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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仲介服務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4日 17: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9年8月24日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和《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是指經批准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仲介活動。

  從事仲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有熟悉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和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仲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三)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具體是指仲介機構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協議,並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有必備的資金,能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仲介服務機構所要求具有的備用金,其數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來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

(編輯:王萍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