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節目的形式與內容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在電視節目中,無非就是新聞報道、新聞評論,訪談類、紀錄片、專題片、益智類等幾類,你們認為法律節目適合以什麼樣的形式來做更合適?
【中國吉祥0】內容決定形式,形式服從於內容,什麼形式都可以!
【心安在】及時性,可找一些正在打官司的原告,爭得同意後秘密跟蹤,查看實際的辦事效率。
【特邀嘉賓:朱力宇】你説的這些形式都合適。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請問二位老師,與其他節目相比,法制節目在製作過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什麼?
【特邀嘉賓:徐孟洲】法制節目在製作過程中除了要遵循一般的製作規律以外,簡單地説,還應當注意三點:一是對現行法律運用要準確;第二,對正在處理的案件不要介入,因為會影響司法的公正;第三,處理好言論自由和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關係。
【漫遊世界】對正在處理的案件作相關的報道或者介入何以會影響司法公正呢?
【特邀嘉賓:徐孟洲】對正在處理的某些案件做一般性報道是可以的,但介入其中是會影響司法公正。因為新聞監督也是一柄雙刃劍,可能正當行使,也可能被濫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聞單位記者帶著一方當事人到法院採訪,法院接受不接受?筆在記者手裏,少不留神就被曝光,這無疑是對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甚至一些媒體為了追求“賣點”及自身的經濟利益,在報道時過分誇大的宣傳司法的陰暗面,這樣必將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權威,産生難以挽回的負面效應。為此,應將新聞輿論監督納入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輿論監督行為,報道要客觀全面,不能只報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當事人一方的觀點。尤其對於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傳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影響法院裁決。
【心安在】可以作為旁觀者,等審理完畢後在暴露,是公正的就不應該怕暴光。法律就是公正的,如果怕媒體或帶有傾向性的審判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了。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法治類的節目在普及的過程當中,是不是總是循著現有法律的之轍進行的,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內,僅僅對法律的現實狀況進行的活生生的説明與再現?
【特邀嘉賓:朱力宇】我想應該是,製作法制類的節目當然應該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內進行,也就是説這個節目本身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不一定完全是對法律現實狀況原封不動的再現,可能需要有所增刪,甚至需要有所改動,比如説隱去當事人的真實姓名等等,但是這個節目不能夠違法,也不能夠是完全虛構的,總要有生活中間的原型。
【特邀嘉賓:徐孟洲】法制類的節目在普及過程中應當不總是循著現有的法律之轍進行的,它應當超出現有的法律框架,討論一些法律的理論和歷史,以及國外的法律制度。當然,對現有法律的正確闡釋是法制類節目應有之義。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今日説法》是電視法律節目中比較優秀的欄目,但有人認為,一個案件,一個主持人,一個嘉賓,內容很單薄,另外,在案件的反饋上似乎作的還不到位,兩位老師在這些方面有什麼樣的思考呢。
【特邀嘉賓:朱力宇】你提的意見確實是這樣子,我也有這樣的感覺。所以,我特別寄希望於“社會與法”頻道的開播,它可能給我們更多的欄目的形式,也能容納更多的內容,我的意見還是大家共同來參與,這樣就會使這個頻道辦的比原來的欄目更有特色,也可能更受歡迎。
【小新#1】很多法制節目都把專家請到節目現場,不知專家在節目的過程中的作用是什麼呢,價值中立或者是價值介入?
【特邀嘉賓:徐孟洲】在法制節目中,請專家到現場是必要的。因為法律的專業性比較強,有一些問題需要專家進行解釋。因此專家在節目過程中的作用視不同的節目而有所不同,但是專家都對討論的問題有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的闡釋肯定受一定的價值觀的影響,發表這些觀點也可以説是一種價值介入。
【特邀嘉賓:朱力宇】我覺得這是不可否認的,每個專家在製作法制節目中間其實都有他自己的價值取向,所以很難説什麼是保持了價值的中立,其實自覺的不自覺的都會把自己的價值滲入或者介入到節目中間去。關鍵是這種價值取向或者價值判斷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可能每個專家對同一個問題都有不同的理解,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我作為專家來製作節目,我盡可能做到合法合理。
【發現真誠】你好!請問是節目為法制服務還是法制為“節目”服務?
【特邀嘉賓:朱力宇】我不太理解你提的問題實際意思是什麼,我試著回答一下。我想這兩者之間好象不應該存在誰為誰服務的問題,它本身就是一個欄目,正如我們的主持人在前面已經講到過的,是要弘揚我們社會主義法制,是要為我們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我想那是一個更高的目標。
【發現真誠】嘉賓您好!我想解釋一下我的問題。我所説的“法制”是我理解的一種調解方式,“節目”就是它所代表的生活,也即人的社會生活。“法制”為“節目”服務,強調的是法制的工具作用,歸宿點是人的利益,“節目”為“法制”服務強凋的是規則,兩者在心理上對人造成的影響我覺得是不同的!
【特邀嘉賓:朱力宇】謝謝!多多少少理解了你的問題,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如果你説的“節目”指人的社會生活,那麼當然法律也要為人的社會生活服務。但是,法制、法治又不僅僅是一種規則,它強調的是一種環境、一種觀念、一種生活方式,即依法辦事的環境、觀念和生活方式,就這個意義上講,它和人的生活是密切相關的。至於你説的強調法制的工具作用,好象不是特別確切,因為在法理學中,對把法律僅僅強調為一種工具是有所批判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際上不僅僅是用法律的這種手段,而是一個奮鬥的目標。
【網絡主持人:邢立雙】也許你們每年都要關注CCTV經濟頻道舉辦的3 15晚會,不知您認為這種以晚會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有什麼意義?是不是應該讓我們的觀眾經常看類似這樣的晚會?
【特邀嘉賓:徐孟洲】CCTV經濟頻道舉辦的3 15晚會與我國日益高漲的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如今,“消費者”這一概念在中國已經家喻戶曉,一樁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的不斷發生,使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受到了全體國人的普遍關注。回顧歷史,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正式成立。1987年9月1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越過通訊員會員資格,直接正式加入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1986年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繁華的王府井東風市場舉行“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這是中國大陸首次慶祝消費者自己的節日。這次只進行了半天的活動,是中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旨的“3 15活動”在中國大地的開篇。1991年3月15日,全國已成立消協組織的 2000多個大中城市和縣城,同時舉行了“3 15紀念活動”。當晚,中消協還首次與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社、中華工商時報社聯合舉辦了“3 15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自此,“3 15晚會”成為中央電視臺與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的“3 15論壇”同一級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節目,受到全國億萬消費者的關注。1993年全國人大終於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而為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利用晚會形式進行法制宣傳,表現手法多樣,感染力強,參與性高,宣傳面廣,影響力大,是電視法制宣傳中的一種重要形式。如果能讓觀眾經常看到類似的晚會當然是好事,但由於這種節目參與人員眾多,製作成本相應較高,所以電視臺不可能經常搞,因此每舉辦一次就一定要精心準備,達到預期的法制宣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