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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爭房

發佈時間:2004年08月06日 13:15 作者:CCTV《經濟與法》



    上海市13歲的少年吳龍贇,小小年紀卻經歷了同齡人難以想象的磨難,生活過早地讓他品嘗到了人世間的酸甜苦辣,更為不幸的是,他不得不和他的繼父法庭相見。

    這個13歲的孩子怎麼會為房子打官司呢?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些什麼事情?吳龍贇的奶奶給記者講述了孩子的不幸遭遇。

    奶奶:這個房子是我兒子單位,東海水産研究所分配的福利房。他1990年就分配了,1991年這個孩子就出生了,出生在這個家庭(裏面),他們三口之家就在浦東榮成路17弄1號(305室),這個房子裏面。後來我的兒子,國家需要公派到日本,結果呢,1993年就因公在日本死了。我的兒子死了以後,這個房子就是他小孩子的媽媽,兩個人就住在這個房子裏面了。

    聽奶奶講,當初吳龍贇還沒出生的時候,孩子爸爸所在單位分配給他們一間公有住房,房子位於浦東新區,面積16.5平方米。他們只是享有居住的權利。在兩歲多的時候,孩子的爸爸因病去世,媽媽便讓他隨了母姓,名字改為胡龍贇,同時又將房子的戶主變更為自己,母子倆共同居住在這間小房子裏,相依為命、平靜地生活著。對於年幼的孩子來説,當時媽媽和這家就是他的全部世界。在徵得了孩子本人的同意後,記者採訪了吳龍贇。

    孩子:裏面有一張很大的床,還有床前面有一台電視機,蠻好玩的,非常的自由。

    這樣的日子過了5年多,吳龍贇7歲的時候,母親再婚了,吳龍贇也隨媽媽搬到了繼父在長寧區的房子裏,雖然位於浦東的房子仍然是屬於他們母子的,但是這一搬孩子就再也沒有回去過。

    吳龍贇9歲的那一年,災難再次降臨到他的頭上,媽媽因患癌症離他而去。就在母親去世的第二天,吳龍贇的繼父就將自己的戶口遷到了浦東這間房子的所在地,並在一個多月後向房産部門申請,將戶主變更到了自己的名下。

    短短的幾年裏,孩子相繼失去了他的雙親。然而這些磨難似乎僅僅才是一個開始,接下來的幾年裏,一場場的官司始終伴隨著他,而最終都牽扯到那間小小的房子。吳龍贇的奶奶説,官司最初的起因是關於吳龍贇的監護權。

    吳龍贇小小年紀就失去了雙親,爺爺奶奶一家希望孫子能夠生活在自己身邊,於是決定從孩子的繼父那裏要回孩子的監護權,他們開始向相關單位反映情況。

    奶奶:長寧(區)的居委(會)找了,也找了我自己孩子的單位,還找了這個媳婦的單位,後來就(居委會)指定了封文平(繼父做監護人)。

    記者:你們同意嗎?

    奶奶:不同意,心裏不服,不同意。

    依據法律規定,居委會指定繼父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但是孩子的奶奶一家不服這個指定,向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為了能向法院更好地説明情況,孩子的爺爺奶奶一家人多次到學校,了解孩子自己的想法。

    大伯父:(孩子)本人在學校裏,流著眼淚就要求爺爺奶奶就是講把他領回去,他感覺到自己在後父家裏生活得不好。

    記者:是孩子主動告訴你們的?

    大伯父:是孩子主動告訴我們的。不僅告訴我們,也告訴他校方的老師以及他的校長,他還書面寫了文字。這就是孩子當時寫給我們的文字以及校方的證明。

    記者:這上面寫的什麼證明呢?

    大伯父:孩子是(這)麼説的,爺爺奶奶我要回到你們家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吳)胡龍贇。

    孩子的願望簡單而讓人心酸,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孩子的繼父手裏也有類似的這樣一份材料,同樣是孩子寫的,內容卻完全相反。

    記者:這是他自己寫的?

    繼父:他自己寫的。

    記者:調查上面都怎麼寫的?

    繼父:他説我願意跟現在的爸爸,不願意跟祖父祖母,我不願意跟祖父母我不認識他們。七八年也忘了,他沒有什麼印象。

    2000年10月16日,長寧區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孩子與繼父之間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而證明繼父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據不足,裁定維持居委會關於監護權的指定。那麼孩子怎麼會寫出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證明呢?

    記者:小龍,這是你寫的字嗎?

    孩子:是我寫的。大概是9月19號是我在封文平(繼父)那兒的時候,來到學校裏寫的。

    記者:寫的是什麼?

    孩子:我想和爺爺奶奶回到他們家裏一起生活。

    記者:你當時主動寫的?

    孩子:嗯 。因為我感到他(們)對我十分關心, 很愛護。

    記者:這兒有一份你繼父提供的你寫的字條,這是不是你寫的?

    孩子:這個是我寫的。但是是繼父他説,如果我不寫的話他就要打我。

    記者:你上面寫了什麼內容?

