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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9日 15:23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86號國務院令,公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分總則、執業註冊、執業規則、培訓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9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這一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按照條例,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我國現有鄉村醫生狀況

  我國現有鄉村醫生超百萬

  據衛生部提供的數字,至2001年底,全國有鄉村醫生102.2萬人,46歲以上鄉村醫生佔鄉村醫生總數比例約為33.47%,45歲及以下的鄉村醫生接受正規化、系統化教育合格者比例為82.24%,有21%的鄉村醫生通過多種途徑參加教育培訓,取得了中專學歷證書。

  至2001年底,全國有村衛生室69.9萬個,其中6.4%為衛生院設點,41.3%為集體辦,13.2%為鄉村醫生與衛生員合辦,36.6%為個體辦。

  鄉村醫生隊伍的來源

  鄉村醫生是一支由不脫産的村級衛生人員組成的、中國特有的農村衛生隊伍。這支隊伍産生於20世紀50年代,文化大革命前稱“半農半醫”,文化大革命中,被群眾稱為“赤腳醫生”。

  在我國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農村地區普遍缺醫少藥的情況下,鄉村醫生隊伍的建立,有效地解決了農民常見疾病的診治和一些基本的預防保健問題,對緩解農村地區缺醫少藥狀況,保證廣大農村居民的健康,做出了重大貢獻。


  

條例解讀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在條例公佈之日起凡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公佈前已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的鄉村醫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條例還規定,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在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範圍進行考試。培訓並考試合格的才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鄉村醫生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申請再註冊。


  條例還規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均不予註冊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佈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註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按照條例,符合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註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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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回春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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