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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説不清的協議

發佈時間:2004年10月25日 10:24 作者:《經濟與法》



    眼下正值我國北方的秋收時節,同時這也是當地農民個人之間買賣糧食的旺季。村民間相互買賣一些余糧本是很平常的事,可是本片中兩戶農民卻因為一萬斤玉米鬧上了法庭。而在法庭上,當事雙方圍繞這件事,講述了完全不同的兩個故事。

    事情發生在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鎮紅旗村,當地農民大都以種植水稻和玉米為生,本案的當事雙方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一方叫王忠福,另一方叫楊學龍。

    記者第一次見到楊學龍時已是傍晚,正在吃晚飯的楊學龍聞聲從屋裏迎了出來。記者向他説明了來意,沒想到,得到的卻是這樣的回答。

    楊學龍:我不管,我什麼都不管。我帶你上我爸家吧。

    隨後,他提出帶記者去見他的父親。一路上楊學龍再沒有回答記者的任何問題,只顧自己往前走。

    記者事後得知,楊學龍帶記者來到的這個地方其實是另外一位村民的家,幾年前房主外出做生意去了,就請楊學龍的父親幫忙看著這處房子。面對記者的鏡頭,楊學龍的父親顯然沒有準備,一番解釋過後,楊老漢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告訴記者楊家一共有七個子女,楊學龍是年齡最大的,但卻是最讓他操心的一個。

    楊老漢告訴記者,因為楊學龍的智力不如常人,所以一般家裏有什麼事情都會和父親商量。但是,2004年年初,卻發生了一件讓他意外的事情。同村村民王忠福找上門來告訴他,自己曾經把4000塊錢交給楊學龍向他購買玉米,可是楊學龍把錢拿走後,不但沒有給玉米,而且連拿走的4000塊錢也不認賬了。楊老漢説,聽完這番話,他真有些著急了。因為從去年年初開始,他為了專心替別人照看這處房子,就把自己承包的幾畝玉米地交給了楊學龍管理。秋收時父子兩家的玉米加到一起,確實有一萬多斤。那麼兒子是不是真的以賣玉米為名拿了人家的錢呢?

    在當地,4000塊錢對誰來説都不是一筆小數目,更重要的是,這關係到楊家在村裏的聲譽,於是楊老漢三番五次把兒子叫到自己家中,追問這件事情。

    楊父:我軟的,硬的(辦法)都用了,我逼得40來歲的小夥嗚嗚直哭,逼的直掉眼淚。(楊學龍説)我沒花人家錢,我就告訴他,要是你真拿人家錢了,我給,不用你給。(他説)沒拿(錢)。

    楊老漢説他相信兒子沒有説謊,一方面因為楊學龍自己的態度非常堅決,更重要的是,他認為不會有人跟自己這樣的兒子做生意。

    按照楊家的説法,楊學龍的智商不是太高,所以根本不可能和別人做什麼買賣,也不可能有人把那麼多錢交給他,於是他們對來要錢的人也沒有多加理會。可是那個叫王忠福的人卻並不罷休,在幾次要錢未果之後,竟然把楊學龍告上了法庭。那麼那個叫王忠福的人究竟憑什麼説楊學龍拿了他的錢呢?

    王忠福家與楊學龍父親現在所住的房子原來僅有一院之隔。而記者從王忠福那裏得知,其實他們兩家還是親戚。

    王忠福:最近的老姑舅親。他(楊學龍)的姥爺是我爸的親舅舅。

    既然兩家是這麼近的親戚,那麼王忠福了解的楊學龍又是什麼樣的人呢?

    王忠福:就是瞅著他説話智力不太好,但是人家過的條件,瞅著也三間瓦房。

    王忠福的言外之意是説,楊學龍就是説話不大好,他的智力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那麼王忠福到底是根據什麼證明他和楊學龍之間存在這筆買賣呢?

    王忠福:我有協議書。我有條,協議書,我們都辦了。

    王忠福給記者拿出了一份協議書。

    記者:這個是什麼時候寫的。

    王忠福:是2003年的11月26號。

    這份協議書上寫著,楊學龍賣給王忠福玉米一萬斤。現交現金4000元,到2004年3月末交貨。

    王忠福:他在這裡都蓋章了,他自己的章蓋著。

    在協議的下方,的確蓋著兩枚有楊學龍字樣的名章。王忠福説這是楊學龍親手蓋上的,這就是表示楊學龍認可了協議上所寫的內容。那麼楊學龍為什麼要對父親説沒有這回事呢?記者再次來到楊學龍的家,這一次,他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楊學龍:我沒看著啊,我啥也沒看著,就是連這麼大疙瘩(紙)我都沒看著。

    楊學龍一口咬定從來沒有見過這份協議,但是那份協議上卻蓋有一枚楊學龍的私人名章,如果他真的沒有見過這份協議,那麼協議上的蓋章又從何而來呢?

