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故事首頁
電視.幕後
人物.故事
網友.原創
線上互動
網友投稿
版權聲明
央視國際“線上故事”欄目的獨家專訪文章,版權歸央視國際網絡所有,任何網站、報刊、電臺、電視臺未經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聯絡電話:
010-68508764轉309
010-68508381轉616
人物.故事
他能要回24萬酬金嗎
發佈時間:2004年07月27日 10:57 作者:CCTV《經濟與法》
今天我們説得這個故事發生在海濱城市青島。故事的兩個主角,一個是一家企業的經理,一個是年過花甲的老人。他們曾經是合作的夥伴,後來卻成了對簿公堂的冤家。矛盾的起因,是緣於一筆24萬元的酬金。
這位老人名叫萬祖武,今年64歲了。最近,他為一樁所索要24萬酬金的案子搞得很疲憊。一説起酬金這件事,萬先生就很激動。
萬祖武:我成功了這是事實,給你創造了經濟效益,你能通過這個業務,能夠賺到你的錢,理所當然我該要的你就得付給我。如果我在這個業務的過程中,哪怕是點點細節問題,不讓人起眼的問題,有半點疏漏,你這個業務也不會成功。
萬先生説的業務和畫面上的這幢建築密切相關,這裡是山東省國際會展中心。1999年的時候,這棟大樓動工建設,該工程所需要的玻璃鋼風管及配件向社會公開招標。此時,生産這種産品的山東武城華能公司得知了招標的消息後,就和萬祖武簽訂了一份合同,委託萬先生替公司辦理投標工作,並且承諾,中標後按合同總額的8%給他報酬。後來,武城華能公司産品中標,銷售産品大約300萬元。這樣算來萬先生應該拿到大約24萬元酬金,於是他找到了當初和他簽訂合同的武城華能公司副總經理袁桂榮。
萬祖武:我説項目已經中標了,你的産品已經運到工地上了,廠方也按照合同跟你執行了,是不是我的那個(酬金)你要幫我考慮一下,她就這麼回答我,我沒賺到錢,你辛苦了,我就給你2萬塊錢。
武城華能公司只給萬先生2萬元的辛苦費,這和24萬元的酬金相比,顯然不是一個概念,萬先生不幹,後來他幾次找華能公司去要這筆錢,但是都沒有結果。於是他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武城華能公司支付代理投標活動的酬金246658元。
萬祖武:在這種協商不好的情況下,我只有運用法律,請律師幫我將對方訴至法庭。
既然雙方簽了合同,對酬金的數額也定得很明確,武城華能公司的産品也賣出去了,那他們為什麼不給萬先生酬金呢?為弄清這個問題,記者驅車300多公里,從青島趕赴德州,來到武城華能公司,找到當時負責這個項目的副總經理袁桂榮了解情況。
記者:萬祖武這樣説,他和你們華能公司之間簽了一個協議,約定如果拿下弘信中標的這個項目以後呢,你要付給他8%的報酬,他説後來他拿下了這個項目,但是他要這個錢的時候你不給他,這是為什麼?
袁:因為他沒拿下來。再説我這個協議,就是跟萬工打的這個協議,就是為了華能公司去中標,他沒有中到標,他肯定拿不到這筆錢。
記:最後你們華能公司中標了嗎?
袁:沒有中標。
記:哪兒中的?
袁:弘誠網球俱樂部中的。
袁桂榮
為證實自己的説法,袁經理還特意找出了當時的中標通知書。我們發現,上面的中標單位的確是青島弘誠網球俱樂部,不是武城華能公司。那萬祖武怎麼説是武城華能公司中標了?網球俱樂部和武城華能公司又是什麼關係呢?看來我們應該去網球俱樂部尋找答案,幾經打聽,我們聯絡到了網球俱樂部原開發部主任劉海龍。
劉海龍:當時武城跟我們俱樂部有個代理協議,我們代表他來投標。我們代理商務這一塊,保證你中標。
劉海龍給記者看了一份合同,這是武城華能公司和網球俱樂部簽訂的長期合作的合同,內容是網球俱樂部幫助武城公司銷售産品,武城華能公司以中標為準,經俱樂部介紹些協調的業務成交後,支付8%的報酬。需要説明的是,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離招標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後來會展中心招標項目開始後,因為這份合同中包含代理投標的內容,所以1999年10月,網球俱樂部在徵得武城華能公司同意後,就以自己的名義,為武城華能公司代理投標並最後中標。
記:你和網球俱樂部簽的這個協議是為什麼?
袁:我簽的協議我是為了,我不是和網球俱樂部簽了個協議嗎,是為了在青島市發展業務,不是對着會展中心這一個業務。
記:也包括會展中心這個業務?
