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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上的迷霧
發佈時間:2004年08月10日 08:00 作者:《經濟與法》
我們今天的故事首先要從一份協議書説起,協議書的內容很簡單,裏面的要點就是兩個,第一,甲方乙方原來是合作關係;第二,乙方從此退出合作,由甲方補償他們9萬塊錢,看上去你情我願,本來是一份很普通的協議書,但是就在它墨跡未幹的時候,甲方卻反悔了,説協議書是對方脅迫她簽的,不僅不給錢,反而還告上了法庭,於是事情開始變得複雜起來,到底雙方是不是合作關係呢?這9萬塊錢又是怎麼來的呢?這份協議書是不是脅迫的産物呢?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我們的記者來到上海,首先找到了本案的原告,她的名字叫王雪冬。
王雪冬是協議書上的甲方,也就是答應給對方9萬元錢的人,那麼她為什麼又反悔了呢?王雪冬告訴記者,那份協議書是她在受到對方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上的乙方,也就是韓雲風和易善鳳兩個人是一對夫妻,其中韓雲風本來是她雇用的一名業務員,在2003年年底的時候卻突然站出來跟她要18萬元。
王雪冬:就像電視劇一樣的,你如果不給我18萬的話,那麼我就跟你同歸於盡。
按照王雪冬的説法,在對方不斷發出的威脅恐嚇之下,她不得不採取了息事寧人的做法,同意給對方9萬元錢。
王雪冬:我一方面是出於我的業務不可能因此而停頓,再一個我必須要保護我個人以及我周圍人的人身安全,而且當天他們的表現確實是非常激烈,作為一個女孩子我是有些害怕的,這個必須要實話實説,所以説,在那種情形底下,自己的心情本身就是非常混亂,然後在他們的這種逼迫的情況下,我就把這張單子簽了。
王雪冬説的單子就是這份協議書,簽訂的時間是2003年12月30日。兩個月後,王雪冬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法院撤消那份協議書。
王雪冬:簽完之後,離開那個咖啡館的時候,我看到他在偷偷地笑,就後悔了,我覺得我上當了。
聽完王雪冬的説法,我想很多觀眾朋友大概可以形成這樣一種印象,那就是,兩名被告似乎有點兒蠻橫無理,先是毫無理由地跟人家要錢,而且數額還不小,後來又通過威脅恐嚇的手段逼迫王雪冬簽下了那張協議書,那麼這到底是兩個什麼樣的人呢?接下來一起跟隨我們的攝像機去了解一下。
在上海市閔行區的一處出租民房內,記者見到了韓雲風和他的妻子易善鳳,也就是本案當中的兩名被告。他們從河南老家來上海打工已經六年了,六年來一直住在這間9平方米的房子裏面。
記者:王雪冬説9萬元錢的協議是受到脅迫才簽的。
易善鳳:開玩笑,脅迫她才簽的,我告訴你,我們不脅迫都跟她要18萬,我老公跟她搞僵了,吵僵了,就沒法合夥下去了,所以我們拿點錢就算了,拿點成本就算了,就當我們買個教訓,誰讓我們當初合夥了。
記者:你們當時是合夥關係嗎?
易善鳳:怎麼會不是合夥啊?你想一想,不是合夥關係我們無緣無故跟她要18萬,那我為什麼不跟我的老闆要18萬,要25萬?怎麼不是合夥關係,我的天吶,我不知道我怎麼講。
按照韓雲風、易善鳳夫婦的説法,當年他們二人跟王雪冬曾經在同一家工廠裏打工。而且易善鳳和王雪冬是在同一個辦公室。
易善鳳:交往的過程中我們配合得很好,我也很信任她,我們之間就成了朋友。她經常到我家來玩,我們也到她家去玩,過春節的時候,我跟我老公會帶著小孩去給她拜年,她也會到我們家來吃頓飯。
按照易善鳳的説法,當時她和王雪冬在廠裏負責産品包裝,所以王雪冬離開那家工廠之後,就找到她,想一塊兒做點包裝生意。
易善鳳:2001年過春節之前,她到我們家來,她就説想做(包裝)這一塊的業務,想掙點錢,而且投資不大,幾臺電腦也就行了,我們是轉手的,這邊接了定單,那麼發給印刷廠去做,我們在中間拿了個差價。
易善鳳告訴記者,當時聽到王雪冬的這個建議之後,她也認為有利可圖,於是,兩個人經過商量之後,決定合夥來做這個生意。
易善鳳:一家出一半,分紅一家分一半,然後就這麼確定下來了,然後王雪冬還説,如果我老公業務跑得多,她可以少拿一點,我説不用了,因為你會設計。
記者:那麼當時有沒有這樣一個協議寫在紙上?
