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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月1日起施行
01月30日 07:55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制定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將於2002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

    據央行有關人士介紹,《細則》共7章113條,分別就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和解散與清算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實施進行了詳細規定。

    按照《細則》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指定主報告行,負責其在中國境內各分行的並表工作。人民銀行根據外資法人機構的風險狀況,可以對其資本充足率提出特別要求;人民銀行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的有關管理辦法參照外國銀行分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外資金融機構如果違反《細則》,人民銀行將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據介紹,自2002年2月1日《細則》施行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月4日發佈的《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1996年12月2日發佈的《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5月15日發佈的《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和1999年4月21日發佈的《外國銀行撤銷在華營業性分支機構操作指引》同時廢止。(張建平)


責編:楓聆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