袁:對,其中也包括。
記:當時也就是説公司也希望網球俱樂部能夠代理你們把這個招標項目做下來?
袁:對。
記:那後來通過網球俱樂部,招標方向你們定了多少産品?
袁:招標方向我們定了290多萬吧。最後結了賬是280多萬,沒到290萬。
記:那這個算不算網球俱樂部完成了他的(招標)工作?
袁:算。
記:就是網球俱樂部中了也等於你們中了?
袁:對。
雖然是以網球俱樂部名義中標,但是武城華能公司的産品已經買到會展中心,實現了最初的目的,等於説是武城華能公司産品中標了。但是這和萬先生又有什麼關係呢?
萬祖武:由我負責,編制標書,參與投標,解釋招投標過程的一切疑難問題和一切相關事宜。
既然網球俱樂部代理武城華能公司投標、中標,萬先生怎麼説投標的工作都是他做的?他和網球俱樂部之間又是什麼關係呢?
萬祖武:就是説,既然武城華能公司委託我,同時也委託網球俱樂部,他和網球俱樂部的協議在先,他不能拋棄他,這樣就把我帶到網球俱樂部(辦理投標)。
原來,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這樣:1999年8月,武城華能公司和網球俱樂部簽了一份委託合同,合同中包括代理投標的內容。招標開始後,10月份武城華能公司又和萬祖武簽訂了代理投標的委託合同。簽了兩分委託合同後,武城華能公司讓萬先生到網球俱樂部,和他們一起辦理投標的事情。等於是一件投標的事情托了兩方在做。那華能公司既然已經委託了網球俱樂部,為什麼還要再委託萬祖武呢?
袁:因為第一我們想拿工程,也想在這個上面做個業績。作為會展中心是青島市最大的項目,也是為了推銷我們的品牌,也是為了打響我們的名義。
記:那當時競爭得比較激烈嗎?
袁:挺多的。
記:有幾家都在爭?
袁:當時有七家吧。
山東省國際會展中心
因為會展中心是青島的標誌性建築,所以七家單位都瞄準這個招標項目,稱得上是群雄逐鹿。競爭之激烈不言而喻。武城華能公司當時剛剛進軍青島,如果拿下這個項目,對開闢青島市場輻射周邊地區,提高公司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意義都十分重大。因此,為確保中標,在委託了網球俱樂部後,他們又找到了萬先生,因為萬先生以前和武城華能公司業務上有過合作,對公司的産品比較熟悉,他本人也曾經辦理過一些投標的事務,經驗十分豐富。讓兩家來都做這件事,等於上了雙重保險。
袁:我也想他定成才好呢,那個時候不知誰能定,不知誰能進去,也不知誰能拿到這個大的項目。是這麼個意思。
記:也就是説網球俱樂部能不能拿下這個項目我們沒有把握?
袁:不是,當時廠家挺多的。網球俱樂部拿下來,我也不知道,老萬拿下來我們也不知道。就是不知誰能拿下來。
記:那就是説和老萬簽這個協議的話,還是為了更保險一些,如果網球俱樂部拿不到,老萬有可能拿下來?
袁:對。
記:但是你有沒有想到,如果網球俱樂部和老萬都給你完成了這個項目的話,你不是要向兩邊都支付報酬嗎?
袁:沒有,我沒想到過這個,因為確實對法律(不了解),不能説不懂,毛毛吧。
此時袁經理主要考慮的是,確保中標以及中標後給公司的業務發展帶來美好前景,對於這筆業務的利潤是多少,以後給對方支付酬金有多少,並沒有考慮太多,就和萬先生匆匆簽下了委託合同。
為了産品中標,袁經理採取了一事兩托的策略。後來在具體操作這件事的時候,她想,讓兩個拳頭一起去打一個目標力度更大,於是乾脆讓萬先生和網球俱樂部聯合,勁往一處使,一起操作投標的事。這種決策果然奏效,那就是産品最後中標。可是這時候麻煩就開始了,網球俱樂部和萬祖武都拿着合同,要求論功行賞支付酬金。華能公司按約把酬金給了網球俱樂部20多萬酬金,但是萬先生的24萬酬金,他們卻不願意支付,這是為什麼呢?
袁桂榮:這次中標呢,純粹是網球俱樂部起的作用,再説老萬呢,就是幫着訂了訂標書,其他什麼都沒做。
採訪中我們還聽説,這次招標中,作為招標方的弘信公司和網球俱樂部有着很特殊的關係,那他們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網球俱樂部都做了什麼工作呢?
劉:我們就是全權代理武城這個風管廠來投標,這些工作都是俱樂部做的。
記:萬祖武在這次招投標過程中他都作了哪些工作?
