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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改正朔”到“廢舊曆”
——陽曆及其節日在民國時期的演變
央視國際 (2005年02月11日 17:48)

  

左玉河

  近代以來,由於國際社會普遍使用陽曆,中國欲與世界接軌,必須採用國際通用的陽曆,放棄傳統中國使用之陰曆。民國成立,將傳統的夏曆(陰曆)改為陽曆,對民眾的日常生活影響甚大。改用陽曆,民國革故鼎新、萬象更新之舉,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識和體現。但在它的推行過程中,陰曆仍然佔據主導地位,民眾除民國紀年外,對陽曆並未完全接受,從而形成了曆法問題上的“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曆,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曆,陰曆在整個社會上佔主流、陽曆僅為點綴。① 然而,1928年後,南京國民政府卻採取了一種非常激進的手段,依靠政治強力進行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廢除舊曆運動。這場運動,既反映了政府與民眾在曆法問題上的嚴重對峙與衝突,又是逐步將中國時鐘擰到世界時鐘發條上的關鍵步驟。

  一、 民初陰陽曆並行局面的形成

  中國曆法,來源甚遠,相傳在伏羲、神農時,已有上元太初等歷,以建寅之月(即夏曆正月)為歲首,黃帝軒轅氏作,歲首改為建子(即夏曆十一月),自是屢有改革,建子、建醜、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漢武以後,除新莽曾一度短期更張外,其餘歷代曆法,一律沿用夏正。清襲明制,也是以夏曆紀歲。

  1911年10月(辛亥舊曆8月),武昌起義後的軍政府以黃帝紀年,各省響應,有用同盟會天運干支者(宣統三年歲次辛亥年,即用天運辛亥年)。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後,正式通電各省:“中華民國改用陽曆,以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 。孫中山以陽曆1912年1月1日為民國元年元旦,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共和成立,不用皇帝年號,而改為民國紀年,便於民眾記憶;二是陽曆沒有閏月,減少了農曆中閏月的換算,便於年度預算;三是與國際上普遍採用陽曆的潮流相適應,便於在對外貿易和對外交涉上與國際接軌,實現最終的世界大同。孫中山的立意不可謂不高遠,因此這一改革得到了響應革命、宣佈脫離清政府而獨立的各省的普遍支持。1月13日,孫中山發佈《臨時大總統關於頒布歷書令》,令內務部編印新曆書。內務部編撰的這部《中華民國元年新曆書》,與舊曆書相比,其特點有三:一是新舊二歷並存;二是新曆下附星期,舊曆下附節氣;三是舊曆書上吉兇神宿一律刪除。這部新曆書體現了共和精神,剔除了封建迷信的文字。6月,原來負責為大清皇朝編修《時憲歷》的欽天監改歸教育部,籌組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負責編撰《中華民國元年曆書》。由於教育部觀象臺有著較好的天文觀象設施和編撰歷書經驗,所以,它所編訂的這部新曆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替代內務部編新曆書而風行全國。從民國元年到北洋政府垮臺,民國每年所用的“新曆書”,都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編撰。

  教育部觀象臺編訂的這套民國元年新曆書,繼承了內務部編訂新曆書的優點,並在歷書中得到體現:一是“民國採用陽曆,則舊曆自在應刪之列,惟習俗相沿未可以朝夕廢,故舊曆月日仍附注于陽曆月日之下,以從民便”,陰陽曆並行;二是“民國歷書以授時為主旨,力破一切迷信,凡舊曆書中之所謂方位臨直宜忌等項悉數刪去,而以天文圖説代之”,體現了歷書的科學性。

  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贊同南京臨時政府“改正朔”舉措,並於2月17日發佈公告,強調遵行陽曆:“現在共和政體業已成立,自應改用陽曆,以示大同。應自壬子年正月初一日起,所有內外文武官行用公文,一律改用陽曆,署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八日,即壬子年正月初一日字樣。” 民國初期的政府公文確也是陰陽曆並用的。

  民國初年採用陽曆而不廢陰曆,必然會形成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曆;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曆;陰曆在整個社會上佔主流、陽曆僅為點綴。對此,一些方志明確載曰:“民國創興,起義者紛紛不一,眾議改用陽曆,即以其年一月一日為‘元旦’,各省軍、政學界普同慶祝,由是造印歷書者陰陽並載。軍、政俱用陽曆,民眾、農、商,凡年節一切仍用陰曆。” 這種“二元社會”格局,可以從陽、陰曆新年的慶祝規模,及政府、民眾對它們的關注程度上體現出來。

  1913年1月1日,是民國成立後第一個元旦。民國政府由於1912年元旦沒有趕上慶賀,雖然1月15日在南京補慶,但由於南北對立,廣大的北方地區仍用“宣統”年號。1913年的元旦則情況不同。南北統一、政府北遷,就任臨時大總統的袁世凱格外重視陽曆新年,並舉行了一系列慶賀活動。在陽曆新年時,社會上層重視並以慶賀方式進行粉飾,那麼在隨後陰曆新年到來時,社會上層及下層民眾的態度如何?如果將兩者略作比較,就會發現,民眾對於陰曆與陽曆的觀念存在著巨大差異,不僅出現了“民國新年”與“國民新年”的分立,而且出現了“新新年”與“舊新年”的區分:“新舊兩名詞,處於極端反對之地位,既曰新則必非舊,既曰舊則必非新,不意關於全國之歲歷,竟以反對名詞,聯合一氣,如舊新年之名目,勝播于國人之口,殊為可怪。”

