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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17日 13:38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1)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而仍然買賣、運輸、攜帶、持有。

  認定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應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製造毒品罪的區別。

(編輯:吳曉洋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