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號
現發佈《關於禁止從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規定》,即日起實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禁止從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規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ARTIODACTYL AND ITS PRODUCTS FROM IRAN, TURKEY, PERU AND PHILIPPINES
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近期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4國暴發牛、羊和豬口蹄疫,病毒毒型分別為亞洲-1、A和O型。為防止這些國家的口蹄疫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規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4國輸入偶蹄動物( 包括偶蹄動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産品。
二、禁止郵寄和遊客攜帶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4國的偶蹄動物産品及偶蹄動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經發現,一律做銷毀處理。
三、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口岸動物植檢疫機關,凡截獲來自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4國的輸入偶蹄動物(包括偶蹄動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産品,一律就近銷毀處理。
四、請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對從伊朗、土耳其、秘魯和菲律賓4國輸入偶蹄類動物(包括偶蹄動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産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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