劉:他就是做好標書,拿着標書去投標,再談什麼投標啊,什麼技術問題啊,或者商務問題啊,他都沒參加,事實情況就是我們俱樂部來操作的,他個人能力肯定是中不了標。
記:為什麼個人的力量就一定中不了標呢?
劉:作這個行業的吧,沒有當時我們的上級,控股公司沒有關係的話,他中不了。
記:你們這個網球俱樂部和招標方的弘信會展中心是什麼關係?
劉:他們是我們的股東。
記:他是你們的上級嗎?
劉:也算是上級吧。
記:弘信的老總是你們的老總嗎?
劉:對,法人代表。
記:你們的法人代表和弘信的法人代表都是一個人嗎?
劉:對。
記:你覺得這層關係在這個招投標過程中重要嗎?
劉:很重要。
袁經理後來仔細分析這次中標的原因,她也認為是王虎俱樂部和招標方的特殊關係起了關鍵作用。至於萬先生製作標書、參加答辯,都是表面上的工作,跟中標與否,關係實在不是太大。
袁桂榮:幹了三天活能拿到這麼多麼?能給他這麼多嗎?我們一個工人辛辛苦苦一年,才能得到8000塊錢,最多8000,平均得到6000塊錢,老萬這個人呢,他就做了三天的標書,一共做了幾天的時間,他能得到那麼多錢,他感到心安理得嗎?不可能,他不感到愧嗎?
袁經理拒酬金的理由是,萬先生在投標過程中都的工作太少太簡單,沒起多少作用。那萬先生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呢?
萬祖武:編制標書、參與投標、接受詢標、解答疑難問題。
關於萬先生的所有工作,我們找到了一份他自己記錄工作日誌,這份工作日誌對他當時每天的工作做了詳細記錄。這裡顯示,他的工作從1999年10月14號開始,到11月2號全部結束,其前後後共19天。
萬祖武:我覺得由於我的努力,決定了武城華能廠是否中標。
萬先生還説,他製作標書、參加答辯這些工作看上去很簡單,但是包含了很多的技術技巧和智力因素,不是一般工作人員能做到的。
武城華能公司
為看看萬先生的工作成果,記者在法院的案卷裏找到了萬先生製作的標書,這份標書有100多頁,裏麵包括有武城華能公司的各種材料和産品的有關介紹。萬祖武説,這標書的製作其實大有學問。
萬祖武: 標書的製作肯定有技巧, 不説編制標書有沒有什麼技術問題,就連封標,就是把標書編制好了以後,用一個大信封把標書放進去,放進去以後,第一,四角要封得很嚴實,這是一,第二,封好了以後,要蓋上單位的公章,密不透風啊。但是(當時有一家)金光廠在這個方面,辛辛苦苦幹了三天三夜,由於他們連封標的技術都沒達到,就被淘汰了。
記:她説這個工作的環節沒有什麼技術含量在裏面,可能隨便找一個人都能做?
萬:編制標書比接受詢標,解答疑難問題要簡單一些,當在詢標,解答一些難題問題的時候,山東國際會展中心是由省裏組織的人來進行操作這個招投標的,在一個小房裏,四個人圍着我一個人,一二三四提的問題,我都要一一解答給他們,你説這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萬先生告訴我們,製作標書代理投標其實是一種智力勞動,不能以簡單與複雜,工作量多量少來衡量其價值。那麼,從一份標書中是否能體現一個人的創造性勞動和智力因素呢?
袁:這是和我們原來的招(投)標一模一樣的副本,沒有什麼東西,沒有像他説的,我有什麼高智力,沒有。第一是我們公司的簡介,往後就是營業執照,還有代碼證,(質量)體系認證,再就是我們的生産許可證,專利證,所有的檢測報告。網上都有。他惟一做的就是把它訂在一塊,訂在一塊誰也能訂。絕對不含高科技的東西。
記:有什麼智力成分嗎?
袁:沒有,更沒有智力。談不上智力,小孩也會做。
萬祖武:在最後一次編制補充文件的時候,袁桂榮要我報價7塊,我考慮對方其他參與單位的價格,他不可能降得怎樣,我要抖這一下,這是第一。第二,既然對方給我8%的業務費用,我要讓對方也有錢賺,鋻於以上兩點,我就叫電腦員小林,我説你給我改為7塊5。
記:後來證明這個改的對嗎?