  正因民眾對民國陽曆新年與陰曆新年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所以,以官廳、機關、學校為主要慶賀者的陽曆新年,被稱為“民國之新年”,以一般社會民眾為慶賀者的陰曆新年,被視為“國民之新年”:“民國之新年,乃前總統紀元受命之新年,今總統承兆繼統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國權利者,均得而慶之。國民之新年,乃四千餘年祖傳之新年,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 “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野,顯露出政府與民眾在採用陰曆與陽曆問題上的分歧。

  如果説民國初年“二元社會”僅具雛形的話,那麼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格局越來越鮮明,並逐漸成為一般社會的共同認識。無論處於何種目的和動機,即便僅僅是為了點綴,社會上層于陽曆新年,照例要放假、停公、慶賀,逐步加深著人們對“官府之年”的印象。1915年陽曆新年,慶賀者僅為上層社會人士:“彈指光陰,新年已過。慶賀也,封賞也,宴會也,演劇也,以及一篇勵精圖治之官樣文章,許多善頌善禱之照例祝詞。” 1916年仍是如此,1918年的陽曆新年,仍舊是官府熱鬧,民眾冷淡的情況。對此,有人評議説:“辛亥以還,改行新曆,於是一國中過年景象,遂有官派與民俗之分,一歲過兩年,相沿成習者,又六載于茲異。” 此處“官派與民俗之分”,赫然揭示了民國初期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分立與對峙。

  到1919年時,陽曆在社會上也推行了八年。當人們回顧民國改用陽曆的歷史時,發現“官家之年”與“民間之年”已經涇渭分明。在採用陰陽曆問題上,中國社會形成了比較明顯的“二元社會”格局。這種格局,已經成為民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這種情形,烘托出一個上層社會“官家之年”的熱鬧景象。也正因如此,“新曆年者,官家之年也”,已經成為當時中國社會各界的共識。

  從“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立,到“官派與民俗之分”,再到“官家之年”與“百姓之年”的對峙,清楚地為人們呈現出一幅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奇特景象。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二元社會”的格局,也逐漸習以為常:“吾國自光復以來,首改正朔,無如社會習慣不易改變。名義上雖遵用陽曆,而種種事實,仍依陰曆行之。每值年頭歲尾,學校都放假,報界且停刊,工商亦休業。” 有好事者署春聯譏諷曰:“男女平權,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陰陽合歷,你過你的年,我過我的年。”

  “自新舊曆並行,政學農工商各界,各行其是,於是才過新年,又過舊年,年年如是,已變成特殊的慣例。” 這樣的概括,已經明白地説明:在陽曆推行後僅僅數年,在曆法問題上出現了陰陽曆並行、社會上層與下層分立的“二元社會”格局。

  二、 國民政府廢除舊曆與查禁舊曆書

  曆法問題,向來是關係社會民生的大問題,每個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過改正朔、定曆法等方式,來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態,希望通過變革曆法,達到政治統一的目的。國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變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陰陽曆並用,改為專用陽曆,並將陽曆定為國歷,而將陰曆視為舊曆、廢歷,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這樣一改,便將國民黨與北洋軍閥區別開來,將南京國民政府與北京政府區別開來。前者只採用陽曆,後者採用“陰陽合歷”,隱然與舊政府的“正朔”區別開來,無形中改變了北京政府之“正朔”。

  在北洋政府統治的十多年間,陰陽曆並行導致的“二元社會”格局基本保持未變。陰陽曆並行,是北洋政府屈從於民間習慣勢力而採取的一種暫時的、無可奈何的默認。而這種無奈的默認,顯示了北洋政府對民間社會控制力的軟弱。作為與北洋勢力相對立的國民政府,自然不會再如北洋政府那樣默認陰陽曆並行的局面。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將陽曆定為“國歷”,將舊曆視為“廢歷”,並“特製國民歷頒行各省,凡屬國民,均應遵守。” 國民政府做出這種姿態後,其控制下的江浙地區,廢除舊曆的呼聲逐漸演變成一種實際行動。1927年12月底,江蘇省民政廳通令全省各縣遵用陽曆、廢止陰曆。1928年5月7日,內政部長薛篤弼草擬《普用國歷辦法八條》,呈請國民政府允準。11月8日,行政院召開第二次會議,不僅確立了廢除舊曆運動“以由政府提倡領導為原則”方針,而且對內政部提案作了明確規定。12月8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中央對普用新曆廢除舊曆協助辦法》,通令國民黨各級黨部及民眾團體,協助國民政府廢除舊曆。這樣,行政院所屬的內政、教育、工商、財政等部,乃至國民黨中央黨部,均參與廢除舊曆運動。

