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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受權發佈《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6日 14:44 來源:新華社

  新華網北京1月2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6號國務院令,公佈《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新華社受權于26日全文播發此條例。

  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對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供養對象,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條例共分總則、供養對象、供養內容、供養形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26條,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同時廢止。(完)

責編:肖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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