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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規定:零售藥店要24小時開門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8日 10:46


  1政策出臺

  據CCTV.com報道: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制定併發布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將於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防止藥品經營企業低水平重復,保證藥品經營質量,改變藥品經營企業“多、小、散、亂”的狀況,促進藥品經營企業結構調整和集約化、規範化水平的提高,《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提高藥品經營企業準入條件的同時,對藥品批發企業法人設置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開辦診斷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專營的,作出了具體規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開辦藥品批發、零售企業的申請、受理、審查、發證程序,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及以上各環節的工作時限和形式審查、現場驗收所依據的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接受社會監督,防止企業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數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專門規定了藥品批發、零售企業領證前的公示制度。

  v政策解讀


  解讀一: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24小時營業能力

  老百姓得病吃藥從來不分白天黑夜。根據剛剛發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保證24小時供應。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藥品零售企業的人員配備作出了具體規定,企業必須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針對現實中出現的在普通商場和超市內設立零售藥店的情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借鑒國外做法作出規定,在超市等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區域。

  解讀二: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系統

  根據剛剛發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方面的信息。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提高了藥品批發企業的準入條件,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要有大學以上學歷且為執業藥師;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要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的現代物流裝置和設備;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營業場所和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背景分析:我國藥品批發企業太多零售企業太少

  長期以來,我國藥品批發企業存在著“多、小、散、亂”的狀況,集約化、規範化水平有待提高;而藥品零售企業,特別是連鎖門店相對太少,難以滿足百姓及時、方便購藥的需要。

  在豐厚利潤的吸引下,我國藥品批發企業數量一度迅猛增長,造成了嚴重的低水平重復建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共有藥品批發企業7486家,包括企業法人6935個,非法人分支機構551個。而在美國,藥品批發企業還不到10家,瑞典只有2家。

  有關專家測算,零售藥店的合理佈局標準是,居民從住地步行到達藥店的時間不超過7分鐘。就這個標準來説,我國的藥品零售企業就顯得太少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共有藥品零售企業151760家,其中連鎖企業719家,全部藥店和連鎖門店總和約為23萬個,尚不能完全滿足百姓及時、方便的購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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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曉洋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