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新聞調查》——調查性報道帶來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22日 09:06
李莉
以電視調查文體為表現手段、以探尋事實真相為基本內容、以做真正的調查性報道為追求目標,這就是《新聞調查》。在這裡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真相就是正在或一直被遮蔽的事實;有的真相被權力遮蔽,有的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觀念和偏見遮蔽,有的被我們狹窄的生活圈子和集體無意識遮蔽。如果仔細分析,這些真相呈現兩種狀態:一種是屬於通常所説的內幕和黑幕,那就是被權力和利益遮蔽的真相;另一種是複雜事物的混沌狀態,那是被道德觀念和認識水平所遮蔽的真相。對第一種真相的調查,是對已經存在的事實的一種反證,也就是説對假相的一種揭露,像《透視運城滲灌工程》、《楷模》、《絳縣的經驗》、《海燈神話》、《溫嶺黑幫真相》、《藥品回扣內幕》、《南丹礦難內幕》等節目;而對第二種真相的調查,就是對已經存在事實的一種澄清,也就是反映事物存在的複雜狀態,比如我們做過的《眼球丟失的背後》、《一村二主》、《死亡可以請求嗎》、《婚禮後的訴訟》,有時,多義甚至無解正是事實存在的真實狀態。一
要談論調查性報道,
就不得不談論深度報道。因為調查性報道是深度報道的表現形式之一。《新聞學大詞典》給深度報道下的定義是:“運用解釋、分析、預測等方法,從歷史淵源、因果關係、矛盾演變、影響作用、發展趨勢等方面報道新聞的形式。”二
在明確了深度報道是什麼以後,也應該明確調查性報道作為一種深度報道的形式又有自身的一些特點。
在西方新聞界,習慣將調查性報道與揭露、曝光劃等號,從西方學者對調查性報道的定義中可見一斑:
美國學者大衛 安德生和皮特 本傑明早在1975年就提出:調查性報道就是“報道那些被掩蓋的信息……是一種對國家官員行為的調查,調查對象也包括腐化的政治家、政治組織、公司企業、慈善機構和外交機構以及經濟領域中的欺騙活動。”
美國的另一位新聞學者羅伯特 格瑞斯認為:調查性報道“一般是報道某些人或某個組織企圖掩蓋的新聞。”
澳大利亞新聞學者皮特 戈拉博斯基和波爾 威爾森也認為調查性報道就是“揭露一種被某些人或組織故意掩蓋的新聞”,而且這種報道“常聚焦于不義、醜聞和違法活動。”
《新聞日報》記者鮑伯 格林則説:“調查報道是對某人或某集團力圖保密的問題的報道”,“報道的事實必須是你自己挖掘出來的”。
密蘇裏新聞學院《新聞寫作教程》編寫組的意見是:“調查性報道”指的是一種更為詳盡、更帶有分析性、更要花費時間的報道”,“調查性報道目的在於揭露被隱藏起來的情況”。
在中國,也有對調查性報道的不同理解:
“調查性報道是以調查新聞事件産生的原因,展示新聞事件發展過程為主的深度報道。”“調查性報道以展示為主,選題注重事件性、趣味性、揭密性,主要採用記者親身調查的方式來完成對新聞事件的敘述。調查性報道更強調記者的主動參與。”三
調查性報道有別於其它新聞報道類型有兩個基本要素:第一,調查目標明確,致力於揭示對受眾有重要意義的事實的真相;第二,調查行動由媒體與記者獨立完成,調查與收集材料是記者的原創行為。四
……
事實上,當對一個事物(包括名詞)難以下一個公認的概念時,換一個角度看,恰恰説明了這個事物是在發展的,所以,只要在新聞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介定調查性報道便可。例如,《新聞調查》從內容到形式一直在進行個性化的探索,努力做真正的調查性報道。經過六年的不斷實驗,《新聞調查》最終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節目表現形式:電視調查文體,所以需要強調的是: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調查性報道發展到今天,它的現狀是怎樣的,它的未來又是怎樣的呢?