  當時民間所流行的舊曆書,是按照陰曆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稱時憲書、陰陽合歷,俗稱黃歷、萬年書等,其內容除了年曆外,還有許多與民眾生活相關的文字,如建屋、遷居、行止、婚喪等的宜忌,這些顯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舊曆書是民間沿用舊曆的物質載體和主要依據,所以要廢除舊曆,關鍵在於查禁舊曆書的印製、銷售與使用,使民眾無舊曆書可資憑藉。國民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特別注重禁止出版、使用舊曆書,加緊編制、推售新曆書。1929年7月2日,國民政府發佈543號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規定“以後歷書,自不應再附舊曆,致礙國歷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曆書及日曆內附印舊曆,以利國歷之推行。” 7月16日,國民政府行政院發出2327號訓令,規定今後的歷書不再附舊曆,各地書店不得再印製、發行舊曆書;各地編制的新曆書必須完全用陽曆年月日,不準有任何陰陽合歷的痕跡。國民政府及行政院訓令發佈後,教育、內政部也向各省市轉發了同樣的通令,嚴令執行。

  推行國歷、廢除舊曆,一方面是要查禁舊曆書,另一方面是要編制、印行新曆書,以取代舊曆書,供民眾採用。國民政府便委託教育部與中央研究院負責編制《民國十九年新曆書》。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編制的《民國十九年國民歷》經教育、內政部審核通過,向全國出版發行,用以取代民間流行的各種舊曆書。但在這部新曆書未印行前,各地為了滿足社會上對新曆書的需要,按照國民政府所規定的編撰原則,印行了各種各樣的新曆書。以上海市政府編撰印行的《民國十九年新曆書》為例,該歷書出版以後,首批印行數萬冊,不到一個月便銷售一空。

  舊曆沿用與商家帳目及民間契約有很大關係,這是當時許多人的共識。內政部規定:不僅要改正商店清理帳目及休息時間,而且還要嚴令人民按國歷收付租息及訂結財産上之契據。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提出了《查禁民國十九年曆書日曆月份牌等附印陰曆案》,建議將陰曆、陰陽曆並用的做法“一併取締,以崇國歷”。1929年10月5日,國民政府發佈964號訓令,嚴令全國各級政府:“從民國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帳目,民間契約,及一切文書薄據等,一律須用國歷上之日期,並不得附用陰曆,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上海是國民政府經濟、商業和金融中心,上海商界是否能夠切實遵照行政院訓令改變商家結帳日期,直接影響到其他各地國歷的推行。因此,上海市政府對於行政院訓令執行得格外嚴格,曾三番五次向商界發表通告,督促實施。國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變結帳日期,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商家儘管有些不滿和抵觸情緒,但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也不得不遵行。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國民政府變更商家結帳日期,確實抓住了廢除舊曆問題的關鍵。因為商界結帳及契約的有效與否,必須以政府的規定為準,所以,與廢除舊曆歲時年節相比,這種強制性的辦法,收到了顯著效果。以國歷日期作為商家結算及訂立契約及其他商業活動的日期,從此以後成為商界的主流。

  三、 廢止舊曆歲時節令、代以國歷紀念節日

  中國有幾千年的文化傳統,在使用舊曆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歲時節令,如立春、元旦、元宵、填倉日、龍抬頭、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陽、冬至、臘八、過小年、除夕等等。這些歲時節令,儘管各地有很大差異,但賦予它的文化含義及各地的風俗習慣大體上是相似,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國初年改用陽曆後,北京政府逐漸確立了一些國家紀念日,與這些舊曆節令並行。據1925年印行的《泗陽縣誌》記載,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陽曆紀念日及節日有:陽曆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4月8日為國會開幕紀念日,5月9日為“國恥日”,4月5日為“植樹節”,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12月25日為雲南起義紀念日等 ,這些都是北京政府確立的國家紀念日。但由於陰陽曆並行,這些新紀念日,主要是上層官廳、學校來紀念,在民間社會中並無太多的表示。如雙十節雖然為中華民國的“國慶節”,是北京政府規定的最重要之紀念日,但它也僅僅為官廳機關及學校紀念,而民眾漠然:“是日,凡衙署、局、所、學校以及各項機關,一律升旗祝賀,放假休息,以襄盛典。但鄉曲農民仍不甚著意,概無何等表示。”

  國民政府在廢除舊曆過程中,也採取了確定和增加國歷紀念日、用根據國歷推定的民國紀念日,來代替舊曆歲時年節的辦法。國民政府除了沿用一些北京政府法定的國歷紀念日外,還重新審定並增加了許多新紀念日。上海市黨部及上海市政府頒定之《革命紀念日一覽表》,確定了諸如國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等29個革命紀念日。1930年7月10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革命紀念日簡明表》及《革命紀念日史略及宣傳要點》,將革命紀念日分為兩種:

  一是《國定紀念日》,國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以上兩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扎彩提燈志慶,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慶祝,並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慶祝大會。”5月5日為革命政府紀念日,7月9日為國民革命軍誓師紀念日,11月12日為總理誕辰紀念日,這三個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慶祝,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分別集會紀念,並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小會。”3月12日為總理逝世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舉行追悼紀念,停止娛樂宴會,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紀念,並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大會。”3月29日為革命先烈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由各高級黨部召集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分別祭奠所有為革命而死之烈士並舉行紀念大會。”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全國黨政軍警各機關團體學校一律分別集會紀念,停止娛樂宴會,並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民眾大會兼作廢除不平等條約運動,不放假。”8月27日為先師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致慶,各黨政軍警機關各學校各團體分別集會紀念,並由各該地高級行政機關召開各界紀念大會。”

