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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一、目的

  根據國務院《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免一關懷”政策的目標和要求,對全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提出具體實施要求,規範各項預防措施,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服務模式,切實有效降低我國艾滋病母嬰傳播的發生率,提高母親及嬰兒的生活質量。

  二、目標

  (一)總目標

  通過廣泛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活動,預防育齡婦女感染艾滋病,為孕産婦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婦女對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選擇,為兒童及其父母提供關懷、支持和治療等預防措施。達到提高人群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意識,最大程度地減少艾滋病母嬰傳播,降低艾滋病對婦女兒童的影響,提高婦女兒童生活質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體目標

  1.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有效經驗、運作模式和服務方式。

  2. 培訓一支具有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能力的專業隊伍。

  3. 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擴大健康教育覆蓋率。

  4. 為孕産婦、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自願諮詢檢測服務,覆蓋率達到90%;孕産婦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率達85%。

  5.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提供孕期、分娩期和産後的預防措施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抗病毒藥物服用率達到90%,所生嬰兒抗病毒藥物服用率達到90%。

  6. 艾滋病病毒感染産婦所生嬰兒人工喂養率達到90%;12個月及18個月嬰兒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率分別達到90%。

  三、原則

  (一)所有承擔孕産期保健及提供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孕産婦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技術服務。

  (二)為孕産婦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費諮詢;為孕産婦提供免費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及所生嬰兒提供免費的抗病毒藥物治療。

  (三)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産婦及所生嬰兒提供追蹤和檢測服務。

  (四)對孕期未知感染狀況的産婦,在産時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以滿足預防措施的需要。

  (五)所有預防及干預措施要堅持自願原則,提供服務的機構有責任為服務對象保密。

  四、策略

  (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切實加強對整體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領導應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提供支持。廣泛開展社會動員,為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順利實施營造氛圍。

  (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應與日常婦幼保健服務相結合,充分發揮三級婦幼保健網絡的作用,在加強孕産婦産前檢查、住院分娩和産後保健及嬰兒保健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本地區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服務模式。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好婦幼衛生、疾病預防及醫政等部門間及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合作,明確並強化婦幼保健系統在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中的主導地位,整合衛生服務資源,建立綜合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諮詢、檢測、治療及關懷的服務體系。

  (四)為指導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衛生部制定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各地區應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區艾滋病流行狀況、服務管理體系和衛生資源制定地區實施方案。

  五、措施

  (一)管理措施

  1. 組織與管理

  承擔孕産期保健及提供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對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以保證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順利進行。

  2. 人員培訓

  對所有開展孕産期保健及提供助産服務的相關人員進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知識及服務技能的培訓。培訓對象包括當地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機構的管理人員,醫療保健機構管理、婦産科、婚前保健門診的醫生、護士,信息管理、檢測等相關人員。

  中央級專家技術指導組編寫全國統一的培訓教材。採取集中和經常性培訓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國家-省-地(市)-縣的逐級培訓,儘快改變及提高相關人員的服務理念和技能,不斷擴大培訓的覆蓋面。

  3. 規範實驗室檢測

  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2004年版)的要求,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合格的檢驗人員,嚴格執行實驗室操作常規和制度,根據孕産婦和嬰兒的具體情況及機構的實驗能力,為孕産婦提供艾滋病病毒抗體的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或快速檢測篩查及確認試驗服務。尚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或與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流程。

  4. 預防醫源性感染及職業暴露

  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普遍性防護原則,避免醫源性感染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暴露。為住院分娩的孕産婦提供符合隔離、無菌操作與消毒要求的醫療環境,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産婦提供必要的隔離設施和助産服務,防止院內感染或交叉感染。

  建立職業暴露後應急處理機制,發生職業暴露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與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機構取得聯絡,正確使用預防用藥及接受流行病學監測。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統

  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信息資料管理制度。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資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記、孕産婦産前檢查門診登記、分娩登記、艾滋病檢測結果登記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的檢測結果報告單、保健手冊、病歷記錄、個案登記卡、隨訪信息以及各類報表等(詳見附表)。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應遵照全國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類登記、記錄,詳細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的信息,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嚴格保密的逐級上報體系。

  6. 監督指導與評估

  建立國家、省、市(地)、縣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監督指導評估體系。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自查和監督指導評估工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對市縣進行監督指導一次,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國家級技術指導部門負責制定監督指導工作方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到實施現場進行抽查和監督指導,定期督導省級工作的開展,對工作效果做出評價。

  督導評估組要及時總結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經驗,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撰寫總結報告,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反饋。

  (二)預防措施

  1. 健康教育

  廣泛開展多部門參與的健康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承擔孕産期保健及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協同有關部門(婦聯、計生、教育、共青團、文化、公安等)建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健康教育網絡。運用多種媒體擴大健康教育的覆蓋人群。通過健康教育活動向孕産婦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傳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知識和信息。提高服務人員進行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健康教育的能力。開發、製作健康教育材料,在産前門診、孕婦學校、病房及産房,婚前保健門診以及村衛生室、學校等多種場所,進行分發及指導使用。

  各相關機構要設立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諮詢熱線(或在預防艾滋病諮詢熱線中加入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內容),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2. 提供自願諮詢與檢測服務

  承擔孕産期保健及助産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産婦,提供多種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前諮詢,傳遞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信息;進行危險行為評估;建議並動員婚前保健人群及孕産婦進行HIV抗體檢測。

