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旅客攜帶品
A.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和體積是:
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柱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不超過20千克。
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折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B.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一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二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産品;
三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四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伍規格或重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C.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一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二不超過20毫升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三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四初生雛20隻。
D.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二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三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5、拒絕運送和運輸合同的終止
一對無票乘車而又拒絕補票的人,列車長可責令其下車並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縣、市所在地車站或三等以上車站處理(其到站近於上述到站時應交到站處理)。車站對列車移交或本站發現的上述人員應追補應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續費。
二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做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