  二是《本黨紀念日》,規定國歷3月18日為北平民眾革命紀念日,4月12日為清黨紀念日,5月18日為先烈陳英士先生殉國紀念日,6月16日為總理廣州蒙難紀念日,8月20日為先烈廖仲愷先生殉國紀念日,9月9日為總理第一次起義紀念日,9月21日為先烈朱執信先生殉國紀念日,10月11日為總理倫敦蒙難紀念日,12月5日,肇和兵艦舉義紀念日,12月25日為雲南起義紀念日。國民黨中央規定:“以上各紀念日由各地高級黨部召集黨員開會紀念,各機關團體學校可派代表參加,不放假。”

  國民黨中央規定的這些紀念日,因是以國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黨政機關嚴格遵行,故各地黨政機關學校及團體基本上均能做到。1935年刊印的《青城縣誌》載:元旦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是日宴集娛樂,慶賀新年,政府、機關、學校舉行紀念會。”3月12日為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是日掃墓築墳,並舉行紀念會,實施造林運動。” 隨著國歷的推行,國民政府法定的新陽曆新紀念日及按照國歷規定的新節日逐漸增多,到40年代中期以後,民國各種紀念日及國歷節日已經達到了數十種之多,除了上述紀念日外,還有“司法節”(1月11日)、“戲劇節”(2月16日)、“童軍節”(3月5日)、“國醫節”(3月17日)、“美術節”(3月25日)、“青年節”(3月29日)、“兒童節”(4月4日)、“音樂節”(4月5日)、“母親節”(5月12日)、“禁煙節”(6月3日)、“工程師節”(6月6日)、“陸軍節”(7月9日)、“父親節”(8月8日)、“空軍節”(8月14日)、“教師節”(8月27日)、“記者節”(9月1日)、“體育節”(9月9日)、“商人節”(11月1日)、“醫師節”(11月2日)、“世界學生節”(11月17日)及農民節、詩人節、護士節、合作節等等。

  國民政府規定了如此眾多的紀念日和國歷節日,一方面説明了政府以國歷紀念日及節日取代舊曆歲時節令態度之堅決,另一方面也表明國歷逐漸成為社會上層通行之曆法,已經在整個社會生活中佔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隨著國家慶典之規模越來越大及頻率越來越多,它作為一種發動和組織民眾的有效方式,對增進民眾政治意識和國家觀念,是有積極意義的。

  國民政府所採取的這種辦法,強化了國歷為機關學校團體採用之力度,上層社會採用國歷的現象更加普遍,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廣大的社會下層民眾沒有接受官廳規定之紀念日及國歷節日,則説明他們依舊沿用舊曆歲時年節,這種情況顯然是政府所無法容忍的。因此,對政府來説,廢除舊曆、推行國歷的關鍵,固然在於推廣國歷紀念日,但更重要的則是禁絕舊曆歲時節令。

  國民政府在對待舊曆歲時節令問題上,採取了雙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紀念日和節日,另一方面直接將舊曆歲時年節廢除,將舊曆節氣,原封不動地移為國歷月日,並將在舊曆年節的習俗及活動,統統移到國歷年節來做。

  早在1927年底,馮玉祥在河南、陜西和甘肅等地推行國歷時,不僅將舊曆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節、五月初五端午節、八月十五中秋節,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節等節令,統統作為社會惡習“一律廢止”,而且明確規定民眾只準過國歷元旦,原來慶賀舊曆年的種種活動,統統移到國歷年來辦。 儘管馮玉祥規定的種種辦法未能落實,但將廢除舊曆等同於廢除舊曆歲時節令、將舊曆年節的民眾慶賀活動強令移到國歷年節來舉辦的思路,已經形成,並且為南京國民政府繼承。1928年4月,內政部明確通令各省區市:“將一切舊曆年節之娛樂、賽會及習俗上點綴品、銷售品一律加以指導改良,按照國歷日期舉行。” 這就是説,將舊曆年節應有的各種點綴品及正月間一切娛樂活動,移至國歷新年元月舉行,其基本的思路仍是馮玉祥在豫陜甘推行的辦法。即使後來國民政府開始對廢除舊曆作了一些變通後,仍然沒有放棄這種簡單的“挪”“移”辦法,並明確規定:“移置廢歷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種禮儀點綴娛樂等於國歷新年”,“各地人民應將廢歷新年放假日數及廢歷新年前後所沿用之各種禮儀娛樂點綴,如賀年、團拜、祀祖、春宴、觀燈、扎採、貼春聯等一律移置於國歷新年前後舉行” 。

  國民政府廢除舊曆歲時節令,是一種簡單粗暴而牽強附會的做法,故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反對。在政府看來,政府並非不許百姓過年,只是要他們照陽曆去過;也並非不許民眾娛樂,並非是要廢除過年的一切禮俗風氣,僅僅要改一個日期罷了。可是在民眾看來,問題並不那樣簡單:“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個味兒。” 這句非常普通的話語,潛含著政府與民眾在觀念意識上的深層分歧及衝突。在民眾看來,將過舊曆時令年節時的慶賀活動挪到國歷上來,已經從根本上“變味”。因為改變的不僅僅是一個日期,而是附屬於這個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習慣,是民眾日常生活習俗的整個改變或轉軌。

