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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社會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問題的研究
作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陸士楨 宣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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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上,朱總理第一次使用了“弱勢群體”這個詞,弱勢群體成為全國上下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話題。個人發展、逐步定型的青少年時期是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階段,無論是對於青少年自身,還是對於社會整體發展而言,青少年所處的環境、所受的教育以及成長髮展狀況都具有基礎性和未來性的屬性。而青少年在人口中佔有重大比例,從一般意義上説,青少年本身就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在社會轉型期,原本處於弱勢狀態的青少年中,一部分我們界定的社會“弱勢群體”的人群也正在逐漸形成。這不僅帶來了如何保障青少年弱勢群體的權益,使他們健康成長的問題,也對青年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本文將對中國社會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的形成原因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作粗淺的探討,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建議。
一、有關概念及劃分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關於“弱勢群體”的概念。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所長何平認為,目前我們所説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四部分人:首先是下崗職工,或已經出了再就業服務中心、但仍然沒有找到工作的人,他們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其次是“體制外”的人,即那些從來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第三是進城的農民工,他們沒有享受到城裏勞動者的同等待遇,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還有一部分是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這部分人主要是從集體企業退下來的,退休時工資水平非常低,原來的單位現在要麼破産,要麼奄奄一息,沒人為他們交納醫療等社會保險。 弱勢群體不是一個新生的概念,自有人類社會,就存在著社會弱勢群體。從完整的概念意義上,弱勢群體是指由於種種原因,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權益保護、競爭能力等方面處於困難和不利境地的社會成員。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一個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比較而得的界定。因此,從更廣泛意義上講,弱勢群體就是那些在社會權利與利益分配中處於最不利境況的一群人。而這種不利境況往往與他們自身的身體狀況、性別、家庭環境、社會角色等因素密切相關,在很大程度上是他們自身無法選擇的一些先在秩序決定的,如由於血緣而固定在農村的農民身份、由於性別而處於傳統與現代夾縫中的女性、由於自然的成長過程而處於劣勢的少年兒童與老人、由於先天殘疾而遠離社會生活主流的人們、由於行業調整而下崗的下崗失業人員等等。社會的弱勢群體在形成原因上具有主體自身的無法抗拒性,在結果上則表現為處於社會階層的較低位置,基本生活不能得到有力保障的狀況。 其次我們需要界定青少年的概念。在學術界因對青少年的概念的不同解釋對青少年的年齡段各有不同的劃分標準。心理學界根據生理和心理的發展特點,一般把青年界定為13歲—25歲之間,並將這一階段稱為青年期。人口學是以人在青春期生理髮育的正態曲線分佈為基礎,把15—25歲確定為青年,並據此進行人口統計。法學是以完全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標準,把18歲作為劃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社會學界從社會化角度看青少年,將其視為人社會化的一個必經階段,他們認為,人生與青少年期告別是以“獲得職業、經濟自立、建立家庭”為標誌的,“青年是從依賴成人的童年到能進行獨立的、負責的成人活動的過渡”。由於現代青年的結婚和就業的年齡不斷後移,這就使社會學中的青少年概念在年齡範圍上有很大的伸縮性,甚至把35、40歲以內的人都歸為青年人。對青少年的年齡界定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青少年的生理髮育成熟的年齡、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主要年齡範圍、受政府委託管理青少年(青年)事務的共青團的主要工作對象、人口統計方面的規定、社會習慣認為的人的社會成熟的年齡等等。目前共青團規定團員的年齡為14—28歲。考慮到我國的具體國情,本文將青少年界定為14-28歲。。 綜合起來,青少年這一概念包含著眾多的內涵。如,青少年群體是社會生産的生力軍和後備力量,青少年的概念具有基礎性和未來性;青少年對社會的參與要受到群體特徵的限制,進而形成群體性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心理;青少年亞文化與社會主體文化具有趨同、矛盾,甚至對抗等多種關係,在一定時期表現出新奇、怪異等特徵,有時具有破壞性;青少年對新文化、新觀念、新技術有著天然的敏感性,會表現出進步性和創新性;在社會總體人群劃分上,青少年是一個社會弱勢群體,需要成人社會、政府、社會團體予以特殊的保護;在人的發展階段性角度,青少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發展中的人、需要特別幫助的人等等。正是因為青少年自身的社會性特徵,使得在這一代群中的弱勢群體具有區別於其他人群中弱勢群體的特殊性。
