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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有望通過三部銀行業法律草案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3日 10:43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決定草案和修改商業銀行法決定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可行。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後,三部法律草案有望提請表決並通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就這三部法律草案的審議結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報告。關於解決“到境外借款和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等方面”還存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監管職責交叉的問題,蔣黔貴説,經與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銀監會研究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認為,到境外借款宜由人民銀行監管;在銀行間發行、買賣金融債券宜由人民銀行監管;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從業資格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外發行、買賣金融債券,宜由銀監會監管。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相關法律草案條款進行修改。

  蔣黔貴説,為適應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是必要的。三個法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基本可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這三部法律草案。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

  為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建立起各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這一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22日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個決定草案審議結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表示,在前兩次審議時,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從事的都是金融活動,監管則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實施,還涉及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監管。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同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要求,法律應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製作出規定。

  蔣黔貴説,基於上述考慮,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銀監會研究協商,並由國務院法制辦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決定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為混業經營留下空間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為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留下了空間。

  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産”,而正在審議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則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相關銀行業專家指出,由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修改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這給商業銀行業務留下了發展空間。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22日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個決定草案審議結果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做了報告。她説,在前兩次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曾提出,商業銀行法已經施行8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業務將會有新的拓展,要看到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蔣黔貴説,對商業銀行業務拓展這個問題,既要考慮現實情況,又要考慮發展方向。目前我們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高,為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只能逐步放開,並要有嚴格的規範。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要嚴格限制,又不要卡死,應對此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編輯:小荷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