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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5年9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
  為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和《擔保法》,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現就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所使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規定如下: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産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
  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徵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
  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並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權時徵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
  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在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出登記。
  十二、按規定的時間提出抵押設定、變更、登出登記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十三、因處分抵押財産轉移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徵地手續,將抵押土地轉為國有,然後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置。
  十四、處置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抵押人、抵押權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權處置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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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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