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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農民權益節目
作者:《電視批判》論壇專稿 發佈時間: 2004-7-14 23:18:48



法律是維護農民權益的武器

  【小新#1】我一直認為農村的普法做得不夠,不懂法律怎麼能拿起法律武器。電視臺應該製作一些生動活潑、淺顯易懂的法律節目來豐富農民的法律的知識,我認為這是農民維權中的基礎,不知二位老師是否有同感?
  【特邀嘉賓:任大鵬】我同意電視媒體在向農民的普法中應當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並不是農民維權中的基礎。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們的立法,在某種程度上沒有給予農民足夠的關注,沒有使農民産生學習法律的熱情。對農民來説,法律是遠離自己的。從我們的普法來看,以灌輸説教的方式(事實上不僅僅是方式,更多的是普法者的觀念)向農民宣傳法律,卻並不了解農民的法律需求,普法效果不盡如人意,也就不足為怪了。

  【太陽灼人】兩位老師認為媒體人的法律素質對他們製作節目有很大的影響嗎?但我國對農法律本身就很薄弱,媒體人維護農民權益是否也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礎?
  【特邀嘉賓:朱啟臻】媒體人如果要製作農民權益的節目,首先要有兩個基本的素質:第一要有法律的知識,特別是關於農民的法律,也要懂得一般的法律知識;另外一個就是要了解農民的需要,要知道農民最需要什麼,具備了這兩點才能稱得上合格的農民權益節目的製作人。

  【小新#1】請問二位老師,電視臺是否開設一些法律專題節目?如《農業與法》等,你們認為有必要嗎?
  【特邀嘉賓:朱啟臻】 很有必要。
  【小新#1】老師能具體談談嗎?為什麼有必要?這樣的節目形式對農民受眾來説是否有一些優勢?
  【特邀嘉賓:朱啟臻】首先法制節目是關係到農民切身利益的節目,農民為了自身的利益會關注這類節目;其次這類法制節目也充滿了趣味性,甚至還有懸念,有很強的觀賞性,最重要的是有教育性。觀眾的範圍不僅僅是農民,也包括了所有人,所以是有一定的優勢的。

  【明月夜!】兩位老師,你們認為,解決目前農民的權益的瓶頸在哪?是法制不健全還是我們農民的保護意識太薄弱?
  【特邀嘉賓:朱啟臻】 兩個方面都有,首先是我們的法制還不健全,體制上也還沒有消除二元社會遺留下來的不平等制度。通過改革和健全法制可以得到解決,其次就是我們法律意識還不高,這裡不光是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也包括非農民法制意識不高,要解決權益問題的瓶頸要從這兩方面做工作。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農民權益保護法》産生的背景是怎樣的?如果它一旦出臺,任老師,您認為媒體應從哪幾個角度給予關注?從哪些方面給予宣傳?
  【特邀嘉賓:任大鵬】《農民權益保護法》剛剛開始起草,在起草過程中,必然會要有充分的調研、論證,並嚴格按照立法程序來制定這部分法律。所以《農民權益保護法》的具體制度和主要內容,到目前是個未知數。從總體上看,《農民權益保護法》是現階段針對城鄉之間的不斷擴大的經濟的、社會的差距,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面向農民權益問題中最突出的最迫切的,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的一些方面進行保護。像宣傳其他的法律一樣,在《農民權益保護法》頒布之後,媒體應當廣泛的給予宣傳。那麼在這部法律的制定過程之中,媒體同樣可以發揮它的獨特的優勢,廣泛地聽取社會各個方面對這部法律的起草的建議,我想這對我們國家制定好這部法律是非常有益的。就像是現在和網友們一些討論保護農民權益的問題一樣,是有益的。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2002年頒布的《農業法》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有哪些?存在的不足有哪些?
  【特邀嘉賓:任大鵬】 2002年的《農業法》是在1993年《農業法》的基礎上經過修訂頒布實施的。事實上1993年的《農業法》中已經有了一些關於保護權益的規定,比如對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非法集資,農民都有拒絕的權利。那麼2002年的新《農業法》針對93年以來損害農民權益新的情況和問題,專門設立了農民權益保護一章,對於農民的包括土地權利在內的財産權利和其他經濟權利、社會發展的權利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因為《農業法》是農業、農村的基本法,不可能對保護農民權益的問題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的規定,所以制定單行的保護農民權益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yogalover】對於這部法,農民了解嗎?媒體做了足夠的宣傳嗎?
  【特邀嘉賓:任大鵬】就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來講,任務非常艱巨,因為作為農民群體與其他的社會群體比較看,受到了文化水平、傳統習慣、傳統觀念和農村法制環境的限制,自己學習法律知識存在著知識上的和信息上的局限。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的農業法律有20多部,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農業的行政法規有60多部,但大多數法律法規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普及。根據我們的調查,農民知道我國有《農業法》的比例不超過50%,所以宣傳農業法律法規任重而道遠。媒體在這一方面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小壁虎&】2002年修改後的《農業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據此,對於侵害農民財産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的行為,受害者可以理直氣壯地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事實上,農民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如上文提到的公檢法配合基層政府要糧要錢的情況,農民不敢告狀、告狀無門、告狀難的現象仍非常突出。因此很多人尋求媒體的援助,請問,兩位專家認為農民這方面遇到的問題應如何解決?
  【特邀嘉賓:任大鵬】首先我個人認為,通過媒體的作用來保護農民自身的權益是一個社會現實,農民在遇到權益侵害的時候,往往會首先想到尋求媒體的幫助,媒體的幫助是必要的,但是這種幫助應當是一種導向,應當是通過這種幫助提高農民的自我的保護意識,而不應當成為保護農民權益的根本出路,甚至也不應當成為保護農民權益的主要出路。加強農村的司法改革,保障法律的公正實施,加強對農村執法、司法行為的監督更有必要。媒體可以保護,或者幫助保護個別農民的權益,但無法保護更多的處於弱勢群體地位的農民的利益。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任老師,您對《農民權益保護法》的起草有何看法?
  【特邀嘉賓:任大鵬】首先儘管有不同的認識,但我認為,現階段起草《農民權益保護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迫切的。其次,在這部法律的起草中,必須明確一些基礎性的問題,比如,什麼是農民?什麼是農民權益?關於什麼是農民的問題,涉及傳統意義上的,從事種植業的農民、養殖業的農民、外出打工的農民,還有農民企業家,那麼他們是不是都應當屬於《農民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或者説這部法律中的農民是身份意義上的農民,還是職業意義上的農民?目前看,是有分歧的。有人認為,農民工從職業上看,已經不是農民了,但從現實看,我們的農民工往往是農民家庭中的部分成員,對農民工權益的損害同時也構成了對其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的損害。所以保護農民權益的法律應當涵蓋農民工的權益。

