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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處方管理辦法》今實施 箍緊醫院方便病人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1日 09:38


  今天,是國家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最新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施行的第一天,該辦法對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使之越來越“透明化”。其中首次規定了用紅、黃、綠、白四種顏色的處方箋區分不同類處方,還包括禁止醫生在書寫處方時使用模糊筆體、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它處購藥等多項規定。

  1具體規定簡介

  紅黃綠白區分處方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其中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資料、藥品金額等10多個項目。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開處方禁止寫天書

  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而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張不得超過5種藥品。

  處方藥量不超7天

  對於處方的藥量,規定醫生一般不得開出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而且處方僅在開具當日有效,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不得限制購藥地點

  為降低患者的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藥。為此,辦法也規定,醫生在書寫藥品名稱時,須以國家承認並公示藥品名為準。藥名簡寫或縮寫須為國內通用寫法。而醫院或醫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特別提醒 

  由於各醫院設計、印製新處方需要一段時間,9月1日,患者手上拿到的還不是“變色”的新處方,但《辦法》中的其它規定將如期執行。各醫療機構原印製的白色處方,仍可沿用到今年12月31日。

(編輯:吳曉洋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