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之要約收購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退市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4日 15:4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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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
本報訊 證券法修訂草案擬規定,要約收購期滿後,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修訂草案第84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份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而收購人不以終止上市交易為目的,且未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過規定比例的股票。
就“國外有按比例收購的方式可以借鑒,以防股份在買進賣出之間容易導致操縱股市行為”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二審稿第88條第二款)。同時,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中小股東利益,法律委員會還建議,“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二審稿第96條第一款)。(徐濤)
責編:劉子瑜