  四、 舊曆的合理性及其變通之道

  中國舊曆,嚴格説來是陰陽合歷,並非純粹的陰曆。它之所以能沿用數千年,説明它自有“特長”之處。有人經過研究後斷定:在世界已行的13種曆法中,除現行的陽曆(即格勒果歷)外,中國舊曆是最進步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因為中國社會是農業社會,中國經濟是農業經濟,“而舊曆中之季節,即與此種社會、此种經濟有銳敏之呼應”;二是因為“舊曆新年可謂數千年來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認之結算日” 。這就是説,舊曆最有價值的地方,恰恰在於它的歲時節令。這些歲時節令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與中國的農業社會密切相關:“中國舊曆並不悖于科學,且與農田水利經濟社會有密切之關係,頗有不容漠視之價值。以農事言,二十四節氣為農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兩弦,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節算帳之質度,尤與中國經濟組織有密切關係。”

  不僅如此,舊曆歲時節令,還與一般民眾日常的祭祀、婚娶、賽會等重大活動密切相關。單就祭墓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縣誌》載:“夏曆正月十五夜間,民戶皆向祖先墳墓設燭,名曰‘送燈’,或有以面為之者。清明節,民人均祭墓,焚化紙錢、包裹、冥衣,並有修墳添土者。夏曆七月十五日,民人均祭墓,焚化冥鏹。夏曆十月初一日,俗稱‘鬼節’。是日除墓祭外,並焚化紙錢、冥衣于墓側,曰‘送寒衣’。除夕前一二日或本日,皆往祭于墓,去墓遠則奠于路口。” 這樣看來,舊曆自有其生命力所在:“而民間于祖宗忌辰、自己生日,均必不肯改易,且亦與政體無干。況蜒人之於潮水,農夫之於耕植,尤有絕大關係,必不忘也。” 這些附於舊曆歲時節令上的風俗文化,實際上是中國傳統文化中仍然有生命力的東西。國民政府驟然間要廢除舊曆,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數千年中國的民眾日常習慣,而且是幾千年來中國民眾所賴以生活的深厚的風俗文化。因此,看似簡單的變更日期,實際上包含著巨大的社會變革,同時也意味著這場社會變革的難度,遠遠超出了當時推行者的預料。

  既然舊曆有其合理性,而國歷不能不推行,那麼唯一的出路,便是如何將國歷與舊曆進行調適。人們在批評政府廢除舊曆歲時節令時,開始尋求一些變通之道。有人建議:“欲推行新曆于中國農家,只須將節令註明于陽曆月日之下,便可收事倍功半之效,以節令固彼所習用也。” 而《大公報》提出的解決的原則,更具有代表性:“第一,應于新曆之中註明二十四節氣,以利農時;第二,註明望朔上下弦,以便航政;第三,保存古節,以便歷史回憶。總此三點,非僅事實理論兩方所必需,且使新曆益臻美備。” 國民政府在調適“二元社會”衝突時,也多少參考甚至採納了這些意見和辦法。

  民眾對國歷年的冷淡及舊曆新年的熱鬧、及政府與民眾的衝突的情景,對積極推行國歷的國民政府産生了強烈的刺激。國民政府鋻於“各界狃于習慣,廢歷節序依舊舉行” 的現實,也不得不有所變通,被迫保留一些舊曆節令。1930年3月,內政部長楊兆泰、教育部長蔣夢麟,參考日本“將舊有節日移于陽曆”的辦法,制定了一個《舊曆節日替代辦法》。在該呈文中,他們意識到,移風易俗“宜取漸衰漸勝之道,孰因孰革,或張或弛,自當權衡輕重,斟酌變通,以期無礙推行,”所以必須“另定相當之替代節日,亦資民間休息及賞樂。”為此,決定仍舊保留舊曆元宵、上已、端陽、七夕、中元、中秋、重陽、臘八等歲時節令。這顯然是政府對於民間社會的屈從和妥協。

  在內政、教育兩部看來,“元宵上已端陽七夕中元中秋重陽臘八等節,民間習俗相沿,由來已久,恒以此類節日為休息或娛樂之期,而端陽中秋尤為一般民眾所重視”,這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習慣,如將這些舊曆節令驟然廢除,“似亦尚有未當”。國民政府承認消滅舊曆歲時節令的辦法是“未當”的,因此必須加以“變通”。其變通之道,就是保留這些舊曆節令,但必須“一律改用國歷月日計算”,“凡民間于沿用舊曆時,所有之觀燈、修楔、競渡、乞巧、祀祖、賞月、登高等娛樂及休息之風俗,均聽其依時舉行”,政府不再加以干涉。政府想通過這樣的“變通”和“移置”,達到“寓酌改舊俗之意,因革張弛,並顧兼籌”的目的 。

