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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WTO 政府首當其“衝”

  “中國入世已經到了最後階段,大家普遍擔心我國企業能否承受入世所帶來的衝擊。但我們還應該看到另一個衝擊,即對政府職能的衝擊。WTO實際是由一系列規則組成的,而這些規則絕大多數都與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關,而制定和執行市場規則的都是政府。所以説,加入WTO,第一輪衝擊首先是政府,企業在第二輪才能感覺到。”這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魯志強在7月28日于寧波博洋新經濟論壇上提出的觀點。
  魯志強説,從WTO的條款和現在政府職能以及政府行為的比較中,可以看到進入WTO給政府帶來的挑戰和問題。他説,近一兩年,我國出口産品連續受到反傾銷起訴,而我國國有企業在應訴中碰到的首要困難就是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外國裁定的依據是替代國價格,如印度、巴基斯坦,中國企業成本降得再低,在應訴中也毫無用處。政府的行為要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政企要分開,行使權力要透明、要規範,必須要法制化等。
  他認為,從WTO的主要原則看,影響政府行為的主要有:一、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 “國民待遇”。二、公平競爭原則。要求用市場供求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如出現人為降低價格,則允許成員方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措施進行保護。三、透明度原則。即各國的貿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要透明,成員方發生糾紛時,以公佈的貿易政策為解決依據。
  具體比較一下,中國的政府與地方政府,現在跟WTO的主要原則相比,還有哪些地方不相適應呢?魯志強認為,首先是經濟運行體制、市場運行的秩序。他説,受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影響,政府習慣了干預企業的很多事情,比如企業的投資問題、貸款問題、擔保問題、補貼問題等等。加入WTO以後,這些都會受到限制。同時,目前存在的各種行政性壟斷,包括地區封鎖、行業壟斷、行政壁壘、干擾價格等等也亟待消除。在討論全球化的時候,首先應該問一下,我們的全國化做得怎麼樣?如果我們連全國的大市場還做不到公平競爭的話,怎麼可能談全球競爭?
  其次,行政管理體制運行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不夠。他認為,管理經濟重審批,輕監管,辦事程序、規則煩瑣,透明度、可預見性差。管理經濟依賴一些對企業有影響但又不公開的內部政策。在市場競爭中,如果企業連規則都不知道,競爭是沒有辦法進行的。
  第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他指出,一些重要的經濟規定和政策沒有形成法律,法律和政策在執行中會打折扣。管理隨意性大,缺乏穩定性,缺乏可預見性,信用觀念差等現象還存在。
  第四,一些法律、制度、管理辦法本身不適應WTO的要求。
  第五,在知識和經驗、人才、體制等方面的差距也不容忽視。
  他説,過去吸引外資的一些規定,比如進口限制、強制性的國産化條款、外銷比例、政府的補貼、對一些企業的超國民待遇、要求外方強制性的技術轉移、優先購買國産化的零部件等,這些規定都和WTO規則相衝突。此外,在法律體系中我國也存在空白。比如反傾銷法、幼稚産業的保護法、反壟斷法。政府要做的事情是相當多的,而且這些轉變應該講是一件好事,讓我們向國際慣例靠攏變得更具體,更緊迫。
  在談到政府職能和作用時,魯志強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四個方面去考慮。
  第一,政府是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他説,政府作為上層機構,有它的特殊性,它掌握著任何機構所沒有的資源和能力,具有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具有強制力。世界銀行在一份報告中曾指出,以政府為主導的發展必然地失敗了,但缺少政府的發展也必然如此,歷史反復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個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可能的。
  他指出,有效的政府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世界上市場機制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市場機制都不是自發出現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政府的行動。比如有限公司就是政府為了減小風險而創造的。
  第二,政府絕不是萬能的,不能迷信政府力量。歷史地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後來的東亞模式,政府主導經濟,代替市場配置資源,培植主導産業及企業組織形式。這些做法的確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但隨著市場的成熟和經濟關係的日益複雜,政府主導經濟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制度透明度低,法制不健全,家族式經營等,成為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內部原因。
  第三,政府的作用在不同國家及不同發展階段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經濟作用與市場發育程度、經濟發展階段、政府的能力有關。不同國家,市場經濟發育及開放程度因國情不同,會有很大差異。因此説,不存在一般意義上標準的政府職能和行為模式。
  他説,從當前我國的現狀來看,現階段的中國政府不僅要維護市場秩序,而且要參與培育市場。中國正處在工業化進程中,地區發展不平衡。在經濟轉軌進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轉變職能,大幅度減少行政干預;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依託政府發揮某些特殊作用,如推動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等。不能像西方工業化國家那樣,局限于彌補市場缺陷。
  第四、政府的作用取決於政府的行為方式。魯志強認為,政府作用的關鍵不是多做一些還是少做一些的問題,而是應當“怎樣做”才好的問題。政府的作用是補充市場,而不是替代市場,要有服務意識和成本效益意識。政府的行為方式主要指政府制定規則的方式,及政府通過這些規則本身發揮作用的行為方式。我國政府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著越位、錯位和缺位現象,需要通過改革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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