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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歷複印“保駕”病歷安全

  山東威海的張勁松手頭保留著同一家醫院的兩份病歷。一份是自己托熟人偷偷複印的,另一份是醫院提供的複印件,然而兩份病歷之間有明顯差別。

  2002年5月,張勁松因車禍右腿膝蓋後部受傷,在某醫院經歷了7次手術以後,他的右腿踝部以下被截肢。此後,張勁松的父母先後20多次去醫院討要兒子的病歷。但當醫院最後同意提供病歷複印件時,張勁松卻發現病歷被明顯修改過。他認為,醫院這樣做是為了掩蓋失誤:在第一次手術時,固定一塊脫落小骨的鋼針別到了血管上,造成右腿膝蓋以下缺血11小時,最終不得不截肢。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骨科專家在對比了兩份病歷之後認為:修改前的病歷記載足以證明患者下肢缺血是醫療事故造成的,而按修改後的手術記錄進行鑒定,醫院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的鑒定採用的是文檢,所用資料大部分來自病歷記載,病歷的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醫患雙方的利益。”山東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主任于群賢説。正因為如此,修改病歷成了醫院逃避責任、減少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對自己不利因素的最佳方法。有的醫院對病歷的修改已經到了讓人可笑的地步,“有的病人死亡了,但記錄單上還寫著:呼吸血壓正常,醫囑由2級護理轉為3級護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依據條例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也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這些規定使原本被醫療機構緊緊捂住的重要證據得以公開,醫院想對病歷惡意修改不再輕而易舉。

  記者在山東省立醫院醫務部看到,一張指引病人前往複印病歷的指示被貼在顯要位置。其他一些醫院也都為病人複印病歷提供了方便。而在以前,這是要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手段討回公道的患者和他們的家屬最頭痛的事。(完)

  舉證倒置一家歡喜一家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採用舉證倒置原則。這意味著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的診療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將承擔事故責任。對此,醫患雙方的反應可謂“一家歡喜一家愁”。

  “這一原則讓患者在醫療事故鑒定面前不再軟弱無助。”山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主任于群賢説,“對患者來説,現在做醫療事故鑒定的門檻低多了。”然而這一被認為給醫院帶了個“緊箍咒”的做法卻一時難以被醫院接受。

  “患者普遍對醫院亂檢查、醫療費用高不滿意。可因為舉證倒置,醫療機構不得不增加一些檢查項目。比如説有的醫院做個小手術還給患者做艾滋病毒檢測等。醫院的苦衷在於,萬一病人真的有艾滋病而事先沒有查出,事後患者再將病因推給醫院呢?”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醫務處處長劉志清説。

  于群賢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一位患者因頸部淋巴結腫大在當地縣醫院做活檢,手術後感覺肩部疼痛,右臂不能正常活動。患者認為是大夫在手術中誤傷腋神經所致。山東省醫學會組織的鑒定會上,專家做現場查體時,患者的右臂幾乎完全不能抬起。但專家根據病歷資料一致認為:手術與病人所述的症狀無因果關係,鑒定不屬醫療事故。

  這個案例中,醫院為了證明手術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傷,竟偷偷跟蹤患者,並將其騎自行車買菜時右臂自如活動的畫面錄下。醫院這樣的行為是否妥當值得商榷,但也反映了醫院的無奈——多想點辦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于群賢認為,但在醫院和患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要既無醫療知識又不了解醫療過程的患者來舉證,顯然有失公平。而且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是造成多數醫療事故的原因。舉證倒置能幫助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生的職業道德。比如病歷的記載要更細緻、醫生的行為要更規範,這不僅是對病人負責,也是對醫生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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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回春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