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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WTO 民營企業路該怎麼走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民營經濟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民營經濟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國民經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1999年的工業增加值中,民營經濟已佔近2/3的比重;1999年百強私營企業第一名“新高潮”的年銷售額達35億元,最後一名的銷售額也有3.6億元。在國有企業4企業年以年均10—15%的速度下降的同時,民營經濟卻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長。因此,有專家預測,從我國的經濟發展趨勢以及世界發展潮流來看,民營經濟將成為21世紀中國經濟的主流。然而,加入WTO對民營經濟來説面臨著如何進一步發展,即二次創業的問題,WTO是民營經濟的一道“坎”,跳過了這道坎,民營經濟就會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
  提高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是中國民營經濟應對WTO衝擊的最根本的保障
  面對WTO,民營經濟要能夠真正成為21世紀中國經濟的主流,無論對於大型企業,還是對於中小型企業,最根本的還是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與競爭力,培育並充分發揮自己的競爭優勢。以下幾點是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1)創建品牌和信譽。大多數民營企業主要以模倣創新為其主要的生産特徵,産品粗劣仍是主要問題;而對品牌、商譽的培育關注不夠。面對WTO,塑造自己的品牌和商譽已經刻不容緩。國際市場的競爭,一定程度上就是品牌和高譽的競爭;(2)加快制度變革。我國民營企業發展到今天,大部分基本上還是家族化管理,早期建立的民營企業尤其如此。家族式企業天生有它的歷史局限性,因此,創建現代企業制度不僅僅是國有企業的事,民營經濟更需要加快制度變革的步伐;(3)注重適度規模,發揮比較優勢。民營經濟不一定都得把規模做大,而是規模適度,即最適合自己發揮優勢的規模,當大則大,當小則小。而在市場經濟下,主要看來自於企業比較優勢的企業競爭力,看企業的滾動發展能力。必須明確,企業無論在戰略還是戰術上,都必須把增強競爭能力,把掙錢放在首位,做大,還是做小,都必須服從這一戰略目標。
  競爭聯合:具有競爭優勢民營經濟的必經之路
  近年來,跨國集團普遍加快了購並重組步伐,競爭力和影響力進一步增強。4萬家跨國公司在世界經濟中所佔的比重是:總産值的4成,貿易量的6成,直接投資的7成,境外投資的9成,研究開發的8成。我國的民營企業要真正能夠在國際市場上與跨國公司展開競爭,就必須在競爭中協手聯合,充分發揮本土聯合優勢。所謂“船大好沖浪’,這對於提高規模效益、擴大技術優勢,從而促進産品質量的提高和産品成本的降低無疑將起到巨大作用。如寧波市1999年私營企業註冊資本在100萬?00萬元的有3145家,500萬?000萬元的有207家,1000萬元以上有34家。全市戶均私營企業註冊資本已達到71萬元。上述企業與國外大企業、大集團相比,顯得微不足道,但利用這些因素和有利條件組建私營企業集團,其優勢就會明顯顯現出來。因為這些企業已基本具有了一些拳頭産品,一定的規模效益,一定的知名度,並且擁有發展比較穩定的骨幹和核心型企業。從資金籌措方面看,在組建較為規範化的股份制集團後,將有利於籌措資金,集中有限的財力去興辦有發展潛力和前途的項目;從組織方面看,私營企業集團可在集團內實行垂直分工的專業化生産,調整和改變原有企業“小而全”的不合理結構,實現集團核心層、緊密層甚至在半緊密層之間的人流、財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合理流動,優化組合生産要素;在知名度方面,企業集團以其雄厚的財力、種類繁多的産品和巨大的規模通過各種媒體向消費者傳遞各種信息,特別是利用核心層企業的商標策略和品牌優勢進行市場營銷,相對於小企業的宣傳媒介更能提高集團的自身形象和集團産品的市場佔有率。
  扶持中小企業,政府該“出手”時需“出手”
  我國的中小企業,除了少數高科技民營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與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外,絕大多數民營中小企業,包括80年代起步而未發展壯大起來的中小企業,以及90年代中期從不景氣的國有企業“脫胎”分離出來的民營企業,存在許多發展的“瓶頸”障礙。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競爭歧視,如民營中小企業在融資、産業進入等方面受到較為嚴重的歧視。調查顯示,銀行信貸在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中的比例高達76.6%,即對銀行的依賴度較高。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融資相當困難。如在工業企業中,儘管中小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與産值均已過半,但其獲得的貸款量只佔信貸總量的7%?%。又如,在一些行業的進入方面,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外資企業可以進入,但民營中小企業卻不能進入,或進入壁壘很高等等。其二是人才與技術瓶頸。多數民營中小型企業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難以吸引到優秀的管理與技術人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研究表明,我國加入WTO後的10年中,大約有960萬農業勞動力要轉移到其他部門。考慮到當前我國農村還有14000萬剩餘勞動力需要轉移出來,我國加入WTO後的就業壓力是相當大的。很顯然,由於農業勞動力自身素質的限制,所轉移出的農業勞動力只能轉移到以鄉鎮企業為主的民營中小型企業裏。因此,如果民營經濟得不到發展,單由就業所引發的諸如社會安定等一系列問題對我國未來發展的不利影響將是巨大的。因此,面對WTO的衝擊,政府須適時、適度地對它們進行扶持與保護。
  政府對民營中小企業的扶持與保護可從三方面著手:第一,給予融資方面的擔保支持。主要不是直接資助,而是在信貸方面為中小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第二,通過法律法規手段改善民營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主要是減少行業進入壁壘,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三,構築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針對當前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弱,人才缺乏等矛盾,依靠政府力量,強化仲介服務等社會化服務功能。如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協作提供仲介服務;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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