  【白馬秋風】農村普法問題:在目前情況下,讓每一個農民全面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普法工作我們的各種媒體都有相關的宣傳,雖然不可能宣傳具體內容,但是主要的都會涉及;另一方面應該對有一定知識的農民或人民代表進行專門的培訓,作為農民的權益代言人。更重要的是,相關的執法部門如何真正維護農民利益的問題。農村的幹部為何成為農民的對立面,因為他們不是農民自己選出來的,這是關鍵。
  【特邀嘉賓:朱啟臻】你説的很有道理,農村幹部只有代表農民的利益,農民的權益才能更好的實現,所以推進農村的選舉制度是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農民有權利選出自己信任的領導,也有權利罷免不稱職的領導。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朱老師,您認為農民的受教育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護?媒體中經常宣傳希望工程等,但其根本受教育權方面的內容很少,您對此怎麼看?
  【特邀嘉賓:朱啟臻】農民教育問題是個十分重要而複雜的問題,其中體現對農民子女教育方面的問題更為突出。我國實行是九年義務教育,在許多地區沒有能夠實現這樣的目標,在貧困地區的中途輟學者有的高達三分之一,為什麼會形成這樣的現象?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我們沒有能夠真正的落實義務教育,在農民的負擔裏面教育的費用佔首位。農民受教育的權益得到充分實現,必須真正的實現義務教育,而不要使教育變成農民的負擔。希望工程在解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受教育問題還需要依靠教育體制的改革。

  【2004台歷】城鄉戶籍制度對農民權益有何損害?應如何改進?《農村權益保護法》對此是否涉及了?
  【特邀嘉賓:朱啟臻】 戶籍制度是我們城鄉分割的一個重要標誌,在很長時間裏面它成為限制農民行為的一個障礙,它對農民的損害主要表現在對農民的各種限制,比如説流動、就業以及附加在戶口上的一系列社會福利。戶籍制度的改革已經啟動,許多省市已經取消或者正在取消戶籍制度的差異,但是戶籍差異的取消並不意味著農民就自然得到了應該得到的權益。《農村權益保護法》對此有專門的闡述。

  【高粱49】剛才任教授説,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農業法律有20多部,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農業的行政法規有60多部,這還是在我國法律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農民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時,要靠法律來保護,來討個説法。但要農民,不説是農民,就是一個受到高等教育的人,讀通這些法律、法規,再來用它保護自己,這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農民權益的保護,重點不在法律知識的普及,而在我們應有一個社會發展農民可依靠、可信任、可去託付的法律服務機構、組織,來受託為農民討回公道。嘉賓對這個問題怎麼看?我國目前在這方面有什麼新的政策、措施嗎?
  【特邀嘉賓:任大鵬】 “高粱49”網友的説法有一定道理,但並不全面。我們在談到保護農民權益法律制度的時候,往往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即只有法律意義上的保護,才能夠體現出對農民群體的關注,換句話講,保護農民權益不是國家對農民的一種恩賜,而是國家本應承擔的責任。保護農民權益不能夠基於你和我們,及其他關心農民權益,甚至為農民權益奔走呼籲的所謂有良知的精英分子,我們不是農民,我們不代表農民,保護農民權益必須也只能是依靠農民自己。
  【高粱49】謝謝任教授。但任教授可能誤讀了我的意思,我想説媒體只是民眾表達自己觀點、看法的信息交流平臺,而不應是民眾尋求權益的保護、法律的保護的地方。農民權益的保護,應依靠法律,但我們這樣的法律服務機構、組織卻不夠,當事人不知官司怎麼打,短少一個環節,這種服務機構、組織,甚至是打官司的“能人”,可諮詢的人,在農村幾乎等於零。請問您對這問題怎麼看?我們應如何來解決?
  【特邀嘉賓:任大鵬】首先同意“高粱49”的觀點。確實農村的法律服務機構功能的發揮遠不如城市,農民周邊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的人也不如城市居民,所以在我們強調科技人才到農村去的同時也應當鼓勵法律人才為農民服務。據我所知,我們目前已經有這樣的一些機構。同時,作為媒體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向農民提供法律的信息服務、知識服務也是非常必要的。


責編:邢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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