易善鳳:沒有寫,因為天很晚了,而且我們都是朋友,都跟姊妹一樣的,就像一家人做生意一樣的,就這麼商量商量定下來了,沒有寫。
按照易善鳳的説法,當時的籌備工作主要是王雪冬在聯絡。2002年1月,王雪冬與上海新世紀藝術文化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協議上約定,在新世紀公司設立一個新的部門,獨立對外承攬業務,由王雪冬來負責經營。
韓雲風:我把原來的工作給辭掉了,我就正式去上班了。
記者:為什麼是你去,而不是你愛人易善鳳去呢?
韓雲風:因為那個時候我們兩家都考慮到,我有小孩,我們兩家必須要有一個人在上班養家糊口,有一個人在公司裏邊上班去發展那邊的公司,是這樣的。
而王雪冬本人卻堅決否認韓雲風夫婦二人的這種説法。
王雪冬:因為在這之前,在我進入新世紀公司之前,我只遠遠地看過韓雲風一面,怎麼可能是朋友?這是不可能的,而易善鳳呢,大家只是因為在辦公室裏,在工作上會有一些簡單的接觸,所以説,普通的朋友應該算是的。
記者:那韓雲風怎麼會到建一包裝部工作呢?
王雪冬:因為當時易善鳳希望她愛人能到我這邊工作,然後她覺得可能對他的發展會有好處,之後,我就説,你先過來試一下,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留下來,就是這樣子的。
採訪過程中,王雪冬一再強調,當初跟新世紀公司的合作協議是她簽的,後來成立的這個部門叫建一包裝部,一直是她在負責經營,韓雲風只是她手下的一名員工。
王雪冬:就是説由我來承包運作建一包裝這個部門,然後公司在提取一定管理費用的情況下,給我個人最大的發揮空間。
那麼,王雪冬與韓雲風、易善鳳之間當初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呢?這個問題引起了記者的好奇,採訪的時候,為了證明自己跟王雪冬曾經是好朋友而且王雪冬多次來過她家,易善鳳還給我們找出了一件米老鼠玩具,她告訴記者,這是王雪冬有一次到她家來的時候,給她女兒買的。
當天下午,孩子放學剛剛回到家,記者首先問了她這樣一個問題。
記者:這個玩具是誰給你買的?
韓雲風的女兒:王阿姨買的。
記者:你知道王阿姨的名字嗎?
韓雲風的女兒:知道。
記者:叫什麼?
韓雲風的女兒:王雪冬。
記者:你見過她嗎?
韓雲風的女兒:見過。
記者:在哪?
韓雲風的女兒:在她的家裏和爸爸的公司裏。
記者:她到你家來過嗎?
韓雲風的女兒:來過。
在當時的建一包裝部,王雪冬和韓雲風究竟是不是合夥關係呢?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記者找到了建一包裝部挂靠的上海新世紀藝術文化公司,公司的員工告訴我們,建一包裝部在2004年年初就解散了,他們也不清楚當時兩個人是不是合夥關係。
記者:你和韓雲風你們兩個人,手裏面有沒有什麼東西能夠證明,你們在建一包裝部跟王雪冬是一種合夥關係?
易善鳳:有的,是每個月的賬本,每個月的帳,王雪冬都會給我老公一份。
韓雲風:財務每個月要給王雪冬財務流水賬,讓王雪冬簽字,簽了字之後,王雪冬再複印一份給我,小韓,你帶回去給你老婆看看,這是這個月的進出收入多少,就是這樣的。
王雪冬:我不知道您是否留意過了,它是複印件。
王雪冬的言外之意,是韓雲風夫婦手裏的賬本,並不是通過正常渠道拿到的。
王雪冬:因為包裝部的財務報表,每個月公司的財務王老師會給我一份,而且也是惟一的一份,必須是我親自簽字的,但是有一種可能性,因為公司環境並不是很複雜,那麼我們所有的抽屜之類的,其實都是不鎖的。
這樣一份複印過的流水賬,是韓雲風、易善鳳用來證明他們與王雪冬是合夥關係的證據。但是在這本賬上,我們卻沒有發現夫婦二人曾經往建一包裝部投入過一分錢。
記者:你們家裏面,一共往建一包裝部投入了多少錢?
韓雲風:我們自己的積蓄投入了3萬多,在外面借了6萬多。
記者:都投入到建一包裝部裏邊?
韓雲風:都投入到建一包裝部去了。
記者:那麼投入進去之後沒有一個手續或者書面的憑證嗎?
韓雲風:沒有,開始太相信她了,我們根本沒有防到這一手。
王雪冬:但是其實我這個公司啟動是不會需要什麼資金的,因為相當於是別人給我把這個殼全部都是搞好的,是有辦公場地也是有工廠的,我只需要通過我的能力把這件事情做起來就可以了,怎麼可能會要十幾萬的投資,那是不現實的。
記者:那整個建一包裝部你個人一共投入了多少資金?
