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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負責人就《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答記者問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27日 17:43

  新華社北京9月11日電 2004年9月5日,第41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和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近日就《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情況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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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麼要制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答:2003年12月2日,《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提出,國務院決定,在2004年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後全國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由於經濟普查是一項非常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其涉及範圍之廣、參與部門之多、技術要求之高、工作難度之大,都超過了以往各項普查。因此,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這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促進解決經費落實難、人員選調難、入戶登記難、部門協調難等突出問題,最終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和發佈這樣一個行政法規,對經濟普查目的、對象、範圍、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經濟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

  問:經濟普查的目的是什麼?

  答:經濟普查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産業、第三産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因此,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

  問:經濟普查的對象和範圍有哪些?

  答:經濟普查對像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産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問:經濟普查對象有什麼義務?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並密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並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經濟普查對象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經濟普查如何組織實施?

  答: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條例規定:(一)國務院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應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三)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四)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問:如何選調普查人員並對其支付勞動報酬?

  答: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聘用人員應當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商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問:對普查人員開展工作有哪些要求?普查人員開展工作有什麼權力和義務?

  答: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統一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頒發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經濟普查對象填報經濟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經濟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問:經濟普查採用何種方法?

  答: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是,由於個體經營戶點多面廣,缺乏統計基礎,且配合程度相對較差。因此,為減輕工作量,提高數據質量,條例規定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産經營情況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也就是説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全面摸清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其生産經營情況可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問:對經濟普查表式、主要內容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經濟普查按照對象的不同類型,設置法人單位調查表、産業活動單位調查表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表。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産經營情況、生産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經濟普查採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

  問:經濟普查每隔幾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如何確定?

  答: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國務院已經確定在2004年實施外,以後均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問:對經濟普查數據如何進行處理和質量控制?

  答: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按照全國統一要求和標準進行數據處理,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普查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並對數據進行認真分析和質量評估。同時,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還將制定相關細則,對普查人員培訓和上崗、清查摸底、普查登記、普查表的回收裝訂和審核、數據處理以及對普查匯總結果的判斷等,都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責任要求。

  問:對經濟普查數據如何進行公佈、管理和開發應用?

  答: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發佈經濟普查公報。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發佈經濟普查公報應當經上一級經濟普查機構核準。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必須按要求認真做好經濟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和對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項工作,並對經濟普查資料進行開發和應用。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問:在經濟普查中有違法行為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一)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二)經濟普查人員參與篡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經濟普查對象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者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或者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企業事業組織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劉瓊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