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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3日 09:28 來源:CCTV.com

  斯偉江:

  當投保人把錢交給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但是業務員把這筆錢吞了,保險公司沒有保單,這樣的情況下,這個保險合同還有效嗎?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就是這麼一個案例,我們先來看小偵的調查報告。

  都説買保險是給未來提前預支一份平安和保障,可小偵在廈門見到洪女士的時候,她卻説自己買的保險已經成了一塊心病。

  洪:

  我認為我買這份保險真的太倒楣了。不要説損失2萬多了,就説在這中間我如果死掉,我真的一分錢拿不到的。

  原來2003年洪女士給自己的愛車買了分保險,誰知三個月後,車子就出了事故,當她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對方卻拒絕了她的請求。

  洪:

  保險公司他不給理賠的理由就是我錢沒交進去。

  手裏明明拿著車輛理賠的理賠卡,怎麼能説沒交保費呢?業務員林惟宏進入了大家的視線。經調查,林維會在收取了洪女士的保費後,並沒有替她交進公司,而是挪作他用了。正在洪女士為愛車的理賠奔波時,突然想起自己在2001年8月還曾投入了一份報額高達50萬元的保險,經辦人也正是林惟宏,洪女士來到保險公司,一查不要緊,她的心涼了一大截。因為保險公司的記錄顯示,洪女士第二天沒有再續交保費,因為保單子自動失效。洪女士告訴小偵,她是從2001年8月開始投保的,第二年她又按時把保費交給了業務員林惟宏,可小偵在保險公司聽到的確實另一種答覆。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洪女士所提到的2002年和2003年我們現在是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的確是交過這筆保費。

  既然交了保費,為什麼保險公司查不到呢?再一問洪女士她自己手裏也沒有這一年保費的收款單。

  洪:

  他説他在路上被小偷把整個包偷走了,連我那一萬保單也偷走了,要拿我那份收款收據,2002年的那份收款收據,去把那份保單補回來,就把我那個收據要走了。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現在可能就是這個矛盾點,我們無法確認説,這筆保費的確是他收進來了。

  小偵報告,洪女士告訴小偵,她已經把第二年的保費交給了林惟宏,但是手中沒有憑證,因此保險公司並不認同。收沒收錢只有林維活動才知道,可如今他也找不到了。

  記者:

  你們公司是在什麼時候正式把林惟宏開除的?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2003年3月份。

  洪:

  林惟宏出完這個事情以後,他就走了,他跑路了,也不知道跑哪去了,找步道。

  原來在洪女士的車出險後不久,林惟宏就被保險公司開除了,為了調查事情的真相,小偵在當地派出所的幫助下,查到了林惟宏的電話,幾經週折,終於和他通上了電話。

  記者:

  2002年的保費等於你也收了對不對?

  林: 嗯。

  記者: 你收了多少錢?

  林: 收了12060元。

  記者: 當時您去收他們的保費,去收客戶的保費的時候,是不是以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身份收的?

  林: 我拿了保險公司的那個收據去收錢的。我收據已經給他了,然後錢受到我這邊來了,沒有交到公司去。

  小偵報告,在電話中,林惟宏承認,他是以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身份收取了洪女士的保費,洪女士告訴小偵,她認為正是由於保險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使得業務員有可乘之機,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但保險公司卻不這麼認為。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他只是説用我們保險公司的名義去騙了客戶的錢,但他這個行為畢竟是一個個人行為,他並不是公司的行為。

  洪女士告訴小偵,從2001年她投保開始,就一直是由保險公司業務員林惟宏親自上門收款,並開局公司的正式發票,因此,第二年依舊如此,洪女士強調,林惟宏收取自己第二年保費的時候,他還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正是處於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她才這麼做的,但保險公司給出的答覆是,只相信正式的憑證。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如果是明確的證據的話,至少應該要有我們這種收據,確認該公司的確是公司委託這名業務人員去收了保費。

  小偵報告,保險公司認為,業務員林惟宏挪用客戶的保費屬個人行為。最後保險公司表示,他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洪女士查找一下原始的退保記錄。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在查詢林惟宏所有暫收收據的這個情況下,依然是沒有這張的話,那我們只能視為洪女士只交了一年的保費。

  洪女士告訴小偵,她現在是進退兩難, 繼續投部分投保就需要把所欠的報廢重新補齊,如果退保,按保險公司的規定,已經交過的保費一分也不能退還。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事件重點。洪女士把 錢交到了保險公司業務員林惟宏手中,但手中沒有憑證,事後得知,林惟宏並沒有報錢交到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方面則認為,林惟宏挪用保險屬個人行為。在洪女士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今天的當事人宏女士想問一問,保險公司業務員私自挪用保費,帶來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斯偉江:

  這個問題法律上規定的是非常清楚的,你保險公司要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我投保人把錢交給你的業務員,就算保險公司已經受到這個錢了,至於你有沒有開保單,業務員把錢私吞了,或者你挪用了,這都是你保險公司管理上的事情,在法律上來説,就視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了,這個時候如果發生了什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照樣要陪錢。

  生活當中更常見的一種情況是,保險公司把這個業務員開除了,但這個業務員還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去收錢,這個時候保險合同還成立嗎?如果保險公司把這個業務員開除之後沒有通知這些投保戶,這個業務員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還是再去收錢,我們法律上對這樣的情況,還認為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為什麼這樣説呢?因為投保人他不可能弄清楚,這個人還是不是你員工,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投保人相信這個人還是你保險公司的員工,只要相信法律上還是要支持這個投保人,保險合同還是成立有效的。最後,我們要提醒投保人,或者是一般老百姓注意的事,你交了這個保費的時候,你一定要拿到保險公司的正式的收費憑證。第二,你要核實一下保險業務員的身份,因為這個你只要打個電話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可以為你節省很多麻煩。

責編:劉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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