  按照《全國艾滋病檢測技術規範》(2004年版)的要求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應用ELISA或快速檢測試劑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篩查試驗,結果陰性者按照正常孕産婦進行常規保健;結果陽性者換另外一種檢測試劑或檢測方法再次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仍為陽性或不確定者,進行確認試驗以明確感染狀況。

  對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陽性者,提供檢測後諮詢,幫助其分析感染狀況,由本人及其家屬知情選擇妊娠結局。為決定終止妊娠者提供流産服務,給予有效的避孕指導。對選擇繼續妊娠者,加強孕期保健,動員其住院分娩,以及時得到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干預措施的服務;同時建議其配偶接受相關的諮詢和檢測。

  對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陰性者,也要進行檢測後諮詢,特別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險行為者,要提供有關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對於已經臨産的孕産婦,在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復測和確認試驗的情況下,應及時應用兩種不同的快速試劑同時進行檢測,兩種試劑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則視為陰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種試劑檢測結果出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反應或兩種試劑均出現陽性反應,應暫時按照陽性結果處理,及時告知受檢者並進行諮詢,在知情同意原則下,採取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措施,産程中及時服用抗病毒藥物。如確認結果為陰性,則及時終止已採取的干預措施。

  以上服務流程參考附件1,圖1~圖3。

  3. 預防應用抗病毒藥物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産婦免費提供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目前推薦使用孕期+分娩期+産後新生兒(齊多夫定(AZT)+ 奈韋拉平(維樂命,NVP)聯合用藥)方案:即孕婦自妊娠28周開始服用AZT 300mg,口服,每日2次,至臨産;分娩過程中每3小時AZT 300mg,口服,至分娩結束;孕産婦臨産後加服NVP 200mg;嬰兒出生後72小時內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或混懸液0.2ml/kg),最多不超過6mg(或混懸液0.6ml);新生兒出生後服用AZT 2mg/kg,每6小時1次,如果母親用藥時間滿4周或4周以上,嬰兒用藥1周;如果孕婦用藥不足4周,嬰兒用藥應持續6周。

  在沒有條件或在孕期/臨産前沒有應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的情況下,採用孕産婦臨産後一次性服用NVP 200mg,嬰兒出生後72小時內一次性服用NVP 2mg/kg(或混懸液0.2ml/kg)的預防用藥方案。

  選擇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用藥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孕産婦自身、孕産婦及丈夫以往是否應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及用藥時間,可能産生的耐藥性及毒副反應等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婦如有抗病毒治療指徵(CD4 < 250個細胞/mm3),推薦使用AZT + 3TC + NVP聯合用藥方案。

  4.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婦的保健

  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提供産前、産時及産後的常規保健和隨訪,開展諮詢、心理支持和綜合關懷服務。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在陰道分娩過程中應儘量避免側切、人工破膜、使用胎頭吸引器或産鉗助産、宮內胎兒頭皮監測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嬰傳播危險的操作。

  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擇期剖宮産可降低母嬰傳播的機會。但由於剖宮産可能有較高的並發癥發生,目前尚不主張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作為剖宮産指徵。實施擇期剖宮産術時應按照所選方案正確服用抗逆轉錄病毒藥物。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婦女産後應納入當地艾滋病綜合防治體系追蹤管理。

  5. 艾滋病病毒感染産婦所生嬰兒的保健

  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母親及其嬰兒的關愛,進行喂養指導、常規兒童保健,監測生長髮育,預防營養不良,增強體質。

  由於母乳喂養可增加艾滋病母嬰傳播機會,因此,應在充分諮詢的基礎上,幫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親權衡母乳喂養和人工喂養的利弊,對嬰兒出生後的喂養方式做出正確的選擇。提倡實施人工喂養,儘量避免母乳喂養,絕對不要混合喂養。

  嬰兒應于12個月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陰性則排除感染,納入正常兒童保健;陽性者繼續追蹤隨訪,至18個月再次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陰性排除感染,納入正常兒童保健;結果陽性嬰兒轉入當地艾滋病綜合防治系統。

  按照正常計劃免疫程序給予預防接種。如果嬰兒出現艾滋病臨床症狀,除不接種卡介苗外,應按照正常預防接種程序接種其他疫苗。

  嬰兒隨訪和檢測服務流程參考附件1,圖4。

  六、信息管理

  各地應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在嚴格遵守保密原則的基礎上,做好各類登記、記錄。

  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和匯總有關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數據,填寫“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月報表(示範區匯總表)”(附件2,表一),每月10日前上報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數據信息管理部門。

  各省(自治區)負責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婦幼保健機構要及時匯總本省(自治區)各示範區有關數據,並於每月15日前將匯總表格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婚檢婦女登記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産婦登記卡(保密)”及“嬰幼兒隨訪登記表”(附件2,表二–Ⅰ、表二–Ⅱ及表二–Ⅲ)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並抄報全國艾滋病綜合防治示範區管理辦公室。

  七、職責與分工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在國務院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衛生部)的領導下,負責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總體領導和協調。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在婦社司的領導下承擔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國家級專家技術指導組,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編寫培訓教材進行師資培訓;對各地工作的開展進行督導檢查和工作評價;負責信息收集和分析;組織經驗交流和推廣;開展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相關的科學研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省級婦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總體領導和協調,對各項相關工作積極組織,抓緊落實。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省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技術指導,組成省級專家技術指導組,對工作的進展進行督導檢查;負責本省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

  市縣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與本地區婦兒工委、民政等部門積極溝通,爭取支持;婦幼保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總體領導和協調;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信息收集整理及反饋;定期收集整理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有關信息資料,及時掌握陽性病例的情況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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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回春來源: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