二、中國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劃分及其現狀
根據上述兩個概念,我們認為,我國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大體可以包含以下幾類人。
第一,“三無”青少年。“三無”青少年是指“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者、無法定義務撫養人”的那一類青少年,具體包括孤兒、棄兒、流浪青少年等。對於這部分弱勢青少年群體,國家和政府提供兩種基本形式的照顧和服務。一是院舍安置和收養的形式。它是我國現行解決這類青少年有關需求的主流方式。如,專門用於安置收養“三無”青少年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福利院;以家庭形式收養、管理、教育孤兒,為孤兒提供一种家庭式的生活環境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SOS兒童村等等。二是鼓勵並監督分散的家庭收養方式。1991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這標誌著政府重視用家庭收養的方式解決無依靠兒童及青少年的福利照顧問題。但隨著社會的激烈變革,社會生産結構不斷調整,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等等因素的出現,“三無青少年”的人數在逐年增加,現有的照顧服務機構並不能滿足需求。城市裏一些流浪兒童或者無法維持最低的生活,生命安全時時受到威脅;或者被被不法分子控制,從事買花、洗車,甚至盜竊等非法活動;或者暫時被收容機構安置遣送回原籍,很快又流浪至城市,形成收——送——返的惡性循環。這些青少年在受教育的年齡卻無法接受基礎教育,他們流動性強,境遇困難,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不能得到保障,而且救助難度大,是青少年弱勢群體中最不能忽視的部分。 第二,殘疾青少年。對於身體或精神上有殘疾的青少年群體,政府採取了較為積極的福利服務政策。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提供住院式的照料與康復服務,分為康復中心服務和福利院服務兩種形式,前者是政府為殘疾兒童及青少年興建提供集中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收治各類殘疾兒童或青少年,後者是政府建立兒童福利院,安置殘疾而又“三無”的兒童和青少年;二是以社區方式為殘疾青少年提供康復服務,這是在20世紀80年代後發展起來的為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有關康復照料的又一途徑;三是重視殘疾青少年的“特殊教育”服務,主要有“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裏的特殊教育兩種形式。儘管如此,由於環境、遺傳、意外傷害等原因,殘疾青少年仍佔有相當的比例。而社會性的救助體系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一些殘疾青少年在生活保障上的問題,如一些殘疾青少年得不到正常的教育;相當比例的殘疾青少年不能正常就業;不少人甚至無法融入主流社會;有的殘疾青少年生活溫飽得不到基本滿足;還有的被犯罪分子所脅迫,從事盜竊等違法活動等等。
第三,城市貧困家庭的子女。有關研究表明,近幾年來我國的農村貧困問題逐步得到緩解的同時,城市貧困卻在不斷擴大。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力度的不斷增強和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的不斷深入,下崗失業人員持續增加,城市貧困問題日益嚴重,新生的城市貧困家庭逐漸産生。如調查表明,1999年青島市城區有6000戶家庭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大約13000人。據該市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由於下崗職工正以每年增加將近1/3、每兩年翻一番速度逐年增加,貧困家庭數仍在不斷上升。生活在這樣家庭裏的青少年是一個社會群體,家庭無法很好地實現其撫養功能,這些青少年在生存、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據2000年7月“北京城市貧困家庭生活狀況調查”資料表明,北京市貧困家庭中,20.1%沒錢供給子女讀完九年義務教育;30.4%沒錢供給子女受高中以上的教育;24.4%沒錢購買孩子必需的文化、教育用品(報紙、書籍)。目前各類學校特別是高中以下的學校,對貧困家庭子女學習費用的減免多為學費,各種雜費減免的比例較小,而且減免的覆蓋面很窄,不能滿足真正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貧困家庭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將直接決定他們在未來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如果城市貧困家庭子女在受教育問題上的困境得不到根本緩解,他們很可能成為新一代城市貧民,貧困將會呈現代際繼承的特徵。