    孩子:上面寫的是我不認識爺爺奶奶和害怕他們。

    聽孩子自己講,雖然他只想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可是他卻無力改變這一切。爺爺奶奶看在眼裏,疼在心裏,下定決心無論如何也要要回孩子的監護權。於是,在法院做出裁定後,孩子的爺爺奶奶仍然一如既往地不斷找居委會、找有關單位,並且多次和孩子的繼父協商。但對於孩子奶奶一家的這些做法,孩子的繼父卻認為這其中另有原因。

    繼父:就是小孩有這個撫養費,日本負責賠償的撫養費,沒有這個錢他們肯定是不會要小孩的。

    記者:什麼錢呢?

    繼父:有筆賠償費,一共是補償600萬(日元),600萬日元相當於人民幣43萬左右吧。

    原來,吳龍贇的親生父親在日本去世後,日方對此做出了賠償,以供吳龍贇撫養之用,吳龍贇的繼父認為,孩子奶奶一家堅決要監護權,實際是為了這筆錢,此外,當然還有位於浦東新區的那間房子。對此孩子奶奶矢口否認。

    奶奶:憑他良心講,還是他拿到小孩子的東西還是我拿到?我要什麼呢?我已經70多歲了我要什麼呢?他長大了我要他什麼呢?

    由於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裁決,要想要回監護權就只有一條路,那就是孩子的繼父自己同意把監護權變更給他們。在多次協商的過程中,孩子的爺爺奶奶也漸漸感到了對方的猜疑,於是,浦東那間房子的問題被正式提了出來。

    奶奶:他就提出來了要什麼什麼條件,那個時候我們回來也想我們還是孩子要緊,而不是什麼東西要緊。

    繼父:他的祖父母也跟我説了,只要給他做監護權,我們放棄浦東的居住權,由浦東居住地變更到他爺爺奶奶處。

    幾輪協商後,大家再一次走進了長寧區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孩子的爺爺奶奶與孩子的繼父就監護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法院為此出具了一份《民事調解書》。

    大伯父:調解書的內容,第一大內容也就是變更監護人,由封文平變更為我孩子的爺爺奶奶;第二內容就是吳龍贇從浦東遷移到殷行路幾號。

    但值得注意的是,當天除了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外,雙方還另外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大伯父:這個裏面又是一個故事,也就是在法院中同天産生的另一份東西,也就是我們雙方所謂達成的違心協議。

    記者:當時法院不是有一個民事調解書嗎?怎麼後來有個協議書呢?

    大伯父:封文平他是做精心準備産生的,當時他從口袋裏直接拿出來,交給我們當場簽字的。

    記者:大致內容是什麼?

    大伯父:大致內容有好像有五、六條。

    記者:這裡面有沒有關於孩子的規定?

    大伯父:有。在第二條, 第二條就很明顯已經産生了。

    記者:第二條怎麼説的?

    大伯父:吳龍贇不再享有榮成路17號1棟305室居住權。

    一份是法院的調解書,一份是雙方私下另外簽訂的協議書,兩份文件上最大的不同就在於:調解書寫明的是孩子從浦東的房子裏遷離出去;而協議書上卻是孩子不再享有那間房子的居住權。

    記者:這個條款,我們看應該是對孩子是不利的。

    奶奶:是啊, 是不利的。

    記者:不利的話, 你們為什麼還簽字呢?

    奶奶:沒有辦法, 要救孩子就簽字,要嘛是你不救他,就是違心的。心裏在想這事很特(殊),就放棄這個房子,內心來講沒有放棄。

    之後不久,吳龍贇的戶口遷到了爺爺奶奶家。幾經週折,孩子總算回到了爺爺奶奶身邊,但是作為代價,孩子也失去了原本屬於自己的那間房子的居住權。

    在孩子的雙親去世以後,吳龍贇的爺爺奶奶和繼父,為了爭奪孩子的監護權鬧得不可開交,最終爺爺奶奶得到了孩子的監護權,繼父則獨自享有了那間房子的居住權,雙方之間的問題似乎得到了解決。在隨後的兩年多時間裏,雙方也的確是相安無事。直到有一天,一個突如其來的消息打破了他們之間短暫的平靜,圍繞這間房子的紛爭再度開始。

    在協議簽訂兩年後,一個偶然的機會,孩子的爺爺奶奶一家聽説孩子的繼父正在向房管部門申請,要把房子買下來。

    孩子的奶奶一家人意識到,如果孩子的繼父買下這個房子再賣出去的話,孩子就等於徹底失去了這間房子。

    除了感情的寄託,更重要的原因還在於當初放棄居住權本就是委曲求全,一家人內心裏並不甘心。於是,他們趕緊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同時想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但吳龍贇的爺爺奶奶並不清楚怎麼辦,居委會了解到了這個情況,提出可以幫助他們向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楊浦區司法局法律科科長唐明祥:可以説他的爺爺奶奶為了吳龍贇的事情非常著急, 當時來的時候, 我記得他們講到最後流眼淚了, 因為吳龍贇是未成年人,我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是這樣的,對於幾種人是優先照顧,其中有一個就是未成年人。經過我們討論,我們最終把這個法律援助的案子指派給上海尚偉律師事務所的黃綺律師。

