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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所有農業生物技術産品的上市,必須通過3個部門中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部門批准。這3個部門是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和環境保護局(EPA)。FDA負責審批所有食品的安全性,並要求生産廠家保證上市食品的安全和質量,轉基因品種上市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和監督。轉基因食品上市前必須經過檢驗並用商標註明;USDA和EPA負責開發農藥、除草劑和轉基因實驗農作物的安全保障和實施標準,包括檢驗抗病蟲害農作物和動物疫苗、生物技術農作物的大田實驗必須經EPA的批准。


  加拿大:生物資源管理由聯邦農業部和衛生部負責。農業部設有專門的生物資源處,主要對土壤、種質和蟲害極其生物控制等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進行研究。農業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中有對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條款。1997年加拿大已經確立兩項有關基因工程穀物及其商品化的法規,另外,該國還頒布兩項有關微生物和植物環境生物技術的法規和有關新食品的法規。衛生部主要負責人類基因有關生物資源的管理,目前《人類生殖與基因技術條例》的法案正在眾議院審查之中。

  澳大利亞:成立了“基因技術顧問委員會”,由生物科學家、法律、倫理、生態環境學家以及社會公眾代表組成,隸屬於工業技術科學部,負責對基因技術的安全性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政府提供諮詢,同時制定有關安全標準並予以實施。另外,澳大利亞任何從事基因技術實驗的單位,還必須建立“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全條例的執行監督。

  澳大利亞和 新西蘭實施《轉基因工程生産食品的標準》,對進口轉基因食品實行強制性安全評估。

  俄羅斯:規定對轉基因食品和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實行政府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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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曉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