    採訪中雙方都認可,協議上蓋的章確實是楊學龍本人的。但至於怎麼蓋上去的,記者首先從楊學龍的父親那裏聽到了這樣一個答案。

    楊父:手戳是王忠福跟他借的。

    記者在村中了解到,村民們在辦理土地承包,農業貸款等事情時,都會用的私人名章,很多人還是把名章看得很重要的。那麼楊學龍的私人名章怎麼會借給王忠福呢?

    楊學龍:那人家説到頭上了,那你怎麼整啊,要換成你,(假如)你就是我,我去跟你商量,你把手戳借我使使,我貸點款,都(住在)附近的,(能不借嗎)。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村民辦理貸款時,需要有三到五個人來為他做擔保,楊學龍的父親的推斷,王忠福是以辦理貸款擔保的名義,借去了楊學龍的名章。但是王忠福卻否認了這種説法。

    王忠福:貸款,必須用身份證,本人的也要簽字,光拿一個手戳夠幹什麼的。

    為了了解有關貸款擔保的情況,記者特意走訪了其塔木鎮農村信用社。記者了解到,如果擔保人本人不到場,只用名章是無法辦理貸款擔保的,那麼楊家關於王忠福借名章辦理貸款擔保的説法似乎有些站不住腳,但是,楊家人卻告訴記者村中辦理貸款擔保時,根本沒有那麼嚴格。在村裏辦貸款擔保時,只把名章借給別人辦理擔保的情況並不少見。記者就這種情況在村中進行了調查。

    記者:你家的手戳保管的仔細嗎?

    村民:那當然仔細的。

    記者:那要是有人跟你借你借嗎?

    村民:看什麼情況。

    記者:什麼情況。

    村民:看他幹什麼用。你要是正常用,就借也可以。

    記者:什麼情況是正常用。

    村民:假如貸款時候,用三個手戳,借你家的手戳,關係好借,不好就不借。

    記者:你覺得手戳能隨便借嗎?

    村民:(搖頭)

    記者:有很好的親戚朋友跟你借你借嗎?

    村民:那也得借。

    由於村裏的信貸員外出打工去了,記者沒能直接了解到這方面的情況,但是從與村民的交談中記者感到,借用名章辦貸款擔保的情況可能存在。而楊家則提出,當初王忠福正是利用這一點,有預謀地借走了楊學龍地私人印章。

    楊父:他(楊學龍)知道啥呀,你這個戳借上了,條寫了,蓋上了,這不就是小龍的戳了,這不就有證據了嘛。到時候就管人家要錢唄,那能行嗎?

    不僅如此,楊家還提出一點疑問,就是説在當地一般寫字據時,為了保險起見,通常在蓋名章的同時還會按個手印,但是協議上除了名章之外並沒有手印,那麼為什麼協議上沒有楊學龍的手印呢?

    王忠福:我倆是親戚,當時沒有印色(泥),可以不用按也行。

    王忠福的愛人回憶了當時的情景。

    王忠福的妻子:他説你有口紅沒有,大嫂你有口紅嗎?我説口紅沒有,雪花膏,化粧品我從來不買。那怎麼辦,上哪去找。他説我哈一口氣,就按一下,看合適不合適,要是按清楚了就行,要是不清楚咱們再想辦法。然後他就這麼按上,一按確實清楚楊學龍那個名挺清楚的。學龍挺清楚的。那個楊子,半拉木字不清楚。

    那麼當時的情景,有沒有別人在場呢?

    王忠福:旁邊沒有人在場,就我妻子我倆。我們三個這個事辦了。

    那麼楊學龍關於名章是被王忠福借去的説法,又是否有人作證呢?

    記者:當時你把手戳給王忠福的時候旁邊有人在場嗎?

    楊學龍:就俺倆。

    楊學龍的名章到底是如何蓋到協議上的,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説法。這樣一來,對於這份協議的真偽,一時間難以分辨。那麼這份協議上所寫的這一萬斤玉米的買賣,到底有沒有可能存在呢?王家和楊家所説的話,到底哪一個更可信呢?

