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55號
【發佈日期】2005-09-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非國營貿易原油、成品油進口允許量調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5年非國營貿易原油、成品油進口允許量持有者,應在2005年9月15日前,將預計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非國營貿易原油、成品油進口允許量交還商務部授權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口管理機構);2005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且未交還的,進口管理機構可以在2006年度扣減其相應數量。此外,對預計2005年底未用完的非國營貿易原油、成品油進口允許量可申請轉至2006年3月31日前使用。
二、進口管理機構應按本公告要求將調整事項通知有關非國營貿易原油、成品油進口允許量持有者,並在2005年9月15日前將交還的未使用完允許量及結轉申請情況匯總後報我部,我部將在2005年9月30日前將交還的允許量重新分配。
商 務 部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責編:費溢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