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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樂坊"創意糾紛

發佈時間:2004年12月06日 10:34 作者:《今日説法》



    "女子十二樂坊"樂隊這兩年越來越被大家熟悉,因為在商業上她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很多人説這是件好事,可以從一種新的形式來振興中國的民樂,因為這樣的表演容易吸引年輕人。但是恰恰就是這種新的形式,新的包裝,新的創意引發了一場官司。

    王曉京是北京的一名音樂製作人,他也是"女子十二樂坊"的經紀人。"女子十二樂坊"從成立到現在已經引起眾人關注,特別是她們在日本創造的唱片銷售奇跡,更使她們在國內也很快走紅。然而就在今年,當她們剛剛回到國內舞臺,王曉京就惹上了官司。

    把王曉京告上法庭的人叫張鐵軍,是北京的一名電視片及晚會策劃人,他告王曉京的理由引人注意。張鐵軍説,"女子十二樂坊"這種組合形式的創意來自於他的一份策劃文案,而王曉京剽竊了他的創意,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張鐵軍説,早在1998年他就提出過成立一個全由女孩子組成的民樂演奏組合,而且他給這個組合就取名"中華女子樂坊",組合的形象定位確定為《紅樓夢》裏的"金陵十二釵"。

    隨後,張鐵軍將這個創意整理成了這份《中華女子樂坊創意策劃文案》,還有一份完整的《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張鐵軍説他當時跟王曉京是朋友,王曉京見到這兩份文案後非常感興趣,提出要和他一塊兒搞這個東西,於是張鐵軍在1999年6月份將兩份完整的文案交到王曉京手裏。

    可是,張鐵軍説他沒想到王曉京得到這個創意之後就從此杳無音信,後來王曉京就在2001年成立了"女子十二樂坊"。慢慢地,"女子十二樂坊"火了,明明就跟他原先創意的"中華女子樂坊"一模一樣。可他這個真正的創始人卻被冷落一邊,對於這一點他不能接受。

    張鐵軍説自己沒有得到一點兒好處,本來想想也就那麼算了。可是就在今年3月份,他無意中在一本叫《中演月訊》的雜誌上看到了一篇介紹"女子十二樂坊"的文章。文章中,王曉京向記者提到自己是如何構思策劃這個組合的,動了多少多少腦筋。

    看到這篇文章,張鐵軍非常生氣,因為王曉京竟然都不承認"女子十二樂坊"的創意是他張鐵軍的。這時他想到了要和王曉京打官司。

    如今,王曉京説他根本沒拿過張鐵軍什麼策劃文案,他説1998年的事他也還記得。王曉京承認他知道張鐵軍當時有一個叫"中華女子樂坊"的策劃文案,也聽張鐵軍説過一些想法,但是他當時絕對沒有拿走文案。在拿沒拿文案的問題上,雙方説法根本不同。張鐵軍強調文案是他親自給王曉京送過去的,這件事他一個叫張京柱的朋友可以證明。張京柱説那天他和張鐵軍一起去找的王曉京。

    但是,對於張京柱的證言,王曉京予以否認。而且王曉京的代理律師認為,張京柱的證言證明效力很低。因為證人和張鐵軍是朋友,他們之間有利害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有利害關係的人出具的證據,其證明效力是不夠的。王曉京另外還強調,當時他的確聽張鐵軍説過"中華女子樂坊",可是他那個"樂坊"和他王曉京今天的"女子十二樂坊"完全是兩碼事。

    他説,當時張鐵軍要成立的"樂坊"只是準備在各國大使館之類的場合做一些公益演出,或者有投資商為他們做項目投資時,"樂坊"就在人家有需要的時候做一些演出。王曉京説,他成立"女子十二樂坊"的設想與張鐵軍完全不同,他是要成立一個有自己的音樂作品的真正的音樂組合,並且要把這個組合推向市場,成為一個商業的演出團體。而現在的"女子十二樂坊"正是按照他當初的設想發展的。