  該呈文提交行政院,行政院再提交國民政府討論。國民政府第68次國務會議決議,交文官處審查。文官處略作變動便基本照准:“修正七夕,不列端陽,改名重五,重陽改名重九,上巳改名契辰,元宵改名上元,余悉照原呈所議辦理。” 1930年4月1日,國民政府發佈195號訓令,令行政院轉飭內政、教育兩部遵照辦理。

  國民政府這個替代節日辦法,在印行的《中華民國二十年國民歷》時,分別載明于國歷月日之下,供各地黨政軍警機關團體學校執行。如國歷1月15日,為“上元”;3月3日為“契辰”;4月5日為“清明”;5月5日為“重五”;9月9日為“重九”;12月8日為“臘八”等。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這個代替辦法很快得到了落實。據浙江1930年《遂安縣誌》載“民國十九年廢止舊曆,凡節日如‘元旦’、‘上元’、‘禊辰’、‘重五’、‘中元’、‘重九’、‘臘八’一律改用陽曆,惟‘中秋’用最近‘秋分’之望日,均得依照娛樂及休息風俗隨時舉行。”

  國民政府改變了“舊曆既廢,則凡附帶之舊習慣應一律廢除”的過激辦法,認定“只須不背黨義黨綱,並於風俗習慣公家治安無所妨害,均無廢除之必要。” 這確實比過去務實多了,是一種明顯的“取漸衰漸勝之道”的變通辦法。但這樣的變通,將舊曆節期移于國歷,不免牽強,不僅與原來日期不符,而且失去了各種紀念的意義,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上述馮、薛等人之“移”和“挪”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當國民政府尋找變通之道時,各地政府在歲時節令上採取了一些更可行的變通辦法:保持舊曆中的歲時節令,但不是按照國歷來強行“移挪”,而是相應地將它換算成國歷的月日,按國歷月日過舊曆歲時節日。這是一種陽奉陰違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種高明的折衷辦法。據貴州《平壩縣誌》載:“‘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節氣,‘端午’、‘中秋’等三大節等名目,一同舊曆,惟變成國歷日期計算。凡社會過舊節氣之種種儀式,其無礙于善良風俗或涉及迷信者,仍聽群眾于新節氣內舉行。” 而雲南《韶通縣誌稿》則是目前見到的為數不多的,以陽曆為主來敘述歲時的方志。它採取的變通辦法,就是在陽曆月日下,註明舊曆的節氣。如陽曆1月1日元旦約在舊曆“冬至節”後; 2月上旬約當舊曆之“除夕”;4月中旬即舊曆之“上巳日”;6月中旬,約當舊曆的“端陽”;8下旬為舊曆的“中元節”;9月下旬為舊曆的“中秋節“;10中旬為舊曆”重陽節”等等。 這顯然是一種既照顧國歷年月日、而又不廢除對舊曆節令的變通辦法。

  這種現象的出現,典型地體現出政府的兩難困境:不推行國歷不行,但推行了也不為民間接受;保持舊曆不行,但又無法廢除舊曆,因此只好採取這種折衷辦法。這種辦法之所以顯得“高明”,是因為:它既達到了推行國歷的目的——畢竟在表面上要按照國歷的日子來計算歲時年節,同時又不違背民間習俗、併為習俗所認同——儘管表面上按國歷日子算,但過的畢竟是舊曆年節歲時。

  正是在這種政府尋求變通之道、向民間社會作有限的妥協與退讓,同時民眾受潛移默化影響、逐漸參與國歷慶典的相互調適中,國歷及其新節日逐漸為社會各界認同,從而改變了民初那種陰曆為主、陽曆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後逐步確立了國歷在整個社會上的主導地位,形成了一種以國歷為主、舊曆為附的新局面。

  五、 結論

  近代以來,中國逐漸納入世界現代化的發展軌道上來,放棄中國慣用之陰曆、採用國際通行之陽曆,既是傳統中國走向近代世界的必要步驟,也是近代中國與國際社會接軌之重要表徵。但中國時鐘要擰到世界時鐘的發條上,並不是件簡單容易的事,而是經歷了一個複雜而緩慢的演進過程。民國初年採用陽曆而並不廢止陰曆,是中國時鐘向世界時鐘靠攏之重要一步,但並未真正將中國時鐘擰到世界時鐘的發條上。

  民國初年改用陽曆,這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識,也是革故鼎新、萬象更新之明舉。為了“改正朔”、求“世界大同”,民國政府必須適應世界潮流,採用並推行陽曆,慶賀陽曆新年;但考慮到民眾習慣勢力的強大和民俗文化的深厚,又不可能驟然廢棄陰曆,不得不陰陽曆並行。然而,陰陽曆並行,必然會出現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對峙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曆;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曆;陰曆在整個社會上佔主流、陽曆僅為點綴。

  中華民國改用陽曆,以公元紀年,在當時許多人看來是非常自然的,並沒有引起太大的異議。從民族主義立場出發,改變清廷的“正朔”,是主張推翻清政府的革命者與主張改良的立憲派的共同思路。晚清革命志士用孔子誕辰紀年,以黃帝誕辰紀年,都含有這樣的意思。以陽曆紀年,還有一義,即與世界曆法接軌,“求世界大同”之義。“辛亥鼎革後,民國紀元,改用泰西曆法,一以趨世界之大同,一以新國人之耳目,意至善也。” 實際上,“改正朔”觀念和“趨於大同”思想,正是推行陽曆的兩大動力。

