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已經實施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4日 15:44
CCTV.com消息:近日,國家計委以第27 號令下發《食鹽價格管理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食鹽是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也是消除碘缺乏病的載體,與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確定食鹽實行以定點生産、計劃調撥和政府定價等為主要內容的專營體制。依據《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家計委制定發佈了《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該辦法主要內容是:
一、確定了食鹽價格管理的範圍。食鹽價格管理範圍是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等,包括多品種鹽、腸衣鹽、漁業和畜牧用鹽等。
二、合理劃分了食鹽價格管理權限。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準。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三、規範了食鹽價格構成和作價原則。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産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産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辦法規範了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小包裝費用構成項目,並規定了食鹽小包裝利潤率、損耗率及批零差率標準。為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四、明確了食鹽價格審批程序。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由食鹽經營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當生産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制定或調整小包裝費用標準和食鹽零售價格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五、制定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權限或範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食鹽專營體制和食鹽價格形成機制,體現了“定規則、當裁判”的要求。該辦法實施後,有利於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有利於促進食鹽流通體制改革,降低流通費用;有利於保證碘鹽供應和普及碘鹽消費,保護居民身體健康和提高全民素質;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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