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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説法]手術之後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9日 15:16


  CCTV.com消息(今日説法):

  記者:張坤乾 代詩丹

  編輯:徐青

  主持人:撒貝寧

  嘉賓:中國衛生法學會 鄭雪倩律師

  因病求醫 手術之後成癱瘓

  住院八年 不給解決不回家

  新沂市的高中先在當地人民醫院做腫瘤切除手術,誰知手術後不但腫瘤沒有被切除,自己也從此癱瘓了。氣憤地高中先在醫院病房一住就是8年,聲稱如果醫院不給個説法,就絕不搬走。

  主持人:各位好,這裡是今日説法演播室,歡迎您參與我們今天的節目。我們今天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衛生法學會鄭雪倩律師。我們在今天這個案子當中看到的主人公叫高先中,他是一個漁民,依水而居,但是在過去的八年當中,他一次也沒有下過水,並且有家不回住在醫院裏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來看一下記者發回的報道。

  手術之後成癱瘓

  駱馬湖位於江蘇省新沂市的東南面,與京杭大運河相連,高先中的家就在駱馬湖邊。十幾年前,他靠著捕魚慢慢地發家致富,本來指望以後能夠過上好日子,但是如今這位三十多歲的漢子卻已經有八年沒下過湖了,還欠了一身的債。而造成這一切的原因,要從八年前高先中到新沂市人民醫院看病説起。


  1996年3月的一天,高先中因為感到左腿莫名其妙的麻木而到新沂市人民醫院就診,醫生告訴他他的體內有腫瘤,需要手術治療。4月12日,高先中被推進了新沂市人民醫院的手術室。手術後高先中發現,醫生不但沒有把腫瘤切除,更可怕的是他從此癱瘓了。氣憤的高先中讓家人找醫院問個究竟,醫院卻説他們沒有切除腫瘤也是為了病人的安全。手術的主治醫生説,他的神經纖維瘤在脊髓的腹側,如果勉強切除的話會損傷病人的胸髓,導致病人在手術中截癱,所以他們只做了椎管減壓術來緩解病情,然後就將傷口縫合了。

  可是為什麼沒切除腫瘤,自己也癱瘓了呢?高先中認為醫院的手術肯定有問題,於是他要求醫院繼續治療。在此期間,由於長時間臥床不起,高先中的背部、臀部生出了許多褥瘡,醫院提出讓他先轉到離家較近、費用比較便宜的鎮醫院治療褥瘡,痊癒以後再回來繼續免費治療。見醫院同意繼續治療,高先中放心地轉到了鎮上的衛生所治褥瘡。

  兩個月後,高先中提出回新沂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病,但此時醫院竟然食言拒絕接收他,理由是他的癱瘓和醫院根本沒有關係。醫院的副院長説,高先中的癱瘓是身體長期存在疾病所致,做手術也不能避免癱瘓的發生,而癱瘓是在他出院後才發生的,不是手術所致。

  高先中不能接受院方的説法,他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就讓家人把自己強行抬回了醫院的病房讓醫院給自己一個説法。而醫院堅持認為,高先中的癱瘓與手術沒有因果關係,而且就算醫院有什麼失誤的地方,高先中也不應該強行搬入醫院的病房。“他完全可以通過鑒定手段,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嘛。”醫院副院長説。

   醫療鑒定惹爭議


  幾天后,醫院和高先中一起向新沂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這起手術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的結論是此案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高先中並不認可這次鑒定,他説:鑒定小組有15名成員,其中13名都是人民醫院的。這怎麼能保證結論的公正性呢?

  隨後,高先中又向徐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但是鑒定的結論仍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高先中徹底失望了,他認為這种醫護人員自家人給自家人做鑒定的方式很難有公正的結果。高先中原本還想申請省一級的醫療鑒定機構進行最終鑒定,但是當他聽説給他主刀的醫生就是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時,他無奈的放棄了。難道真的沒有出路了嗎?

  屋漏偏逢連綿雨

  就在高先中感到心灰意冷的時候,更讓他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他被醫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4月,新沂市人民醫院起訴高先中自1996年7月起,一直侵佔著醫院的一間外科病房,請求法院判令他離開病房,並賠償醫院經濟損失1萬餘元。而高先中的父母認為這不能怪自己的兒子,當初兒子癱瘓在床行動不便,老兩口正好看到醫院有病床空著,就將兒子抬了進去。高先中的父親無奈地説:“孩子得了病,總不能讓我們露宿街頭吧?”


