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文章--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陸士楨 宣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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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社會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問題的研究

作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陸士楨 宣飛霞


  三、中國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存在引發的問題

  青少年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這一人群中弱勢群體的存在,首先形成了對青少年自身成長髮展的巨大影響。生活的沉重負擔不僅會影響到這些人的身體健康,受教育程度,影響到他們的未來自身的全面發展,而且會給他們帶來社會的、心理方面的巨大影響。
  弱勢的社會位置直接影響這部分青少年的社會參與。青少年的本質是發展與未來,青少年所處的環境、所受的教育、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狀況對他們將來能否承擔歷史賦予的重任將具有決定性作用。處於經濟拮據、生活窘迫狀態中的青少年弱勢群體,在社會各階層中處於較低的位置,很難發出聲音,更難影響社會政策及事務;同時,面對自身的生存危機,他們的生活目標取嚮往往就只能局限于滿足自身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求,而無力顧及更高層次的尊重、自我實現等方面的需求,長時間忙於生計,自我提高和發展的機會少,因而很難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事務,反而提高了其對政府和社會的依賴性,在社會性發展方面會遇到很多障礙。
  弱勢的社會位置易使青少年産生強烈的受挫情緒和沉重的心理負擔,引發各種心理問題。青少年弱勢群體由於對家庭事故和災害缺乏基本的抵禦能力,對於社會風險在經濟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上都較弱,往往表現為沉重經濟壓力和心理負荷,成為社會結構的薄弱帶,致使社會風險極易在他們身上爆發。當代新生的青少年弱勢群體大都屬於相對貧困,而相對貧困與相對剝奪感之間有著高度的相關性,在相對貧困的基礎上勢必容易産生相對剝奪感。青少年弱勢群體往往缺乏資金、權力、能力和關係等各種資源,來自家庭和社會支持不足,他們僅僅依靠自身的努力很難擺脫其劣勢地位。這種普遍的較為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和較為強烈的受挫情緒,將引發不滿、焦慮、苦悶、徬徨、悲觀等不良心理和情緒,使青少年難以接受現實,難以自我調試,嚴重的甚至會引發神經疾病或犯罪。目前在貧困大學生救助工作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物質的救助固然重要,心理的調試和服務也同樣不可缺少。
  弱勢的社會位置易使這些青少年形成錯誤的價值取向和人生觀,甚至産生對社會的仇視、對抗心理。青少年時期是一個個人發展、逐步定型的階段,青少年社會性發展還不太成熟,其價值觀、人生觀仍處於初建階段,並不十分明確,極易受外界影響,因此,如果因生活困境而産生的悲觀失望的情緒沒有得到正確及時的引導,往往會發展成為對社會的仇視、對抗心理;而由此引發的對於社會公正、平等等倫理觀念的困惑,會促使青少年自身的價值觀念發生扭曲。這一切極易引發越軌犯罪行為,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一項在北京的調查表明,不能及時就業的貧困家庭子女,在社會上閒逛上幾年後,由於其原來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的貶值,在勞動力市場中會變得更加沒有競爭力,更難找到合適的工作,而且還往往會沾染不良的社會習氣,受到社會反主流文化的影響,成為反主流社會力量的潛在的社會基礎。
  其次,弱勢青少年群體的存在還會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形成巨大的影響。江澤民同志在紀念建團80週年大會上説:“在任何一個時代中,青年都是社會上最富有朝氣、最富有創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體。”他還説:“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弱勢青少年處於生存的低谷,各方面的發展都受到了外部環境的制約和限制,這一群體的大小、生存質量改善的程度等都不僅關乎他們自身的未來,而且會影響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發展和興旺。同時,這一群體的存在也會直接影響到現實社會的狀況。
  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存在損傷了社會公平的原則,不利於社會公正倫理體系和機制的形成。社會公平不但體現為合理的收入和分配,更重要的是體現為發展潛力和機會的平等,這對於青少年弱勢群體尤為重要。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存在往往取決於自身無法選擇和左右的因素,這種被動的、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個人既得利益的嚴重不均、獲得利益的機會不公平,和普遍受益的改革取向不符,也和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權力,特別是發展權力的社會公正原則不符。事實上,如果社會不能為處於弱勢的青少年提供平等的發展機會,將可能讓某些“生而不平等”的東西合理化並代代相傳,這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原則。這樣一種社會現實的存在會潛移默化地影響社會倫理道德體系,給社會的整體運行機制,特別是青少年群體的社會性發展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存在也會導致社會心理動蕩、影響社會安定。據國家體改委社會調查系統的調查,1999年上半年,城鎮居民對社會生活滿意度比1998年平均下降了1.79%,滿意度最低的是貧富差別和就業情況,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弱勢群體對人們社會心理的影響。由於新生的青少年弱勢群體分佈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差距懸殊的不同群體生活在同一個城市、同一個社會,其相對喪失感、相對剝奪感會更加強烈。而且目前城市大多數是獨生子女家庭,家長普遍存在望子成龍的期盼,對於處於生存危機狀態的青少年來説,發展的預期往往不容樂觀,這種對子女發展前景的不安甚至絕望,勢必強烈影響一部分人的社會心理。由於青少年的特殊發展特徵,就使得具有相對剝奪感的人數會超過了現有青少年弱勢群體的範圍,表現出一種“暈輪效應”,在更大的範圍內導致社會心理動蕩,大眾對社會的滿意度下降,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對於處於弱勢境地的青少年來説,發展的危機是普遍的,弱勢境地帶給青少年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的影響是長遠的,也是深刻的。