第一, 現在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只要是調查性的報道就必然是揭露性的題材。
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這種現象:從主觀方面看是由於廣大受眾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認識能力有限造成的;從客觀方面看則與當前的一些媒體有關,有些媒體在運用調查性報道時,幾乎做的都是揭露性的題材,久而久之,就會給受眾一個假象——調查性的報道就是揭露性的。
所以要明確的一點是:非揭露性的題材也是調查性報道的選擇對象之一。中國調查性報道發展的實踐已經證明:調查性報道是表現非揭露性題材的有效形式。 《新聞調查》開篇之作《宏志班》、獲得國際大獎的《大官村裏選村官》、《第二次生命》都是非揭露性題材;《新聞調查 監利稅費改革》、《新聞調查 香港行政長官推舉紀實》、《新聞調查 跨世紀的政府》、《新聞調查 張家港的故事》、《新聞調查 黑臉姜瑞鋒》、《新聞調查 厄爾尼諾探密》、《新聞調查 面對分流的公務員》、《新聞調查 保衛荊江》、《新聞調查 恢復高考二十年》、《新聞調查 中國的品牌》等也都是中性或正面題材的代表作。據統計,《新聞調查》2002年播出的節目中,非揭露性題材佔了幾乎一半,而且這些報道取得的社會效果並不遜於揭露性題材的報道……總之,在搞調查性報道時,要平衡揭露性與非揭露性題材的數量,以更好地搞好調查性報道發揮引導輿論、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二,調查性報道尤其是揭露性題材的報道經常牽扯到隱性採訪(偷拍、偷錄)問題, 再進而就導致了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的矛盾。
有人反對隱性採訪(偷拍、偷錄),並且提出了多個理由:(一)缺乏法律依據。在中國,不但法律上沒有對新聞採訪者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新聞法規。採訪者有沒有正常的暗訪權,有沒有自由錄音錄像的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都處於一種含混不清的尷尬境地。記者往往是依靠自己的職業習慣和道德自律來決定如何採訪或者運用什麼樣的方式來採訪。換句話説,隱性採訪得以存在,只是依據法律沒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則,它所獲得的法律保障相當脆弱,媒體也因此常常被告上法庭,面臨複雜的法律糾紛。媒體報道新聞不能只重結果而不問手段,在目的正確的前提下,就不惜用非法的採訪手段以違法對違法。 (二) 公眾利益難以界定 。到底應該怎樣界定“公眾利益”?又要用一種什麼標準去判斷“侵害”公眾利益的程度呢?事實上,只有在個人的私生活真正侵犯了公共生活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隱性採訪手段中的行為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 社會誠信與媒體公信度問題。 暗訪報道本身所帶有的“不坦誠”甚至“撒謊”和“欺騙”的行為比較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和抵制。比如隱性採訪,在人家那裏是已經被新聞職業規範基本否定了的觀念。很多世界知名的媒體如《華盛頓郵報》都嚴令禁止刊登使用隱性採訪得來的報道。伍
以上反對隱性採訪的理由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並不完全可取。 事實上,中國在法律上已經對偷拍、偷錄有些説法,只是還不完善而已。從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按照這個《規定》,在不違背社會公德和侵犯隱私的情況下,新聞記者採取“偷拍偷錄”的方式進行採訪被視為合法,所取得的證據,也會被酌情作為法律依據。合理的、適度的“偷拍偷錄”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有益於國家、社會和百姓。那麼,如何把握“偷拍偷錄”的限度?認為,是否可以“偷拍偷錄”,應當以“公共”二字為衡量標準。一方面,對於公共人物(如政府官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由於其言行多與公眾利益相關,老百姓就有了解他言行舉止的“知情權”,他就應該放棄一部分隱私權,接受媒體更多的監督(可以説這是公共人物對大眾、對社會的一種奉獻)。而即便那些並非公共人物的普通人,對於他們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那一部分活動和隱私,新聞媒體也有採訪的權利,百姓也有權了解真相,如果他們拒絕採訪或者弄虛作假應付採訪,就可以採取“偷拍偷錄”手段予以曝光。另一方面,不管是公共人物還是普通人,但凡和“公共”二字沒有關係的個人私事,應被視作個人隱私而受到法律保護,他們便有權拒絕新聞媒體的採訪,記者便不可以採取“偷拍偷錄”的方式強行報道。打個比方説,一個普通人的身體狀況屬個人隱私,他有權拒絕媒體發佈相關信息;而某個重要政治人物的身體狀況涉及到公眾利益,便不再是個人隱私,新聞媒體有權利進報道。六
在這方面,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帶了個好頭。 他們就此確定的信條是:“無論如何,秘密調查都是一種欺騙。新聞不是欺騙的通行證,我們不能以目的正當為由而不擇手段。秘密調查不能用做一種常規的做法,也不能僅是為了增添報道的戲劇性而採取的手段。只有同時符合下述四條原則,才能採用秘密調查:(一)、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我們正在調查的是嚴重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二)、沒有其他途徑收集材料;(三)、暴露我們的身份就難以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四)、經製片人同意。”《新聞調查》的操守對全行業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七
反對隱性採訪的第三個理由在反映説明問題上大打折扣,原因很簡單,為什麼説外國的新聞職業規範否定了的觀念我們就必須否定?那外國人不用筷子吃飯,我們是不是也要仍掉筷子,拿起刀叉呢?所以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中國學習外國,但不是全盤地吸收外國的所有東西。
現在在中國調查性報道還是老百姓喜歡的報道形式,如果它能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自我完善,那麼它仍會受到老百姓的青睞。它的完善需要新聞工作者的探索與實踐,需要新聞工作者自身素質與修養的不斷提高,需要國家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一來源於CCTV.COM《新聞調查》欄目簡介;
二甘惜分:《新聞學大詞典》,153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
三陳作平在《新聞報道新思路》;
四(來源:中國記者);
伍來源於網絡《反對隱性採訪的三大理由》, 2003年06月25日 15:53;
六《給記者一個“偷拍”的理由》,2002年04月08日11:56:41 人民網;
七《暗訪 可別走得太遠了》,http://www.qianlong.com/ 。
作者:李莉(2003級研究生)
單位:北京廣播學院新聞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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