  而醫院認為高先中根本就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癱瘓與醫院有關。醫院説,新沂市和徐州市的兩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已經説得很明白了,病人現在是在無理取鬧,不僅佔著病房不走,還在裏邊燒水做飯,將好好的病房弄的亂七八糟。

  新沂市人民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在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都做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後,高先中在既未申請最終鑒定,又未訴訟的情況下強行侵佔原告病房一間,已經構成侵權,判決高先中搬離病房並支付佔用病房款5000余元。高先中不服,提出上訴,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高先中覺得自己很委屈,雖然他不是專業的醫護人員,不知道醫院在治療時到底哪個環節出了錯,但自己在手術後就癱瘓了卻是事實。2001年1月,高先中以醫院盲目手術、粗暴手術給自己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為由,將新沂市人民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醫院賠償他各項損失共計49萬餘元。

  高先中的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一起。如今兩位老人年逾古稀,高先中非但不能在父母膝前盡孝,反倒要父母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照料著他。老父親拖著疲憊的身軀整天忙著在外面找醫院給兒子看病。年邁的老母親在人民醫院照料著高先中。由於沒有生活來源,老太太就靠撿破爛來維持生活。時值中午,母子倆正在吃簡單的午飯:乾餅子就白開水。高先中裹著厚被子趴在床上,老母親坐在床邊的木凳上,並不時的伸手掖掖兒子的被角。提到兒子的病情,老太太深深嘆了口氣:家裏沒有人,我不照顧他誰來照顧他呢? 

  對此,醫院方面表示,高先中和家人的生活狀況的確令人同情。但是高先中不能把生活的不滿轉成對醫院的怨恨,進而侵害醫院的權益。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在高先中的手術意見書上有高先中父親的親筆簽名,而且新沂市、徐州市兩級醫療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都表明醫院在手術中並沒有違反醫療原則,病人癱瘓是腫瘤生長病情自然發展的結果。

  將上訴進行到底


  2001年12月,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高先中到人民醫院就醫表明他認可醫院的醫療條件和醫療水平,手術前醫院已經告知了病人家屬手術中及手術後可能出現的所有後果,並徵得了病人家屬的同意,手術過程未違反操作原則和治療規範。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高先中的訴訟請求。高先中和他的家人不服,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先中的父親堅定地説:就算是要飯吃,我們也要把這官司打下去。

  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過程中,高先中和醫院一直對高先中癱瘓的時間存在爭議,高先中説自己手術後就不能動了,是住院一個月後被醫院騙走的。而醫院堅持説,高先中手術後根本就沒有癱瘓,回到病房第2天病人就能下床小便了,他住了 9天之後然後就出院了。法院的工作人員對一審時高先中提出的證據進行了重新審核時,發現了一份證明材料,是和高先中同病房的一位患者寫的。這位患者在證明中説:高先中手術後就臥床不起,

  大概過了一個月,醫院讓他先出院去治褥瘡,説等褥瘡治好了,再回來接著治就不要錢了,所以高先中才出院的。

  此外,在重新審核證據時,法院的工作人員還發現,雖然在高先中的手術記錄中寫明手術前診斷為多發性神經纖維瘤,可是在他的住院床頭牌上卻寫著診斷為胸腰神經鞘膜瘤,也就是説醫院在手術前並沒有弄清楚高先中到底得的是什麼病,在疾病部位不確定的情況下就進行手術,屬於盲目手術。

  關於兩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鑒定,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鑒定結論只是對醫院手術中行為的鑒定,並不能證明醫院在手術前不存在違規醫療行為,而醫院手術前有沒有醫療過錯,有沒有確診直接關係到醫院的手術與高先中的癱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8年官司終有定論

  2003年10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處委託徐州醫學會組織專家,對新沂市醫院在處理高先中病案中診斷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等進行了鑒定。在這份徐州醫學會出具的專家分析意見中的第三條指出,術前患者未做核磁共振檢查,在定位不明確的情況下實施手術,違反操作規程。而醫院方面認為,自己並沒有違反操作規程,兩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就是最好的證明。

  對此,法院方面有著不同的看法。法院認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僅僅是證據的一種,它不是惟一證據。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做出認定:新沂市人民醫院在沒有對高先中的病情做出明確診斷的情況下盲目手術,違反醫療規程,具有明顯過錯。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高先中被損害結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3年12月24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消一審判決,判決新沂市人民醫院賠償高先中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餘元。新沂市人民醫院在判決後表示,他們服從法院的判決,但是對判決結果保留意見。醫院説法院不是按照兩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來進行判決,明顯地偏袒于高先中一方。


