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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法制節目?(之四)
作者:《電視批判》欄目專稿 發佈時間: 2004-12-2 8:45:28



法制節目應該怎麼辦?


  【特邀嘉賓:葉林】剛才看了好多網友的帖子,似乎都在關心某個頻道或者某個節目應該怎麼辦,就此我想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特邀嘉賓:葉林】這個事兒對於我來講挺難回答的,就像剛開始的時候我所説的那樣,我是個門外漢。法律工作者在新聞節目當中實際發生的是一個工具的作用,就像一個演員,在什麼時候該出場那得聽導演的。節目應該怎麼做當然是編導要決定的事兒,法律工作者(演員)顯然不能決定怎麼做節目。當然把法律工作者看成“演員”似乎有點低了,比如説編導們在涉及某些欄目或者節目的時候也往往會邀請到一些法律專家去討論一下,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編導。所以我覺得編導在辦好法制節目當中所具有的偏好、興趣、直感都很重要。要是從一個觀眾的角度,可能首先一個是耐看,這是對編導的要求,也是對法律工作者(演員)的要求。另外,經過了這麼多年的普法以後,大夥兒腦子裏對什麼是法律有個認識了,好像下一步應該往更深的層面上走一步了,努力説清楚為什麼是這樣的法律。所以我不能夠從頻道應該怎麼辦來回答這個問題,而是從一個觀眾的角度來看需要什麼樣的節目。

  【中國吉祥0】製作法制節目,要精心選擇典型案例,嘉賓認為哪些案例才能是典型的 ?
  【特邀嘉賓:韓玉勝】典型案例不能一概而論,比如在刑事案件當中,經常發生的案件就可以稱為典型案件,比如搶劫、傷害、放火、盜竊、詐騙等等,在民事案件當中損害賠償、追償債務、排除妨礙等等,其實在生活當中各種各樣的案例都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我們在生活當中不知道會碰到哪一種案件會和我們密切相關,所以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説究竟哪一種案例是具有典型意義的,而另外一些不具有典型意義,這需要我們的記者、編輯去選擇。我相信,他們所選擇的案例一定都是帶有典型意義的。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在電視節目中,無非就是新聞報道、新聞評論,訪談類、紀錄片、專題片、益智類等幾類,你們認為法律節目適合以什麼樣的形式來做更合適?
  【特邀嘉賓:韓玉勝】不好一概而論。電視節目中的新聞報道、新聞評論,訪談類、紀錄片、專題片、益智類等等都是節目的形式,還是應當根據節目內容的需要採用不同的形式,不要千篇一律。很多人都愛看小品這種節目,如果我們的電視節目天天都是小品這一種節目形式,再喜歡小品的人也會受不了的,以後就會拒絕小品節目,那樣的話恐怕趙本山、黃宏、潘長江等等這些著名的小品演員離下崗也就不遠了。我認為還是以多種形式來製作法治類節目為好。不管節目的形式有多少種,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向觀眾進行法制宣傳,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

  【中國吉祥0】嘉賓認為法制節目如何為人民服務?
  【特邀嘉賓:韓玉勝】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一個法制的環境當中,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都離不開法律規範的約束,我們學習法律是為了遵守法律。從這個角度來説,開辦法制頻道也是為人民服務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的具體表現就是通過宣傳法律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做一個守法公民,同時在法律的規範內從事我們想要從事的工作。為人民服務永遠不是一句空話,它一定是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錶現出來的。法制頻道的目的也在於此。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也許你們每年都要關注CCTV經濟頻道舉辦的315晚會,不知您認為這種以晚會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有什麼意義?是不是應該讓我們的觀眾經常看類似這樣的晚會?
  【特邀嘉賓:韓玉勝】據我所知,人們關注每年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的315晚會,固然有這臺晚會組織的確實比較好,節目比較精彩,可以通過觀看比較輕鬆的節目了解和學習法律知識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人們把每年的315看成是消費者自己的節日,很多平時難以解決的産品質量問題在這個時候都可以得到答覆或者解決,所以老百姓才會提出“真希望每天都是315”。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以宣傳法制為目的的315晚會其效果與辦這樣一台晚會的初衷已經分道揚鑣了。這裡涉及到了法律之外的一些問題,如生産者的産品質量問題、銷售者的售後服務問題、消費者的心理承受問題等等。觀眾觀看這類晚會肯定是會有收穫,但是要“經常”辦這類晚會我想是不太現實的,因為這樣一台晚會的成本相當高。這臺晚會的法制宣傳意義我是充分給予肯定的,保持目前的一年一台315晚會的頻率應當就可以了。