    按照楊家的説法,楊學龍和父親兩家收穫的玉米加在一起,才有一萬多斤,那麼為什麼王忠福一次就要向楊學龍買一萬斤玉米呢?王忠福告訴記者,玉米是用來喂豬的。王忠福家一共養了二十幾頭豬,玉米是最主要的飼料。而他家地裏種的大部分是水稻,所以喂豬的玉米都是從別的村民那裏買來的。

    王忠福:這就是我喂豬的玉米,一年養豬,經常買玉米一年要買個二、三萬斤。

    王忠福説他通常是在每年開春的時候買玉米,因為前一年新收穫的玉米,經過一個冬天的晾曬之後才會比較乾燥,易於保存。但是,去年秋收剛過,楊學龍就主動找上門來了。

    王忠福:他是從這進來,意思就是説,買苞米嗎?我説這時候苞米這麼濕怎麼買,回來也擱不住。不買。沒法晾。他説那麼的吧,我著急用錢,要買車。完了他説,那這麼著,你先給我拿錢,什麼時候想要苞米我就什麼時候給你。

    王忠福説在此之前兩個人從來沒有做過買賣,但是這回是對方主動找上門來,又是自己的親戚,所以他也不好拒絕。想想反正可以等到曬乾之後再拿回來,自己也不會有什麼損失,所以他就答應了。不過畢竟是第一次和楊學龍做買賣,4000塊錢又不是個小數目,於是他特意和對方簽訂了這份協議。並在協議上寫明4000元錢已經交給了楊學龍。

    但是楊家卻對這種説法提出了異議,劉書志是楊學龍的妹夫,他首先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劉書志:哪能一次交4000塊錢,來年春天拿苞米。可能嗎?不可能。起碼得有中間人,或者我給一小部分定錢。因為我在農村,我家開糧食加工廠收糧,訂糧沒有説一起交4千塊錢,交5千塊錢的。

    但是王忠福卻説這樣的事情在村裏並不少見。

    王忠福:我有一個朋友就這麼買苞米,買了十來萬斤,就是開春完了之後,等幹了以後,你拉回去。都是先交錢,都這麼買的。

    那麼,村裏到底有沒有先交錢後付貨這種情況呢?

    村民(女):這個事得怎麼説呢?跟前熟悉的,也有這樣的現象。

    村民(老):也有(這種情況)。

    記者: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村民:(因為)兩家(關係)不錯,為了救急。

    記者:當時沒想過這麼一大筆錢交給對方了,旁邊沒有一個見證人。

    王忠福:農村辦事不需要這個事。兩個人之間辦事,來往都不寫條。有的不錯説,你借我倆錢,説還要找中間人嗎?都犯不著這樣。

    王忠福告訴記者,他把錢先交給楊學龍,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他著急用錢。

    王忠福:他現在那個手(扶)拖(車)就是用我們家錢買的。

    而記者發現在楊學龍家的院子裏,確實有一輛看上去剛買不久的農用車。

    記者:這個車一共花了多少錢?

    楊學龍:4800。 要不你看看我的(發)票,發票還有。

    楊學龍給記者找出了購車收據。

    記者:你這個車是12月5號買的。

    楊學龍:這不有記載嗎,這不4800元。

    這張收據上顯示的時間是2003年12月5號,而協議上面所寫的時間為2003年11月26號,從先後順序和間隔時間來看,事情確實有可能像王忠福所説的那樣。那麼楊家對此有如何解釋呢?

    楊學龍:(錢)都從俺家老爺子手裏拿的。都從我爸手裏拿的,他支援我。

    楊父:他買車從我這拿的錢,從我這兒3千2千拿,我都告訴過他,你用錢你上我這兒來取。

    關於有沒有可能先交錢後付貨,雙方各持己見;而楊學龍的那輛車究竟用什麼錢買的,兩家人也是各有各的説法。但是,王忠福手裏拿著協議,他覺得自己的理由要充分得多。

    在幾次到楊學龍家要錢沒有結果之後,2004年5月,王忠福拿著這份重要的協議走上了法庭。 他要求楊學龍按照協議所寫的內容返還人民幣4000元。

    儘管在很多事情上兩家説法不一,但是在王忠福看來,畢竟協議上蓋著楊學龍的印章。而楊家也並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印章不是自己蓋上的,所以對於打贏這場官司,王忠福還是覺得很有把握。可是楊家卻在法庭上提出,他們有證據證明那份協議是在楊學龍不在場的情況下寫下的。

    在兩個人的爭執中,終於出現了一個第三方,他叫邢國昌,是其塔木鎮的一名退休工人。王忠福手中的那份協議是由他代寫的。他告訴記者,2003年11月的一天,他到王忠福家去串門,王忠福向他提出了一個要求。

    邢國昌:那是幾號記不清了,上他(王忠福)家去,他讓我寫一個條。就説,要買楊學龍的玉米,後來我想這條怎麼寫,寫一個欠條不合適。就是説寫一個協議吧。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王忠福本人認識字,也會寫字,那麼他為什麼要讓別人來代筆呢?