  四、有關的對策及建議

  弱勢青少年的問題的形成有社會的原因,也有個體的原因;有原有的問題,也有發展中的問題;有認真執行現行政策、按照現行體制能夠很快就予以解決的問題,也有需要在社會整體建設發展中逐步解決的問題。青少年既是社會生産的主力和後備力量,也是依附家庭的被動群體。在改革開放社會急劇轉型的背景下,青年在享有社會提供的巨大發展空間的同時,一部分青年也必然成為經濟轉型中的落伍者。一些青少年也會因生活地區差異、家庭背景等因素成為“弱勢階層”。從另一個角度看,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對社會弱勢青少年救助的方法與機制面臨現實嚴峻的挑戰,政府資源的局限無法應對日益增多的問題,社會福利支出在整個社會資金中的比例受到多方面的制約;加上市場經濟規則在價值觀念上的影響,部分家長急功近利,部分家庭功能弱化,越來越多沒有一技之長的青年涌入城市,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少年被拋入社會,擴大了弱勢青少年群體的隊伍。而社會支持網絡功能的缺失體現在青少年服務方面更為突出,完善的青少年福利政策體系,專業化的服務手段,包含職業技能訓練、職業輔導介紹等內容的完整的就業服務、全面有效的社會救助機制等等,都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對於青少年,特別是面向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全面的社會服務體系尚未建立,社會安全網絡還不健全,因此,因種種原因形成的弱勢青少年的保障問題尚無法徹底解決。
  中國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問題,涉及到社會發展的多方面。要改變他們的境遇,提升他們的社會地位,很大程度上仍須借助社會政策和社會服務機制的有效推動。

  第一,要在加快經濟建設,保持國民經濟有較高的增長速度的同時,把社會公平的問題提到應有的地位予以應有的重視,在社會政策的制定中特別重視、注意社會公平問題。經濟建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途徑,只有經濟發展了,人民收入才會隨之增加,生活水平才會提高,青少年弱勢群體的生存環境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變。特別是加強農村經濟發展,縮小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發展差距,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是消除中西部貧困、改善貧困地區的社會環境、提高貧困人口的素質的根本途徑,也是解決高校貧困生、城市流浪兒童等青少年弱勢群體問題的重要措施。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只強調追求高效率,忽視社會公平,長期把社會公平放在“兼顧”的位置,勢必會造成人的發展困惑,最終影響生産和效率,也背離社會主義基本的制度價值。作為政府,市長不是廠長,社會政策不是生産戰略戰術,對城市的治理也不是簡單的對於下屬的管理,對於人的控制。對效率的追求既是永恒的,也一定是有階段的,而平等、公平、公正則是人類文明的始終追求,是人民利益、先進文化的方向,也是共産主義價值觀的體現。面對今天經濟、社會發展的繁重任務,面對今天社會收入的瀕臨警戒線的差距,面對今天日益增多的社會弱勢群體,各級政府在各項政策、措施制定、出臺的時候,需要深入研究政策背後的理念和基本原則;在追逐高效率的時候要把社會公平作為必須考慮的因素;在政策條文中,必須有體現社會公平的內容。只有這樣,才可能形成有利於包括青少年弱勢群體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的政策環境,才可能從國家、政府行為層面確保對於社會弱勢群體的保障。目前我們對於弱勢人群,特別是青少年弱勢群體的救助太多地依靠媒體和個別行為,一個“宏志班”只能解決個別少年的就讀及發展問題,只有完善的社會政策和完整的社會保障機制,才是這一人群擺脫困境的根本保證。

