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普查中有違法行為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28日 15:02
(一)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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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普查人員參與篡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經濟普查對象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者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或者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企業事業組織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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