  2004年3月10日,新沂市人民醫院把賠償高先中的21萬餘元全部劃到了法院的賬戶上,將由法院轉給高先中一家,而高先中也很快會從這間病房搬出去。因為癱瘓在床,高先中已經很久沒有走出過這道門了,他感受外面世界只能靠床邊的半扇窗戶,每天他只能從這裡看看外面那個越來越陌生的世界。

  主持人:高先中因為癱瘓找到醫院,他覺得是醫院把自己治壞了,但是現在醫院把高先中給告了,並且醫院還告贏了。為什麼會這樣?

  鄭雪倩:他如果認為醫院有問題的話,他應該通過正常的渠道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他採取了一種強行的手段佔據到醫院的病房裏。他這種行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而且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得以醫療事故為由到醫院擾亂醫院的正常診療持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長期的借助佔據醫院的病床。

  主持人:儘管高先中認為醫院侵犯了他的權利,但不等於他就可以去侵犯醫院的權利。你不僅僅把我的病治壞了,而且你還欺騙我讓我先出去治褥瘡,治好了之後再回來。但是等我被你騙出院了以後我才發現事情根本不是這樣,在這種狀態下,作為病人的憤怒是可以理解的。

  鄭雪倩:雖然憤怒是可以理解,但是作為一個公民,每人的行為是要受到一定規範的,他受到別人的侵犯,他值得同情,但是不等於他可以同時侵犯他人的權益,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在法律面前,高先中和醫院都是平等的。

  主持人:雖然醫院現在不服氣,但畢竟高先中可以拿到二十多萬元的賠償。不過雙方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有很多爭論的焦點,其中一個焦點就是關於鑒定,前兩次醫療事故鑒定都認為不是醫療事故,後一次在徐州中院組織的專家鑒定,醫院又有問題。怎麼看待前後兩次鑒定的關係?

  鄭雪倩:不管是醫療事故鑒定也好還是司法鑒定也好,在法律上都是證據。這個證據沒有效率的大小問題,都應該在法庭上由法官根據客觀的情況全面進行審核。這兩級醫療事故鑒定,都是在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出臺前做出的。那時候規定,只要病人的後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就可以判斷它不是醫療事故。同時,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也不矛盾。因為司法鑒定的結論也寫到他的病情發展是他自身的疾病發生發展的結果。

  主持人:但是醫院在他手術前沒有做核磁進一步的檢查確定位置,屬於盲目的手術。

  鄭雪倩:這種情況下,醫院存在著一些不足。這些不足有可能跟病人術後的癱瘓有一定的關係。但是由於醫院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做檢查,最後法院就根據這一點確認醫院應該給予適當的賠償。司法鑒定和當初的兩次醫療事故鑒定之間並不是矛盾的,只不過最後這一次由法院組織專家做的鑒定範圍要大一些,他不僅僅是看手術和癱瘓之間有沒有關係,而是把鑒定的範圍擴大到手術之前醫院做了什麼,而且要看到手術之前做的這些事對於高先中的癱瘓會不會有一些因果關係。

  主持人:兩次鑒定除了內容上的不同之外,好像在組成人員上面也有區別。高先中剛提到他第一次做鑒定的時候,十五名成員中有十三個都是他做手術的那家醫院裏的專家。

  鄭雪倩:那時的醫療事故辦法規定,醫療專家的組成是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由政府來任命,所以在那種地區比較小的地方,醫院裏主要的專家可能都是鑒定委員會裏的成員。這次新的條例規定,要把每一個學科的專家設立一個專家庫,病人和醫院雙方都可以在專家庫裏進行抽選。同時條例還提出了專家應當避免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現在看來,當時醫院的專家都應該作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的範疇加以回避的,不能直接參加到鑒定委員會裏面去。現在我們的法律把過去不完善的地方進行完善,充分保證了鑒定程序能夠更加科學、更加公正。

  主持人:高中先説他拿到賠償以後要繼續看病,但是過去的八年對於他的病情來講無疑耽誤了最佳的時機,我們一方面不鼓勵病人用這樣不理智的方法去解決問題,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希望醫院在出現了這樣的糾紛之後應該勇敢地去證實自己可能存在的疏忽,同時勇敢地去承擔責任,這也是對病人負責任的一種表現。

(編輯:回春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