王雪冬:應該講基本上沒有什麼投資。
不過韓雲風卻告訴記者,在建一包裝部成立之後,雖然設備不需要花什麼錢,但流動資金卻需要他和王雪冬來共同投入,而且他們投入的那些錢絕大部分都是以包裝部的名義直接付給了供應商,沒有經過財務,所以流水賬上也就沒有記錄。
韓雲風:客戶給我們10000塊錢的定單,比如説10000塊錢,我們發給廠家做,8000塊錢,或者7000塊錢,客戶的錢是有時間的,兩個月或三個月才來,但是,他有的時候還會拖,會拖到四個月、五個月,這是很正常的,我們的供應商就不一樣了,必須在45天之內要給人家。
易善鳳:要付款。
韓雲風:所以説我們自己要從口袋裏掏錢,把它墊進去。
易善鳳:就好像墊資一樣。
韓雲風:墊進去,墊進去,這生意越做越大,你越墊越多。
採訪過程中,易善鳳還告訴記者,為了把建一包裝部辦起來,她一共向自己娘家的哥哥們借了六萬多塊錢,到現在,這些錢還沒有全部還上。
記者:你們把錢投入到建一包裝部的時候,沒有出具任何書面上的東西嗎?哪怕是包裝部打一個收條,收款憑證?
易善鳳:沒有,因為你像我老公他本身就是投資者,難道要他自己打一個收條給我嗎?給我哥嗎?就沒有。
記者:你沒想到讓王雪冬來出個證明嗎?
易善鳳:因為她也有投資,她投資也沒讓我們出具一個證明,那時候就是説兩家大致投入差不多,分紅的時候,也就分得差不多,一人一半,投資也一人一半,那她也是投資者,我也是投資者,她投資也沒讓我簽字,我投資也沒讓她簽字,這個我們當時一點都沒有懷疑過。
王雪冬:想讓這件事情變得有理有據,或者説是能夠在某一個層面站住腳的時候,他就必須要有一個理由,但是我認為這些東西必須是要有依據的,你説是吧?就好像法庭上,法官會問,你説你是跟她合作的,那麼你有證據嗎?
對於眼下的這場訴訟,韓雲風和易善鳳夫婦二人最擔心的恰恰是證據不足。
易善鳳:事後協約簽好了之後,王雪冬拿走了所有有利於我們的證據,所有有利於我們的證據。比如説我們付人家供應商,有我付的錢,對吧?像我們家付的要有那個條子,那麼一個也找不到,我老公一個也沒找到,還有我老公跑的那個客戶,從電腦裏邊打出來,一個一個的好多個,大約有900多個,都沒有了,我老公沒找到。
韓雲風:後來我一發現,抽屜裏面東西都空掉了,人也不在了。
易善鳳:所以我説她都是有備而來的。她為什麼那麼大膽,就是她諒我們也沒有什麼證據了,所有證據都被他們拿走了,我們沒什麼證據,找不到了,只是憑嘴來説話。
光憑嘴來説,肯定是不行。眼下,在雙方究竟是不是合夥關係這個問題上,兩種説法截然相反。被告韓雲風和易善鳳的説法是,他們原來跟王雪冬的關係曾經非常親密,所以雙方曾經達成合夥的意向,在包裝部經營期間,他們也參與了管理,有賬目為證,而且他們還往包裝部投入了將近10萬元的流動資金。但是針對他們的説法,王雪冬卻一一進行了反駁。看上去雙方勢均力敵,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韓雲風和易善鳳兩個人是空口無憑。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要想打贏這場官司,就必須拿出白紙黑字、看得見摸得著的證據來。
這就是節目開頭我們看到的那份協議書,毫無疑問是王雪冬的字跡,還有她的親筆簽名,承認雙方是合夥關係,可以説,現在它已經成了韓雲風、易善鳳手裏惟一的也是最有效的證據。可偏偏就是這份證據,王雪冬卻説它是脅迫的産物。那麼,這份協議到底是怎麼來的呢?
