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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放生”無錯  買賣有過(2003.12.22)


    李強是個非常熱愛野生動物的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他不怕花錢。可是他覺得應該花的錢,實際上卻花得不應該。

    有一天他去集市上閒逛,看見有人在賣穿山甲,心想穿山甲是國家保護動物,被人買去吃太可惜了,我來花錢把穿山甲買出去放回大自然。看到了李強的做法,周圍的人都數起了大拇指,這個人不錯!!受到了鼓勵,李強也對此引以為榮,又多次花錢買了很多只穿山甲、貓頭鷹放歸大自然。可沒成想,林業部門卻告訴説他,這是違法的行為。李強就不明白,我花錢保護野生動物違法了,為什麼呢?

    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朱嘉寧談到,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2條明文規定:禁止出售 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 所以 任何公民如果發現有危害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 應該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舉報 讓他們進行查處 李強的收購行為可能會引發一些獵捕的行為 這樣同樣會造成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 所以 李強儘管是出於保護的目的 但是他的行為有違法性 就不應該進行提倡。

    專家的提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拯救野生動物的行為應該受到獎勵。但保護必須是一種合法的行為,收購野生動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記者: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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