  然而,這次“改正朔”,與中國歷史上開國之時的“定正朔”有本質不同:過去僅僅是改了一個皇帝的年號,沿用的仍是中國夏曆(農曆),主要的歲時和與之相關的禮儀習俗、風俗信仰等等,基本上都得到了保存,並沒有根本觸動。但民國改用陽曆則不然,它所用的是一種迥異於陰曆的西方新曆法(陽曆),它的推行,意味著舊曆中的歲時、節氣及因此附帶的民俗文化的變革,甚至推翻,這自然是社會一般民眾難以接受的。這不僅僅是風俗習慣上的不合,而是涉及到民眾日常生活的改變,是整個下層民俗文化的轉型或轉軌。這些民俗文化,與中國農業社會相適應,與農民的日常農業生産相關聯,如果中國以農立國的基本社會形態不改變,要根本變革這種民俗文化,顯然是不可能的。既然舊曆與中國農業社會的農業生産、經濟組織、商業利益及民俗文化有如此密切的關係,它便具有相當頑強的生命力,陽曆取代陰曆決非易事。在民國初期推行陽曆而形成的“二元社會”格局中,採用陽曆的社會上層佔據著主要的社會政治資源,貌似力量強大,但推行社會變革的影響力還比較脆弱。遵循陰曆的社會下層看似勢力弱小,但卻是一股不可小視的強大的、持久的社會勢力,是可以與上層社會相對峙的無形的潛在勢力。社會下層民眾的強大,來自幾千年形成的與其息息相關的日常生活習慣情勢,來自下層民眾的深厚的日常民俗文化。

  民國初年採用陽曆而不廢陰曆,乃是民國政府照顧一般民眾的習慣和尊重中國的民族文化傳統而不得不採取的折衷辦法。中國陰曆沿用二千多年,早已為社會一般民眾所熟習,更重要的是,與陰曆歲時相關,民間社會已經形成了一套複雜而豐富的節日喜慶、祭祀祖先、婚喪禮儀等相關的民俗文化,這種民俗文化,已經滲透到民眾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決非驟然能改變的。同時,中國農曆的歲時節氣,是從幾千年中國的農業文明中提煉出來的,已經融入廣大農民耕耘勞作的日常經濟生活之中。陰曆除夕,作為一般商民結帳的時節,也已成為社會民眾日常經濟生活的慣例。面對如此強大的傳統習慣和濃厚的民俗文化,民國政府在改用陽曆後,是不可能立即廢除陰曆的。陰陽曆並行,是必然之策,但也確實是穩妥之舉。

  民初改元,一般民眾雖沒有接受陽曆紀歲及陽曆節日喜慶,仍然照過陰曆節日喜慶,但他們畢竟承認“民國”紀元,廢止採用清廷“宣統”年號,接受了民國政府“改正朔”觀念。由晚清的純採陰曆,到民初的陰陽曆並用、以陰曆為主,再到30年代的陽曆為主,陰曆為附,體現了民國時期陰陽曆法演進的基本軌跡。

  南京國民政府在北伐成功後發起的廢除舊曆運動,顯然是結束陰陽曆並行局面的重大舉措,也是將中國時鐘擰到世界時鐘發條上的重要步驟,其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其推行的結果,使國歷在上層社會更加流行,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並使用了民國陽曆紀年。從前那種陰曆為主、陽曆為附的格局有了很大改變,舊曆雖在民間社會沿用,但國歷畢竟在中國社會佔據著主導地位。尤其是民間的契約、房租、商家結帳等,逐步改為國歷辦理,確實是社會進步的表徵,也是廢除舊曆運動最大的成果。從這個意義上説,這場運動基本達到了國民政府“改正朔”的政治目的。關鍵的問題是:一個沿用了兩千多年並與廣大民眾日常生活融為一體之中國記時系統,如何才能平穩而順利地與國際社會接軌,融入到國際通用的世界計時系統中?南京國民政府採取的激進措施,是頗值得商榷的。這場運動主要是依靠政治力量進行的一場自上而下的社會變革運動。其推行的結果,使國歷在上層社會更加流行,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並使用了民國陽曆紀年。從前那種陰曆為主、陽曆為附的格局有了很大改變,舊曆雖在民間社會沿用,但國歷畢竟在中國社會佔據著主導地位。尤其是民間的契約、房租、商家結帳等,逐步改為國歷辦理,確實是社會進步的表徵,也是廢除舊曆運動最大的成果。從這個意義上説,這場運動不僅基本達到了國民政府“改正朔”的政治目的,而且逐步將中國時鐘擰在了世界時鐘的發條上。