按照韓雲風的説法,在2003年年底的時候他與王雪冬在建一包裝部的經營方面出現了分歧,韓雲風決定,拿到自己應得的那部分利潤,然後退出與王雪冬的合作。
韓雲風:我要18萬元肯定有我的道理,我是個投資者,我要18萬元,是我公司經營的營業額,利潤的百分之多少,我都是知道的,我拿我應該拿的錢。
按照韓雲風的説法,本來自己是想跟王雪冬要18萬元,但王雪冬不同意,後來雙方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最終在一家茶室裏面把這份協議簽了下來。但是在採訪的時候,王雪冬卻向記者表示,協議書裏面所有的內容都不是她的本意。
王雪冬:當時相當於是在一個人完全心智混亂的那種情形下,我個人又很害怕,而且一直在哭泣,他説什麼,好像我就是這麼寫的。
在提起訴訟之後,王雪冬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證人證言,除了她的弟弟和男朋友之外,還有當時建一包裝部的一名員工。三個人分別在證言中説,韓雲風曾經多次對王雪冬進行威脅恐嚇,向她索要18萬元,並且還打過王雪冬的弟弟王雪濤。
王雪冬:我當時真的是很傻的,就是説,因為我的顧慮很多,而且我當時確實確實是有些害怕的,因為我真的是害怕他會威脅到我弟弟的生命安全。
在採訪過程中記者發現,協議書一共是兩份,都是王雪冬自己書寫的,而且在簽訂協議的第二天,王雪冬還在律師事務所裏把首期的3萬塊錢交給了對方,但是剩下的6萬,王雪冬卻並沒有按照約定在2004年1月10日支付,她選擇的是到法院起訴。
王雪冬:因為實際上這份協議本身就不是我的本意,而是在被脅迫的狀態下寫的,而我個人本來是以為,給了他這3萬元錢,這件事情應該就截止了,按道理來講,本身這3萬元錢也不是他應得的。
記者:在簽訂協議之前的那些天,你給王雪冬打過多少次電話?
韓雲風:簽協議之前,我根本就沒給她打過幾次電話。
記者:打過沒有?
韓雲風:打是打過。
記者:主要説什麼呢?
韓雲風:主要就是説我不會跟你幹了,你看著給多少錢。
記者:説沒説過什麼過激的語言?
韓雲風:過激的語言也説過。
記者:舉個例子,是什麼樣的話?
韓雲風:就是説要是這個錢你不給我的話,我不會跟你有好結果的,我不會跟你就這麼了事。
記者:她怎麼説呢?
韓雲風:她説隨你便,你愛怎麼説怎麼説,你愛怎麼幹怎麼幹。
在王雪冬到法院起訴之後,韓雲風和易善鳳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訴,他們的反訴請求是,確認與王雪冬簽訂的協議書有效;請求判令王雪冬按協議書的約定支付6萬元及利息。
記者:那麼我們所了解的情況是,你們兩方,肯定有一方在説假話。
易善鳳:對,是的,我們兩方肯定有一方在説假話,不是她就是我,不是我就是她。
記者:你認為誰在撒謊?
王雪冬的委託代理人李劍鋒:毫無疑問是韓雲風和易善鳳。
記者:為什麼?
李劍鋒:因為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曾經是合夥關係,同時,他們向法庭陳述他們曾經有10萬元的投資,那麼我律師不好判斷,至少他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或者是證人。我問王雪冬,王雪冬説是沒有。
案情到了這裡,很多環節仍然顯得有些撲朔迷離。原告王雪冬用很多證據來證實韓雲風只是她手下的一名員工,協議書是她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那麼被告韓雲風和易善鳳呢,他們説自己本來與王雪冬是合夥做生意,簽訂協議是雙方自願的,但是他們除了協議書之外,沒有其他證據來佐證他們所説的話。於是在雙方的陳述當中,有太多的真真假假需要辨別。那麼法院最終會怎麼判呢?
2004年7月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王雪冬的訴訟請求,確認王雪冬與韓雲風、易善鳳簽訂的協議書有效。王雪冬應于10日內支付二被告6萬元欠款及利息。
方明法官:從庭審調查來看,王雪冬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的確與被告發生了糾紛,被告也有言語過激的行為,但是從2003年12月30日,王雪冬自己書寫協議書,並且在公共場合與被告代理人完成了這個協議書的書寫、簽訂,並且第二天王雪冬又將3萬元協議書的履行款項交付了兩位被告的代理人,這一行為也確認了協議書的效力,所以我們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
主持人:這樣一個判決結果的確顯得有點戲劇性,我們到最後也沒能知道雙方到底是不是合夥合夥關係,看來真相恐怕還是要由觀眾朋友您自己來判斷。在這裡我們不妨來做一個假設,假如王雪冬説了假話,那麼于情于理,她都應該把錢給人家,這沒什麼好説的;相反,假如王雪冬的話都是真的,雙方根本就不是合夥關係,她的這場官司輸得豈不是太冤了嗎?那麼王雪冬究竟輸在哪呢?當這個案子塵埃落定的時候,我想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她輸就輸在協議書上白紙黑字的簽名,這三個字實際上是對自己、對別人做出的一個承諾,可謂一字千金,那麼要想推翻它,你就必須拿出鐵證,輕描淡寫的幾句話顯然是無濟於事,就拿本案來説,王雪冬口口聲聲説對方脅迫自己,才不得不簽的協議,但是她卻拿不出實實在在的證據來説服別人、説服法官,那麼後果只能是她自己來承擔。所以在這裡我們還要提醒電視機前的廣大觀眾朋友,在法律文書上面寫下自己名字之前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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