第四,高校貧困生。高校貧困生現象是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存在差距的社會現象在高校中的反映。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困地區總體收入水平偏低,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造成城鎮職工大面積下崗,許多家庭收入急劇下降等,是高校貧困生形成的主要原因。同時高校招生收費全面並軌和教育成本分擔機制的逐步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大學貧困生成為都市裏一個新的弱勢群體。據統計,目前高校經濟困難學生一般佔在校生總數的15%-30%,其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一般佔在校生總數的8%-15%。一些地區、一些學校或專業,這一比例更高。如調查顯示,目前雲南省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總數為九萬餘人,其中貧困生佔三分之一左右。 為幫助經濟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完成高等教育學業,國務院有關部門推出了針對大學生的助學貸款,明確實行無擔保(信用)貸款,簡化學生貸款手續,擴大貸款適用地域、適用對象和經辦範圍,延長還貸日期,實行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等方式。與此同時,全國各個高校也逐步建立了包括“獎、貸、助、補、減”五項內容的助學體系,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形成貸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助學金、勤工助學、獎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雜費等措施相互補充的經濟資助體系。但從總體上看,我國高等院校並未實施真正意義上的學分制,對貧困大學生的完善的救助機制尚未形成,勤工儉學、國家貸款等措施還受到觀念、意識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貧困大學生的生活保障,學業完成,以及由於種種原因帶來的貧困生社會心理問題依然是城市發展和穩定的重要問題。
第五,下崗失業青年。這部分人主要指下崗青年、失業青年(包括未能及時就業的待業青年)等等。下崗是指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但實際與生産崗位脫離的人。失業人口則指在一定年齡以上,有勞動能力,在一定期間無工作,當前有就業的可能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的人員。我國勞動年齡人口的最低年齡定為16歲。就業是青少年時期的重要社會任務和生活內容,能否順利進入勞動力市場,並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是青年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近年來,就業壓力不斷增大,一些青年由於文化水平較低(初中、職高畢業),或所學的技能和專業不符合勞動力市場需求等多種原因,畢業後多年都沒有正常或穩定的工作崗位;還有相當數量的青年由於所在單位不景氣(多為國有企業),被下崗分流。 目前,國家採取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多種形式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以保證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且通過再就業培訓、擴大就業機會等積極推進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據2002年4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舉辦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第一季度新聞發佈會”透露,截至3月底,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為489.9萬人,其中有430.8萬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進中心比例為87.9%)、424.8萬人簽訂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一季度,全國共有22.2萬名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再就業率為4.3%,這其中,青年佔了絕大部分。但是近年來,受經濟環境的變化,下崗職工技能水平以及總體就業環境、再就業優惠(尤其是行政性收費)落實難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崗職工再就業率持續下降,包括青年在內的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的難度仍在繼續加大,而且和其他年齡段的人群相比,青年下崗職工處於剛剛進入社會生活,人生道路充滿希望的時期,下崗以及再就業的困難對其生活境遇、心理狀態、社會行為的影響超過其他人群,也比較容易形成群體性事件,造成對青年自身和社會的雙重危害。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社會青少年群體處於社會弱勢的位置,如刑滿釋放的青少年、青年女性、單親家庭子女等等,這些人或在經濟發展方面受到制約,或在精神上受到歧視,一些權利得不到保障。但從整體上説,我們認為,目前中國城市青少年弱勢群體主要涵蓋上述五部分人群。
責編:詩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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