    黃綺律師接受這個案子以後,發現要打贏這場官司很難,要想重提舊案,必須有所突破,經過認真研究,黃綺律師決定從那份協議書入手。

    上海尚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綺:就覺得這個協議, 應該來説它是有問題的。實際上我們根據我們國家的有關法律,比如説《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就是説監護人應該為監護人的利益去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而且有對被監護人侵權的話他應該處於保護的職責。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也就是説,監護人只能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不能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

    2003年12月8日,孩子奶奶一家以吳龍贇為原告,將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雙方——吳龍贇的繼父和爺爺作為被告起訴到了房屋所在地法院——浦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書中關於吳龍贇不再享有房子居住權的條款無效。

    記者:當時他起訴你的時候你想得通嗎?

    繼父:我想不通。説白紙黑字寫著,還有法院的調解書,怎麼會無效?我就搞不懂了。           

    大伯父:作為對方封文平也要為對方想一想,我們能接受這個條件嗎?甘心,甘願接受這個條件嗎?這是很簡單的哲理問題。

    吳龍贇的大伯父告訴記者,當初簽訂協議時,不僅他們是違心的,更重要的是孩子本人並不知道這件事情。

    記者:當時你們簽這個協議的時候,你們孩子在場嗎?

    大伯父:孩子不在場。

    記者:你們簽完字以後,你們有沒有告訴過孩子?

    大伯父:關於這個協議的事情,我們想孩子畢竟還小又在學習,也不要打擾他,為了救他就可能違心地做了犯一點小錯,或者有一點傷害,但是對他本人的話不是傷害。

    記者:但是畢竟還是孩子自己的事情,孩子還是有權力知道的。

    大伯父:從理論上説孩子是有權力知道的。但是,實際孩子確確實實太小不懂,所我們就沒告訴他。

    記者:你們達成民事調解書的時候,有沒有告訴小孩子?

    繼父:這小孩似懂非懂,有一點知道。因為我不想在小孩面前,好像我不是你親爹,我不太願意讓他知道這個真相。

    記者:你們在簽字的時候,有沒有想過簽這個事情是和孩子的切身利益有關呢?那麼為什麼當時不告訴他呢?

    繼父:當時我就想小孩小,你告訴他也沒用,他又不懂,沒成年嘛。

    記者:這個事情你知不知道?

    孩子:當時不知道,因為他們都沒有告訴我。

    記者:你繼父沒有告訴你?

    孩子:沒有告訴我。

    記者:爺爺奶奶呢?

    孩子:沒有。

    記者:其他人呢?

    孩子:更加不會了。

    與上一場官司不同,這一次孩子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孩子:爺爺奶奶告訴我了。    

    記者:爺爺奶奶都怎麼説的?

    孩子:他們告訴我,他們現在想把浦東的房子幫我再要回來,當時我同意了,我也決定和他們一起去。

    記者:你想打官司嗎?

    孩子:我不想打官司。

    記者:你想怎麼做呢?

    孩子:我希望他主動把浦東的房子給我。

    2004年2月2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做出了一審判決:孩子繼父和孩子爺爺奶奶簽訂的協議中,關於孩子不再享有房子居住權利的條款無效。一審判決以後,孩子的繼父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4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子總算結束了,不管是打累了,還是打怕了,兩家人都告訴記者,他們再也不想為這件事打官司了,而在孩子的心裏,其實也有他自己的想法。

    記者:現在出現這個情況,從你個人來説你願不願意看到這個情況發生?

    孩子:不願意看見這個情況發生。

    記者:那你希望大人們之間以後怎麼相處呢?

    孩子:希望大人們之間和睦相處。

    記者:那對於你繼父呢?

    孩子:我想以後他只要對我好一點,我也不會非常地討厭他。

    判決下達後不久,雙方另外達成協定:補償繼父3.5萬元,繼父放棄房子的居住權。採訪結束後,孩子帶記者來到了闊別六年的小屋裏。

    為了吳龍贇和這間房子,他的爺爺奶奶和繼父,歷時四年、打了五場官司,事情總算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十三歲的吳龍贇是幸運的,他不僅有疼愛他的親人們,還有熱情為他提供服務的律師,我們希望他今後能夠不再受這些糾紛的困擾、健康幸福地成長。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類似吳龍贇這樣的情況還有許多,大人們作為監護人,從“監護”這個詞中解讀出的往往都是“做主”、“支配”等等含義,於是常常會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安排孩子的一切、替他們做主,卻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和法律上享有的權利。不要忘記,法律賦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即便你是監護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也不能侵犯孩子的合法權利,這有些主能作,有些主卻萬萬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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