    面對王曉京這樣的説法,張鐵軍向記者詳細介紹了自己的《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文案》。文案裏明明寫著,他當初也是要把"樂坊"推向市場的,也要做商業演出做唱片。王曉京的"樂坊"就和他的設想是一回事。而這時王曉京一方馬上指出,張鐵軍手裏拿的文案不能被證明就是1998年的那份原始文案,有可能是近期才整理出來的。

    面對王曉京的質疑,張鐵軍很快拿出了一份手寫文案稿,他説這個就是1998年的原始文案,他拿著的那份彩色打印的文案就是根據這份手寫稿整理的。然而王曉京的律師馬上發現,這份原始文案不僅沒有日期,而且其中有很多劃掉的部分。在劃掉的這部分中明確寫明:一、這不是商業性的演出機構;二、收益來源是來源於大企業客戶的投入投資贊助以及廣告冠名冠名的費用;三、演出對象主要針對各個使領館。

    王曉京一方認為,恰恰是張鐵軍提供的這份原始手寫文案稿中被劃掉的部分,能夠證明 張鐵軍原本創意的"中華女子樂坊" 與王曉京現在的"女子十二樂坊"有本質區別。王曉京的代理律師另外指出,就算"女子十二樂坊"與"中華女子樂坊"有一些相似之處,張鐵軍提到的王曉京剽竊他創意的説法也根本站不住腳。因為張鐵軍的策劃文案中所提到的樂隊的組成情況、人數包括樂器的配置、組織模式等都是普遍使用的,並沒有自己獨創的地方。

    聽了對方的説法,張鐵軍認為就算樂器配備人員配備這些不算他本人的獨創,但是"樂坊"這個名詞絕對是他本人創造的。然而王曉京表示,張鐵軍説"樂坊"一詞是他創造的,這種説法很可笑,用"樂坊"命名的樂隊在1992年甚至更早就出現過。對於誰是誰非雙方一直爭執不下,王曉京一方甚至指出張鐵軍一直到"女子十二樂坊"成功了之後才打官司,根本不為分辨一個是非,只是為借著"女子十二樂坊"現在的火爆而炒作自己。而對於這一點,張鐵軍説就算他有這樣的想法也無可厚非,他只是想提醒王曉京吃水不要忘記挖井人。

    在雙方還在繼續爭論的時候,2004年10月11日,這一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鐵軍認為,王曉京侵犯了他對《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文案》和《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這兩部作品的著作權。在法庭上,他提出了43.27元的賠償要求。張鐵軍説,他是在看了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訊》之後才準備和王曉京打官司的。為了紀念這個時間,他才提出這樣一個賠償金額。

    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被告方首先提出在《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文案》和《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這兩部作品中,《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文案》的署名人有4位,而除了張鐵軍之外的3人,還沒有明確表示他們會放棄自己對這部作品的權利。而《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沒有署名人,因此不能認定張鐵軍對這兩部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因為整合報告沒有署名人,又沒有其他人主張自己對這部作品的權利,因此法庭認定張鐵軍對整合報告享有著作權。另外一部作品的策劃文案,法庭將另案進行審理。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只對王曉京是否侵犯了張鐵軍對那份整合報告的著作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而庭審之後,原被告雙方表明了各自對結果的不同的態度。張鐵軍覺得自己從這場官司吸取一個教訓,在大家進行合作之前要事先有個約定。而王曉京認為,這場官司證明了他沒有剽竊張鐵軍的創意,"女子十二樂坊"和張鐵軍沒有任何關係。

    在庭審結束的一個月之後,2004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王曉京沒有侵犯張鐵軍對《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的著作權,駁回原告張鐵軍的訴訟請求。法庭宣判之後,原告張鐵軍立刻表示他一定會進行上訴。

    證明了他沒有剽竊張鐵軍的創意,"女子十二樂坊"和張鐵軍沒有任何關係。

    在庭審結束的一個月之後,2004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王曉京沒有侵犯張鐵軍對《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的著作權,駁回原告張鐵軍的訴訟請求。法庭宣判之後,原告張鐵軍立刻表示他一定會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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