  第二,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在立法方面還處於零散的、單方面的、具體的法律、政策、規定、意見階段,還沒有一部完整的社會保障法。但在實際上,目前社會弱勢人群的問題有很多並不是單方面的具體規定、意見就能解決的,例如在就業上給予特殊人群特殊的政策照顧問題,殘疾人就業除了需要企業提供各種優惠之外,還涉及殘疾人職業培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殘疾人社會性服務等多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目前我們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大都比較原則、抽象,有些有具體的政策規定、實施細則作為補充,有的則因缺乏具體辦法而很難執行,還有的甚至是政策的死角,既沒有機構和人員,也沒有政策依據,全靠具體承辦人員的覺悟和素質。如城市輕微犯罪的流浪兒童問題,收容站按規定只收容成年人,犯罪輕微又不能送司法部門,送兒童福利院也不夠條件,結果常常令公安部門十分棘手。同時,從總體上看,我們的社會政策,包括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和政策體系,均落後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一些規定長時間沒有修訂,與實際情況差距懸殊;一些新的領域和問題缺乏法律政策依據,新的法律政策規定不能應運而生;一些問題但靠單方面的工作已無法解決,新的工作機制和規定也未能建立起來。凡此種種,都給青少年弱勢群體的解困帶來了在法律政策依據和實際工作運行上的重重困難。因此,儘快頒布一部權威的社會保障國家大法,建立完整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生存發展利益的根本。這裡應包括法律原則、具體規定,也應包括實施辦法和細則,包括對相應機構工作流程的具體要求等等。
  同時,要加快青少年政策體系的建設。我國的青少年政策大都以文件、通知的形式,比較集中體現政治性的內涵。與國際通行的青少年政策相比較,我們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確立的青少年政策很少,青少年政策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不夠;二是福利性體現不足,在政策根本理念上對青少年處於弱勢位置的定位反映不充分,在青少年工作的基本認識上忽略青少年的主體性,在實際工作中更多地反映一種被動狀態。加快青少年政策體系的建設,從根本上確立青少年的法律地位和政府和社會對於青少年的責任,才有可能從社會運行機制上保證青少年,特別是弱勢青少年的基本權益。

  第三,實施合理的人力資源戰略,切實加強對於青少年的培養。人是生産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力資源是社會生産過程中最重要的、最具決定意義的社會資源,合理的開發和有效使用有限的人力資源對勞動者本身和社會都同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人力資源開發、使用的角度看,青少年弱勢群體在整個社會中的弱勢地位是由於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存量不足造成的。由於青少年的特殊性,對青少年尤其是青少年弱勢群體的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其社會效用會更大,社會影響力也會更為有效和深遠。對青少年弱勢群體實施合理的人力資源戰略,一是對他們受教育權的保障,在教育主管部門積極的面向全體的教育政策、策略指導下,教育部門、學校要最大限度地服務貧困青少年,將轄區內貧困青少年教育狀況作為學校綜合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全面推行素質教育,積極推進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弱勢青少年更好地適應社會的需要;要在加大政府教育投資的基礎上,開發社會資源,調動社會機構和組織的積極性,籌措資金支持貧困青少年的就學;對於貧困家庭,也需要進行人力資源投資的教育,避免出現在子女培養上的誤區。二是要大力推進和實施人力資源在全社會範圍內的整合和有效利用,除了要掃除我國現階段的體制障礙,推進勞動力的結構性轉移,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外,轉變全社會的教育觀念和就業觀念也同樣十分重要。
  第四,面對新的社會發展狀況,應當儘快建立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以社區服務、社會各類組織的社會服務為基礎的立體的、多層次的社會保護網絡。當前,我們在理順籌資渠道,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實現保險基金的良性運轉的同時,特別需要整合和規範社會服務,實現服務的社會化、制度化、規範化。首先是對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進行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弱勢青少年所面臨的,是一種以物質生活壓力為基礎的全面生存壓力。所以,一方面,需要整合社會力量,國家、社會給予基礎的援助,這就需要界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職能,規範他們的工作範疇,確立對他們的基本工作要求,通過政策、政府行為、社會組織真正形成青少年成長髮展的社會安全網絡;另一方面,需要加速服務的專業化建設,從經濟、社會、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為青少年的發展提供幫助和輔導。其次,要加快社會性服務組織的建設。對弱勢青少年群體的救助,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顯然不夠。在國外經驗看,非盈利組織往往是社會救助的重要力量,通過這些組織整合等社會上各種救助力量,共同濟貧解困;政府一般採取稅收調節,支持和鼓勵企業的捐助行為,通過社會政策和對非贏利組織的扶持實現社會資源的再分配。非盈利組織具有六大要素,即正規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公益性和志願性。用這六大要素來衡量,目前我國的國內非盈利組織寥寥無幾,社會作用發揮得也很不夠。因此,大力發展非贏利的社會組織,在政策支持和規範行為等前提下切實發揮其作用,是構建社會對弱勢青少年群體救助和保護體制的必要步驟。第三,要發揮城市社區在青少年服務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社區發展的指標體系中,明確規定對於青少年社會性服務機構和內容的要求,動員社區居民中的剩餘資源,為青少年提供包括物資支援、生活輔導、教育培訓、職業訓練與介紹、法律援助、心理諮詢等全面的服務,真正發揮社區在社會服務中的作用。

  青少年自身就是社會弱勢群體,就需要全社會的特別保護;其中的弱勢群體問題更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因為這不僅關係到青少年的成長,也關係著社會的整體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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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弱勢群體,明天的生活誰保障》 人民網  3月12日

責編:詩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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