  【partaker】在法治化程度高一點的國家裏,公眾不需要再進行普法,因為他們遇到問題就可以直接找律師去法院,由專業人士的專業知識幫助解決問題。而在中國,打官司司是在窮盡了一切手段之後的不得已的做法,原因就在於打官司的成本(包括精神上的)太高了,而且結果還有可能不能達到訴訟的初衷。面對這樣的法律大環境,什麼樣的節目能幫助更多的受眾?
  【曾經年少過】是啊,難道民眾都應當成為法律專家嗎?我覺得的確需要法律諮詢業發展起來。
  【特邀嘉賓:葉林】曾有位教授説過,法律是個奢侈品,不是每個老百姓都能用得起的。這種現象在國內國際上都存在。訴訟成本高恐怕包括了好幾個意思,被人們丟失的一個意思是:較高的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給勝訴的一方更高的賠償訴訟的成本也就會降低。可我們現在的賠償數額相對還是比較低的,而付出的成本似乎一直在漲。相對來説,大家就難以承受了。所以我覺得首先能不能在法律的層面上做出些修改,讓違約的、侵權的支付更多的代價和成本,讓受害的人獲得多一點的補償,他們就可以通過請律師來滿足他們的權益保護。至於什麼樣的節目能夠幫助更多的受眾,我覺得需要調查統計後才能有一個判斷。但是我覺得我更喜歡那些漫談式的富有智慧的法制節目,但是老百姓未必喜歡這樣的節目。而且由於每個人遇到的問題都不一樣,電視媒體不可能幫助大家打官司,因此老百姓付不起錢,擔負不了這個成本,往往就只能受害而無處伸冤了。

  【中國吉祥0】嘉賓認為我們電視節目還應採用哪些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
  【特邀嘉賓:韓玉勝】就像吃飯一樣,人的口味是不一樣的,很難用一個標準説,哪類節目或哪種節目的形式是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有人喜歡比較嚴肅的形式,有人比較喜歡活潑的形式,這就像在日常生活有的人比較嚴肅,有的人比較活潑一樣。我覺得每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選擇觀看法制節目,節目形式本身當然需要不斷在創新和發展,如果以後能有更多的新的節目形式,我相信電視臺也會樂於採取的。

  【xshf1007】普法,目前到底誰最需要增強法制意識普法,一般就是認為對不清楚法律的老百姓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但是這真的是目前我們最需要做的嗎?
  【特邀嘉賓:韓玉勝】這種説法是不全面的。無論是普通老百姓,還是從事著國家管理的國家幹部都需要學習法律,了解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説,幹部更應該成為學法守法的典範,普通老百姓違反法律往往只涉及到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幹部違反法律涉及的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從這個角度説,幹部普法更有必要。我們的節目並不是給某一部分特定的觀眾看的,它既包括普通老百姓,也包括著掌握一定權利的國家幹部,大家都應該學習法律,遵守法律。

  【partaker】請問二位老師:香港台灣的娛樂節目已登陸中國大陸多時,法制節目可否考慮?
  【特邀嘉賓:韓玉勝】當然可以考慮,但是香港、台灣和內地的情況是不完全一樣的,正像我們現在在實行一國兩制一樣,香港、台灣的電視節目不可能完全適用於內地,各地的人們有不同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對節目的認知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我想網友也應該知道,內地的一些節目也登陸了台灣和香港,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説,由於這種節目而對香港或者台灣産生了什麼影響。不管怎麼説,香港、內地、台灣同出一根,應該在很多方面有共同語言,希望台灣、香港、內地的電視節目能夠互相取長補短,都把電視節目辦得更精彩!

  【中國吉祥0】嘉賓認為,如何作好農業農村的法制節目?農民並非對專業法律知識很了解,農業法制節目需要注意點什麼呢?
  【特邀嘉賓:韓玉勝】中央電視臺七頻道是面向農村的一個頻道,在這個頻道當中也有一個法制節目,叫做《法制編輯部》,它通過演員表現案例再現的方式使已經發生的案件更生動的展現出來,再通過對案件的點評説清其中的法律問題,據我所知道,很多農民朋友非常喜歡看這個節目,認為通過觀看這個節目,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識,知道自己應該怎麼去做,這應該就達到了我們法制宣傳的目的了。當然,從節目數量上來説它一個星期只有一期比較少,這主要是考慮到它是不是個專門的頻道,不宜安排法制節目過多,但是我們都知道農民在我們國家佔絕大多數,他們更需要了解法律。所以,我建議農業頻道的法制頻道可以適當增加,而且也要更貼近農民生活。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請問老師,在案件報道中應把握什麼樣環節?
  【特邀嘉賓:韓玉勝】對電視報道我是外行,説幾句外行話吧。一是案件報道的客觀性。報道案件一定要客觀,不要隨意加上個人的感情色彩,否則難免帶有明顯的傾向性。二是案件報道的即時性。報道案件一定要及時,這一定是新聞報道的根本,新聞不“新”也就沒有意義了。三是案件報道的典型性。要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進行報道,這種典型案件才具有典型意義,才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四是案件評論的準確性。在發表對這個案件的評論意見的時候,一定要力求準確,不使別人産生誤解,也不會發生誤導作用。


責編:青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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