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傑收受鉅額賄賂被一審判處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成克傑受賄案的起訴,並於今年7月13、14日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庭審理查明,1993年底,成克傑與情婦李平(另案處理)商量各自離婚後結婚。兩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聯絡有關請托事宜,成克傑利用當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二人收受錢財,存放境外,以備婚後使用。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幫助廣西銀興房屋開發公司(後更名為銀興實業發展總公司)承接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可得到鉅額“好處費”。成即利用職權,擅自將銀興公司直接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為銀興公司承接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放工程貸款人民幣7000萬元。事成後,銀興公司按預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2021萬餘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幫助銀興公司承接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可得到鉅額“好處費。成即利用職權,將該工程交由銀興公司和自治區民委共同建設開發;將該工程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民委改為銀興公司;要求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違反國家規定,指令自治區房改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批示自治區財政廳將財政週轉金人民幣50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工程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O萬元。事成後,銀興公司按預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900萬元、港幣804萬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傑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請托過程中,還先後收受了該公司負責人周坤(另案處理)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港幣2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鑽戒、金磚、黃金工藝品、手錶等貴重物品,合計人民幣55萬餘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幫助廣西信託投資公司及下屬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聯絡貸款,可得到“好處費”。成即利用職權,先後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分別為其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600萬元,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

  1997年7月,成克傑從李平處得知,廣西桂隆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新民許諾,如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處費”。成即利用職權,指示有關部門直接干預工程招標工作,更改中標結果,安排該工程局承接有關工程,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傑還分別接受合浦縣原副縣長甘維仁(另案處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請托,利用職權,使甘維仁先後晉陞為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推薦並批准同意李一洪擔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傑單獨或與李平接受賄賂合計人民幣28.8萬元、美元3000元。

  綜上所述,成克傑利用其職務便利,單獨或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餘元。全部受賄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給幫助其轉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張靜海(另案處理)人民幣1150萬元外,其餘都按成.李的事先約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銀行。案發後,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繳。

  法庭在充分聽取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成克傑本人及律師的辯護意見後認為,成克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夥同李平或單獨接受他人請托,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法庭認為,成克傑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所犯罪行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成克傑受賄案,是一起特別嚴重的高級領導幹部經濟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對成克傑案件的審判,充分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堅決依法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中央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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