    王忠福:我會寫(字),但是我沒經過這個,協議不會寫。

    既然協議是由邢國昌代寫的,為什麼王忠福和楊學龍兩個人都説,簽協議時沒人在場呢?

    記者:當時寫的時候楊學龍在嗎?

    邢國昌:不在。那條是我寫,我寫完就走了。蓋戳和交錢我都沒在場。

    作為協議的起草人,邢國昌並沒有見到協議中的另一方楊學龍,更沒有看到協議簽訂的具體情況,對此,王忠福的解釋是這樣的。

    王忠福:那天早上7點多鐘楊學龍過來。過來説大哥今天這個事是不是要辦,我説行,(他説)我回家取個手戳去。完了他就走了。走了不大一會兒,邢國昌就來了,寫完了就走了,走了將近半個小時楊學龍就來了。

    按照王忠福的説法,邢國昌來到他家時,正好楊學龍回家取名章了,等楊學龍取完名章返回來時,邢國昌已經離開,這看上去似乎有些巧合,但是這種巧合讓楊家人充滿了懷疑。

    楊家人:本身就是欺負楊學龍。寫條,寫楊學龍的條,兩人單方面寫了,楊學龍(卻)不在場。

    但是王忠福告訴記者,他當時也曾經要求邢國昌等楊學龍回來,是邢國昌自己沒有答應。

    王忠福:(當時我説)待會兒,忙啥的,等楊學龍來,(邢國昌説)沒事,差什麼,4000塊錢,又是親戚,就這麼的,他就走了。

    記者:寫完了之後為什麼沒等楊學龍過來,大家都看一下再走?

    邢國昌:開始肯定沒考慮會出現問題。

    記者:為什麼不會出問題?

    邢國昌:人與人之間,再説這個錢也不是太大。就是再大了,畢竟還有良心所在。

    邢國昌説因為王忠福和楊學龍之間有親戚關係,所以他才沒有更多地參與此事。邢國昌的出現至少證明了一件事,那就是當他在協議上寫下“現交現金4000元時”,王忠福並沒有把錢交給楊學龍。而在他離開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除了王忠福夫婦和楊學龍本人之外,就再沒有人知道了。

    事情到了這裡,雙方似乎都找出了對各自最有利的理由,王忠福手裏有白紙黑字的協議,上面千真萬確蓋的是楊學龍的名章;而楊家則證明寫協議時楊學龍確實沒在場,而至於協議寫好之後發生的事情則各執一詞。那麼法院最終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呢?

    2004年7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邢國昌為王忠福寫這份協議時,楊學龍並未在場,所以該協議僅僅是雙方對玉米買賣關係的約定,協議上“現交現金4000元”也僅僅是對王忠福先付4000元玉米款的約定,至少在邢國昌出具協議時,王忠福並未向楊學龍交付4000元現金,所以該協議不能作為王忠福已向楊學龍交付了4000元玉米款的憑證。由於王忠福提供不出楊學龍收到4000元玉米款的收據,也無其他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忠福的訴訟請求。

    在幾天的採訪中,記者和王忠福家的孩子漸漸熟悉起來,在閒聊中,有了下面這段對話。

    記者:家裏的事你知道嗎?

    孩子:知道。

    記者:那你是怎麼想。

    孩子:我覺得我長大以後,一定要學律師,一定要懂法,不要發生這樣的事。

    記者:那要是你來辦這些事,你會怎麼辦?

    孩子:我會找個證人來。

    打官司靠證據,法院最終按照證據規則做出了判決。但是這件事情的真相,直到記者離開村子,依然是一個未解之謎。不過無論誰説的是事實,其實這場糾紛都是有可能避免的。假如楊家説的是真話,那麼當初楊學龍如果沒有把私人名章輕易借給別人,也就不會發生後來的事情;而如果王家説的是實情,那麼只要當時王忠福堅持讓代寫協議的人多等一會,或者交錢時再讓對方加寫一張收條,一切也就簡單多了。而恰恰就是因為雙方都沒有注意到這些問題,才帶來了這場官司。其實,本案提醒大家的還是那個簡單的道理,那就是在民間的經濟交往中,彼此間的信任固然可貴,但是真正能夠保護大家利益的,還是那些看似缺少人情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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