萬:確實對,被我看準了。
袁桂榮:不可能,定價格是公司定的,本來報的是8塊5,後來亞太報的是7塊8,我們又降到7塊5,這麼個意思。公司定的,他能決定嗎?他不能決定。他要能決定他就不弄這個東西了,他就做老闆了。
故事發展到這裡,連萬先生自己也很難説出,他的工作的智力因素到底體現在哪?這樣,萬先生和和網球俱樂部的作用分別佔多大比例,誰的作用更關鍵,萬先生的這些工作到底值不值24萬酬金,還真的難以判斷。萬先生能不能要來24萬酬金,也就畫上了一個問號。可就在這個時候,萬先生在當初他們簽的合同中找出了幾個字,就是這幾個字,讓他心裏有了底。
萬先生心裏之所以有底,秘密就在這份合同裏面。仔細看這份合同,第一條是這樣寫的,經乙方協助辦理的上述業務中標並簽訂經濟合同後,按合同總額的8%返給乙方。我們注意到,這裡的措辭用的是“協助辦理”,並沒有説他具體該完成哪些工作。
萬祖武:我的工作任務就是中標,得到中標通知以後,我的任務就完成了,合同上寫得很清楚。
因此萬先生説,他製作了標書、參加了答辯,已經完成了任務。此外,這份合同中的第三條,還有這樣的約定。
萬祖武:當時我考慮到怕出問題,怕被別人騙,就在協議第三條,就寫了這麼一條,上述風管配件業務,無論甲方,就是指武城華能廠那方,無論甲方另外委託其他單位或其他個人,辦理招標和中標以後簽訂的經濟合同,均應該執行本協議。就是這麼一條,我把她抓住了。
從合同上這一條內容看,即使武城華能公司委託了網球俱樂部代理投標,和萬祖武簽的委託合同仍然要履行。這些約定都是雙方協商一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袁桂榮也親筆簽了字。現在萬先生手拿白紙黑字的合同要求履行,顯得有理有據。對此,袁桂榮感到措手不及,她找到律師仔細分析研究這份合同,代理本案的黃律師看了這份合同後,也覺得這兩條約定對華能公司很不利。
黃傳先:這個合同就是不很完備,名稱也不完備,內容尤其不規範。對權力義務的約定太不明確,尤其這個義務,太不具體了,權利倒很明確,一句話完成這個事8%的回報,這個寫得明白,其他應該做什麼工作太籠統了。
既然這份合同內容有些籠統,對萬祖武的合同義務約定也不是很清楚,那當初袁桂榮為什麼在上面簽字認可呢?
記: 這份協議是誰起草的?
袁:他自己。
記:整個內容都是他寫得嗎?
袁:對。全是他自己,就是我自己簽了個字。
記:你當時有沒有仔細審查過這份協議?
袁:沒有。這是我的疏忽,沒有。
記:你當時有沒有注意到,協議上邊寫得有協助辦理上述業務,以及第三條的條款,這些內容你都仔細看過嗎?
袁:沒有。真的沒有。
記:當時有沒有讓律師幫着審查一下這個協議的內容?
袁:沒有。我也沒看,我忽視這一方面了,真的。
記:你為什麼沒有仔細審查一下協議的內容就簽字呢?
袁:因為我這個人太粗心了。
現在,華能公司以萬祖武的工作太簡單、不值24萬酬金為理由拒絕支付;萬先生則憑藉一份協議在手以不變應萬變。那麼,萬先生最後能不能拿到24萬元酬金呢?對於這個案子,法院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2003年8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武城華能公司向萬祖武支付酬金246658元。判決後華能公司提出上訴,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法官王蘭旭:這個案件,被告説你原告萬祖武沒做什麼工作,或者作了很少工作,你要獲得我這樣的報酬是不公平的,或者是不合適的,那麼這個合同又沒有約定萬祖武具體要做什麼工作,只是説協助,那麼萬祖武實際上也做了些工作,而且原告的産品實際中標,那麼在這種狀況下咱們法院只能認定萬祖武履行了合同。因為民事權利義務呢,他有個自治的原則,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他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咱就要認定合同的效力。
法院判決武城華能公司要支付萬祖武24萬元酬金,再加上曾經支付給網球俱樂部的20多萬酬金,這樣在這筆業務結束後,華能公司不但沒賺到錢反而賠好幾萬。
袁桂榮:後悔,真的,為什麼當時我也不懂法,這個東西我想就是一張紙,你完成這個任務了,履行這個義務了,我肯定給他,沒完成這個任務就是一張廢紙,不簽這個協議的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哪有這麼多麻煩事啊?
萬先生最終憑藉這份協議贏了官司,也許袁經理在簽訂這份合同的時候有些草率,也許這份合同對萬先生具體應該做什麼,約定的有些模糊,也須在投標當中,萬先生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我們很難明確判斷,但是有一點是清晰的,那就是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認可了這份協議。法律對一份合同,一種交易秩序的保護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這種約定又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就要保護這份合同得以履行。所以,當您在合同上大筆一揮簽下名字的時候,真的是落筆千金重。
<<返回
>>
我要投票
>>
我要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