  然而,這場運動並沒有徹底改變陰陽曆並行的“二元社會”格局。從空間上説,機關學校團體為代表社會上層接受了國歷,但廣大的社會下層民眾並未完全接受;從地域上看,沿海通商大中城市民眾多數接受了國歷,但廣大的內地鄉村仍以舊曆紀歲;從時間上看,直到國民黨在大陸垮臺,國歷也沒有完全取代舊曆而一統天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這場廢歷運動並未達到預期的變革社會習俗的目標。由於政府認識上的誤區及推行策略上的偏激,由於民眾沿用舊曆習慣的頑固及舊曆代表的民俗文化的深厚,從而出現了政府與民眾在曆法問題上的直接對峙與暴烈衝突。這種暴烈衝突表明,民眾與政府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隔膜:政府沒有認識到舊曆歲時節令中包含的合理性,沒有看到民眾沿用舊曆背後的強大習慣勢力和深厚的民俗文化,將廢除舊曆視為易事而強令推行;而一般社會民眾則囿于日常慣習,視政府廢除舊曆為粗暴干涉其日常生活,因而加以冷漠觀望、消極對抗。

  國民政府發起的廢除舊曆運動,是政府利用自己的政治權威和政治強勢,打破“二元社會”格局,破除迷信、革新社會的重大舉措。當運動伊始,國民政府就確定“由政府提倡領導為原則”,政府負有領導與推行的最大責任,而廢除舊曆能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政治號召力和強制力。在廢除舊曆運動中,政府就是依靠其佔優勢地位的政治力量,強制民間社會改變習俗、遵行政府號令,帶有非常明顯的政治強制性。國民政府廢除舊曆運動中所採取的這種政治強制性,顯示了政府移風易俗的決心和變革社會習俗的強烈願望。但這種強制性號令,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在政府管轄的範圍內,其政治強制力能夠發揮有效的作用,對改變民間社會的習俗有所裨益;但超出政府職權範圍的號令,對民間社會並沒有太大的作用,並且容易引起民眾對政府行為的反感與抗拒。如國民政府在廢除舊曆運動中,強制查禁舊曆書、頒行新曆書,這是政府能夠發揮積極作用的領域;通令全國商界改變結帳日期,並規定一切公私契約必須用國歷日期方有法律效力,也是屬於其可控制的範圍。這些方面均無可爭議,也是其取得最大成效的方面。

  然而,當政府採取觸及民眾日常生活習慣的舉措時,問題就顯得複雜得多。因為舊曆年節歲時中固然有敬神、祀鬼等許多封建迷信的成份,但它更多的是與民眾日常生活的農時、祭祖、喜慶等息息相關。政府推行國歷、廢除舊曆的目的,即便是旨在掃除封建迷信,因這些迷信是與民眾日常生活習慣糾纏在一起的,很難簡單地一概廢除。況且政府仍以強制性號令來廢除民眾慣行的日常習俗及舊曆歲時節令,不僅顯得不近人情,而且是粗暴簡單的做法。這種簡單粗暴的做法,必然會導致尷尬的局面:政府的訓令、命令、佈告頻頻發佈,宣傳大會、慶祝大會時時召開,而民眾仍然置若罔聞,我行我素。

  從當時客觀情景看,社會各界對國民政府從變革商家結帳日期、查禁舊曆書入手廢除舊曆,並沒有提出太多的批評;而對國民政府廢除舊曆歲時節令的做法,則進行了猛烈的抨擊,這是頗值得注意的。國民政府廢除舊曆歲時節令的辦法,根本漠視了舊曆在中國沿用數千年並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價值的現實。與舊曆歲時節令相關,民間社會早已形成了一套複雜而豐富的節日喜慶、祭祀祖先、婚喪禮儀等相關的民俗文化,並且這種民俗文化,滲透到民眾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並仍然在支配著民眾的日常生活。所以,舊曆歲時節令決非驟然能廢除,而政府採取強制性的政治手段,對舊曆節令加以近廢除、取締、取消和禁止,不可能取得實質性的成效。況且政府的強制推行,只是一種雖有效力但卻短暫的力量,民眾迫於政治高壓或許會勉強聽命,但一陣猛烈的振動之後,往往是習慣勢力的反彈:“民國改用陽曆,提倡過陽曆年節,始尚舉行,後督促漸懈,仍然趨重陰曆,舊日習慣照舊存留。” 這樣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面對如此強大的傳統習慣和濃厚的民俗文化,國民政府意識到調適的必要,不得不尋求變通之道。國歷自身的科學性和便利性,決定了它必然要在中國流行起來;但舊曆自身包涵有許多合理性因素,民眾對它有一種實用的文化上的需求的客觀現實,説明舊曆是仍然生長在民眾生活中的“活文化”,也不會輕易消亡廢棄。正因如此,政府在推行國歷時,只能是逐漸剔除舊曆中封建迷信的成份,吸收舊曆中那些與農時、民俗有關的,仍然具有生命力的東西,形成一種以國歷為主、同時參以舊曆節令的真正的“國民歷”,才能真正做到既順應世界大同的趨勢,又不失民族的特性。

  “兩千年來的習慣的改革,非一朝一夕之功” ,政府在推行帶有移風易俗性質的社會變革時,必須採取和平漸進的方式;在劇烈的對峙與衝突之後,政府與民眾必然要進行妥協與調適,尋求“漸衰漸勝之道”;新舊勢力之間的妥協與調適,乃社會進步之正態。這或許是國民政府廢除舊曆運動昭示後人的真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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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郭翠瀟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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