者和傷者都被日軍用木柴、汽油焚燒。1947年3月10日,中國南京軍事法庭經查證確認:1937年12月15日下午中國平民和軍警2000余名被日軍俘獲後,押至漢中門外,用機槍掃射,對負傷未死者,悉遭活焚。(中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谷壽夫戰犯案判決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魚雷營、寶塔橋集體屠殺 1937年12月15日,侵華日軍在魚雷營集體屠殺南京無辜市民和已解除武裝的中國軍人9000余人,後又在寶塔橋、魚雷營一帶大肆屠殺,被屠殺者共計3萬人以上。1937年12月15日夜間,日軍將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國軍人9000余人,押往上元門海軍魚雷營江邊,用機槍掃射,除殷有餘等9人逃出外,其餘全部被殺害。此次屠殺,因在夜間進行,殷有餘等9人,聞槍聲立即倒下,未中彈,倖免一死。1946年10月19日,中國南京軍事法庭審判戰犯谷壽夫時,倖存者殷有餘等曾出庭作證説:"那天我們一起被俘軍人300余人,帶老百姓一共9000多人,一起被日軍帶至魚雷營,日軍用4挺機關槍掃射,只漏下我等9人沒有死,我因壓在其他人的死屍底下,沒有受傷。當晚10點鐘後,鬼子走了,我叫另一名沒有死的把我的繩子解去,一同逃走。"同月,日軍又在魚雷營、寶塔橋一帶再次殺害中國軍民共3萬餘人,死難者的遺骸直至次年2月猶暴露于魚雷營碼頭等地,慘不忍睹。後由紅十字會就地掩埋,僅2月19 日、21日、22日3天,埋屍即達5000余具。因日軍在魚雷營、寶塔橋一帶多次進行集體屠殺,故戰後南京大屠殺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特派李龍飛等對這一帶日軍實施屠殺情況作了詳細調查,並於1946年10月1日作出結論:日軍在魚雷營、寶塔橋一帶,共屠殺南京無辜市民和被俘軍人3萬人以上。中國南京軍事法庭經查認定:“民國26年。(1937年)12月間,日軍在城外寶塔橋及魚雷營一帶,屠殺軍民3萬人以上。橫屍遍野,慘不忍睹。”(國民政府檔案,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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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任吉東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