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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委託生産加工食品有新要求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21日 08:58

  衛生部近日就委託生産加工食品問題批復黑龍江省衛生廳,提出對委託生産加工的食品,其産品的最小銷售包裝必須在標簽和説明書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別標注委託方和受委託方雙方的單位名稱、地址和衛生許可證文號等內容。此項規定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廠銷售的可銷售至該食品保質期結束。

  批復提出,委託生産加工食品的委託方和受委託方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無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生産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規明令規定禁止的除外)。批復強調食品生産經營者在從事委託或受委託生産加工食品活動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委託生産加工的食品品種或種類必須與委託方和受委託方雙方所持有的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許可項目相一致,並通過訂立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的形式明確雙方食品衛生的責任及責任的期限;委託方必須具備保證委託生産加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委託生産加工普通食品的還應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受委託方必須達到食品企業衛生規範的各項衛生要求,且食品衛生信譽度為A級;受委託方不得將接受委託生産加工的食品再委託其他食品生産經營者生産加工。

(編輯:回春來源: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