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補貼是指“在一成員方(以下稱“政府”)領土內由一個政府或任一公共機構作出的財政支持”。它包括“政府的行為涉及一項直接的資金轉移(即贈予、貸款和資産投人),潛在的資金或債務(即貸款保證)的直接轉移;政府預定的收人的扣除或不徵收(即稅收方面的財政激勵);政府對非一般基礎設施提供貨物或服務,或者購買貨物;政府向基金組織或信託機構支付或指示某個私人機構執行上述所列舉的、一般由政府行為承擔的作用。”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把補貼分為三大類,即禁止的補貼、可申訴的補貼和不可申訴的補貼。
反補貼措施的種類與實施主要包括:採取臨時反補貼稅形式;補救承諾;反補貼稅。
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可以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生效後的8年內,以漸進的方式消除出口補貼,但不能提高現有的補貼水平。如果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受補貼的産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取得了了3.25%以上的比重,則出口補貼應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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