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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專家]  

姓名:劉俊海
職務: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民商法博士
著作:《商法經濟法熱點案例評析與立法問題》、《股份制企業法律知識概述》

簡介:

     三、獨立承擔或者參加的重要科研項目

    1. 獨立承擔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資助的研究項目《歐盟公司法及其對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啟示》;
    2. 獨立承擔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公司集團法律制度研究》;
    3. 獨立承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的課題《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比較研究》;
    4. 受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之邀,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企業並購重組與國有資産優化機制研究》,負責撰寫《企業並購重組的法律監管體系》部分,計2萬字;
    5.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濟法原理》課題組成員;
    6.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課題組成員;
    7. 科技部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高科技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研究》課題組成員;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工商行政管理對電子商務秩序的有效監管研究》課題組成員;
    9.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中國公司治理改革研究》課題組成員;
    10. 中國證監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的《證券市場中的誠信體系研究》課題組成員;
    11. 商務部《WTO政府採購協定》專家研究組成員。

    四、參加的國家經濟立法和政策研究項目

    1、作為《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提交了《投資基金法學者建議稿》,計3萬字。其中多項建議被採納。
    2、 為《政府採購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提出了“要強調保護供應商權益”、“政府採購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等觀點,被2002年6月頒布的《政府採購法》採納。
    3、受國家經貿委委託,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獨資公司條例草案》試擬稿,並作為主筆起草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2萬字。
    4、 受原國家計委的邀請,作為《固定資産投資法》起草小組成員于1988年參與起草《固定資産投資法》;
    5、 對《證券法》、《食品衛生法》、《統計法》和《反傾銷條例》等草案提出立法建議;
    6、  受深圳經濟特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獨立撰寫了《深圳經濟特區獨資企業條例(草案)》的起草大綱,並參加撰寫《深圳經濟特區商人條例(草案)》;
    7、  獨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改學者建議稿》(中英文對照),該建議稿與《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法學思考》一文係王家福與胡康生主持的國家重大項目《鄧小平法制思想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的子課題;
    8、 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汝信批轉,受國務院辦公廳委託,于1995年12月就地方國有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權限等問題寫出書面報告,對國家經貿委和國有資産管理局提交的政策草案提出專家意見,得到國務院領導圈閱和肯定;
    9、 應國家工商總局之邀,于2004年1月12日參加《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10、 應信息産業部之邀,于2004年1月17日參加《電信卡管理有關問題專家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
    11、 應商務部之邀,于2003年10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修改稿)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12、 應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之邀,于2003年3月31日參加《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專家座談會》,並提交書面研究報告,主張進一步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主動性和積極作用。
    13、 應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之邀,于2003年7月11日向全國政協常委會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的專題發言,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面臨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難點問題發表學術見解。認為,公司法、證券法與證券市場既要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要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五、商法國際學術交流

    多次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能用英語發表演講、授課和撰寫學術論文。
  
    1998年9月,受歐盟資助赴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從事訪問研究。
    1998年12月赴香港參加“第四屆亞太經濟法論壇年會”,提交《強化公司董事責任的若干思路》(英文)。
    1999年5月赴德國波恩大學參加“中國、印度與俄羅斯的管理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中國的法制改革》(英文)。
    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赴美國堪薩斯大學和密西根大學作訪問學者。
    2001年11月赴泰國曼谷參加“東南亞地區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中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英文)。
    2002年4月赴馬來西亞吉隆坡參加“亞洲公司治理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論中國公司治理》(英文)。
    2002年10月赴日本東京參加“亞洲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院在解決民商糾紛中的作用》(英文)。
    6年來已發表或者提交國際研討會的英語論文6篇,計16萬字。除譯著《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外,受德國技術合作公司委託翻譯了《政府採購法草案》(2001年8月8日徵求意見稿),翻譯質量被高度評價。為美國羅伯特漢米爾頓的《公司法》(英文版)作注。與他人合譯了《法律的未來:信息技術對法律的挑戰》,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責編:青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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